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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學新生入學考試科目,大一新生轉專業相關