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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大學新生學費及助學貸款獎學金申請政策

更新時間:2023-08-18 03:10:00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來源網絡,僅供參考,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是*、國務院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加速人才培養,資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而采取的一項重大舉措。為公平深入開展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有關國家助學貸款的要求和廣東省教育廳、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分行《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議〉等文件的通知》(粵教貸〔2007〕4號)以及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教貸〔2007〕5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貸款銀行是指為廣東省高校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分行;助學中心是指協助國家開發銀行在我省高校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廣東省學生助學工作管理中心,是國家開發銀行授權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平臺;代理銀行是指受國家開發銀行委托負責辦理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結算業務的金融機構;校資助中心是指高校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管理機構,是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平臺。

第三條我校二級學院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由校本部統一管理。二級學院要履行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有關管理規定,將風險補償金列入當年財務預算,按時、準確地撥付給校本部,再由校本部統一劃撥到助學中心指定的帳戶。

第二章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學校成立由一名校級領導任組長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第五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校資助中心)在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包括:

(一)統一部署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具體組織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及學校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各項要求,及時將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新精神傳達給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學院(二級學院)。

(二)負責對貸款銀行和省助學中心指定的代理銀行開設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專用帳戶和結算帳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對國家助學貸款的風險補償金的使用情況建立檔案。

(三)在貸款銀行和助學中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全校國家助學貸款的組織、申請、審批、發放和回收等各項管理工作。

(四)做好本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年度結算工作。按要求及時對本校學生貸款、還款情況進行年度統計、分析、總結,報省助學中心和貸款銀行備案。根據代理銀行提供的相關信息,對貸款的發放、還本付息、違約等情況進行核對,并根據《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與省助學中心、貸款銀行進行年度結算。

(五)將二級學院貸款學生學費、住宿費轉撥到二級學院帳戶。負責在每月20日后1個工作日內向代理銀行提供轉款支票,以便于代理銀行從學校助學貸款專用帳戶上劃撥貸款學生歸還的本息至助學中心在國開行開立的助學貸款專戶。

(六)負責組織開展國家助學貸款的宣傳、教育工作,并指導各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和各二級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機構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第六條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各職能部門在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應承擔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財務處

1、根據相關規定足額、準確地將風險補償金列入當年財務預算,并按時、準確地將本校(含二級學院)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撥付到省助學中心在貸款銀行設立的專用帳戶;

2、負責以多種方式收取校本部貸款學生的學費;

3、對校資助中心的貸款專戶管理工作提供業務指導;

4、及時將在校學生欠繳學費的信息提供給校資助中心。

(二)教務處

1、及時將校本部貸款本科生學籍發生轉學、休學、出國留學或移居、退學、開除、傷亡、失蹤等情況通知校資助中心,協助校資助中心和貸款銀行采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未經通報校資助中心采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不可為學生辦理相應手續。

2、在校本部借款本科生畢業離校前,須經貸款銀行和校資助中心組織借款人辦理還款確認手續,預留扣款帳號,確定畢業后固定聯系人和借款人聯系方式之后,方可為借款人辦理離校手續。

3、負責管理未全部還清國家助學貸款本科生的畢業證和學位證。

(三)招生就業處

1、應及時向校資助中心和貸款銀行提供借款學生第一次就業的有效聯系地址(包括就業單位名稱、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學生沒有就業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聯系地址。

2、在借款人畢業離校前,將各學院和校資助中心提供的貸款學生的貸款情況和誠信檔案并入學生個人檔案。

(四)研究生處

1、負責對在校研究生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包括貸款的組織、申請、審核、發放和回收等有關的管理工作。

2、要在研究生中大力開展誠信教育,并將這項工作貫穿于新生入學、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畢業就業教育的全過程,提高貸款學生的誠信意識,努力營造良好的誠信氛圍。

3、教育和監督貸款學生按規定用途合理使用國家助學貸款,對貸款學生的違規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理,并上報校資助中心。對于有違反貸款協議行為的學生,可以采取取消其繼續申請貸款的資格等措施。

4、及時將貸款研究生學籍發生轉學、休學、出國留學或移居、退學、開除、傷亡、失蹤等異動的情況,通知校資助中心,協助貸款銀行和校資助中心采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未經通報校資助中心采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不可為學生辦理相應手續。

5、在借款研究生畢業離校前,應組織借款人辦理還款確認手續,預留扣款帳號,待確定畢業后固定聯系人和借款人聯系方式之后,方可為借款人辦理離校手續。

6、負責管理未全部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研究生的畢業證和學位證。

7、應及時向校資助中心和貸款銀行提供借款學生第一次就業的有效聯系地址(包括就業單位名稱、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學生沒有就業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聯系地址。

8、在借款研究生畢業離校前,將其貸款情況和誠信檔案并入學生個人檔案,如實向用人單位通報學生的貸款信息,建立與用人單位的聯系方式。

9、在貸款本息還清前,定期與貸款畢業生聯系,及時掌握貸款畢業生的工作單位、聯系電話、是否按時還款等相關信息,并將相關信息提供給校資助中心。

(五)高職處

做好校本部相關職能部門與二級學院就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協調與溝通,督促二級學院按要求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六)學生宿舍管理中心

1、負責以多種方式收取校本部貸款學生的住宿費;

2、及時將在校學生欠繳住宿費的信息提供給校資助中心。

(七)保衛處

及時將貸款參軍學生名單報送校資助中心和教務處,協助貸款銀行和校資助中心采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未經通報校資助中心采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不可為參軍學生辦理相應手續。

第七條校本部各學院成立由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擔任主任的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簡稱院貸款辦),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受理本學院學生的貸款申請,組織填寫和收集有關貸款需要的各種表格和資料,對學生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并按規定報送校資助中心審批、建檔。

2、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貸款學生的管理信息,及時掌握每位貸款學生的基本情況,并與校資助中心的管理臺帳始終保持一致。

3、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國家助學貸款宣傳工作,使學生能及時了解國家助學貸款的方針、政策,并熟悉申請與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程序及要求。

4、要在學生中大力開展誠信教育,并將這項工作貫穿于新生入學、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畢業就業教育的全過程,提高貸款學生的誠信意識,努力營造良好的誠信氛圍。

5、學院要教育和監督貸款學生按規定用途合理使用國家助學貸款,對貸款學生的違規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理,并上報校資助中心。對于有違反貸款協議行為的學生,可以采取取消其繼續申請貸款資格等措施。

6、配合校資助中心催繳和清收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在貸款本息還清前,定期與貸款畢業生聯系,及時掌握貸款畢業生的就業單位名稱、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督促學生按時還款。

7、及時完成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和資助中心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八條各二級學院要成立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主要職責如下:

1、按二級學院所簽的《承諾書》(附件1)、《廣州大學校本部與二級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協議》(附件2)、粵教貸〔2007〕4號文和粵教貸〔2007〕5號文的有關要求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2、負責本學院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包括貸款的組織、申請、審核、發放和回收等有關的管理工作。

3、在每年的10月30日前,將本學院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撥付到廣州大學校本部指定的帳戶。

第三章貸款對象和標準

第九條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對象為我校全日制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借款人)。

第十條貸款學生人數原則上控制在發放對象的20%以內,每人貸款額不超過6000元,且只貸當年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不得對貸款學生以前未交學費等進行追貸。

第四章貸款的申請與審核

第十一條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亂紀行為;

4、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5、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

6、符合約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附件3)和《學生貸款承諾書》(附件4),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證明。貸款申請人家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或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關于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

2、貸款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貸款申請人學生證復印件。

4、申請貸款學生家長承諾書。內容包括:(1)同意學生貸款;(2)承諾作為貸款學生的永久聯系人,并提供貸款學生的聯系方式;(3)承諾督促和協助貸款學生按期還本付息。

5、申請貸款學生家庭戶口簿首頁及父親和母親戶口簿單頁的復印件。

6、貸款申請人在校期間的學業成績單。

7、其他相關證明的復印件(如,直系親屬的傷殘證明、下崗證明及疾病診斷證明等)。

第十三條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核程序:

1、申請貸款的學生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2、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須對學生的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公示和匯總,并報送學貸中心審批。

3、學貸中心對審批后的《國家助學貸款審批表》按要求進行統計、匯總,并上報助學中心和貸款銀行進行審批。

第五章貸款合同的簽訂與貸款發放

第十四條校資助中心根據助學中心和貸款銀行的審批結果,向各院系發放《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和《借款憑證》,由各院系組織貸款學生填寫,并對其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后,匯總上報學貸中心。

第十五條校資助中心根據貸款銀行和助學中心的授權對合同和借據進行審核,統計匯總后上報申請撥付貸款。

第十六條校資助中心接到貸款銀行放貸通知后,要及時通知代理銀行為貸款學生建立個人帳戶、制作銀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發放貸款。學生在貸款到帳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繳交學費和住宿費等。

第六章貸款的計息、貼息與風險補償金的劃撥

第十七條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如遇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貸款學生的利息從貸款到帳之日起計付,其中正常學制內的利息由省財政支付,正常學制之外的利息及因違約等原因造成的罰息由學生自付。一般情況下,學生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畢業當年的7月1日(含1日);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當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后,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提前還貸的,應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對正常學制內國家助學貸款的財政貼息,由校資助中心根據助學中心的通知,于每年年底將本校學生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貸款額、利息、罰息等進行統計匯總上報省助學中心,按規定程序辦理。

對應由學生自付的利息和罰息,由校資助中心通知代理銀行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進行代扣。

第十九條學校要根據相關規定足額準確地將風險補償金列入當年高校部門預算。

在每年10月30日前,校資助中心根據助學中心發出的劃撥風險補償金的通知,將應由助學中心匯集的風險補償金按時劃轉助學中心。

第七章貸款展期及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條對于畢業后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可在畢業前向原所在學校提出展期申請,并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證明。原所在學校審查同意后,由助學中心統一報貸款銀行的審批,批準后由校資助中心為其辦理展期手續。

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原貸款展期期間,按借款學生原所在學校的隸屬關系,由省財政繼續貼息。助學中心及借款學生原所在學校對該筆貸款繼續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借款合同為約束有關各方的法律依據。除以下情況外,借款合同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

(1)借款學生轉學時,必須先還清貸款本息,未還清貸款本息者,學校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2)借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時,校資助中心有權采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必須在校資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為學生辦理相應手續。

學校學籍管理等相關部門未征得同意,為貸款學生辦理轉學等相關手續造成銀行經濟損失的,由學校賠償,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貸款的貸后管理

第二十二條校資助中心為每個貸款學生建立業務管理和誠信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貸款審批表、借款合同、借款憑證、誠信記錄等。

第二十三條校資助中心要按照上級統一要求,建立助學貸款管理臺帳和貸款學生信息一覽表,及時準確做好資料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院系須建立簡明實用的貸款學生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貸款審批表復印件、學生誠信記錄等,并做好貸款學生信息一覽表的登記、上報工作。

第二十五條學校和院系要教育、指導、監督學生合理使用助學貸款,院系對貸款學生的日常表現跟蹤考評,對貸款學生的違規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理,并上報校資助中心。對于有違反貸款協議行為的學生,可以采取停止發放貸款、取消其繼續申請貸款的資格等措施,并視情況提前回收貸款。

第九章貸款的回收

第二十六條學生畢業離校前,校資助中心和院系助學貸款工作小組要教育貸款學生嚴格履行還款義務,并組織其辦理還款確認手續,預留扣款賬號,確定畢業后固定聯系人和本人聯系方式。上述手續辦妥后,學校方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第二十七條學校在貸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將其貸款情況和誠信檔案并入學生個人檔案,如實向用人單位通報學生的貸款信息,建立與用人單位的聯系方式,請求用人單位督促學生按時還款。

第二十八條校資助中心應允許有條件的貸款學生提前還貸。

第二十九條貸款畢業學生應按時足額將貸款本息存入預留帳戶,校資助中心根據學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銀行定時扣款。代理銀行按年度將學生還款情況及時告知校資助中心,由校資助中心對學生還本付息情況進行適時監控,并根據需要提示學生按期還款。

第十章對違約學生的處理

第三十條違約學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學生。

第三十一條學校要建立違約學生的約束機制。校資助中心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將學生的違約情況提供給貸款銀行等金融機構和相關單位;

(二)在大學生就業網、學歷文憑查詢網站及國家助學貸款網站公布違約學生名單;

(三)在有關媒體上,公布違約學生的相關信息;

(四)在校園網、校友網上公布違約學生相關信息,并向用人單位通報情況。

第十一章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學校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考核與獎勵機制,并對各院系貸款工作小組的工作進行考評,對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與獎勵。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此前已簽訂的貸款合同的發放、貼息、還款等辦法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校資助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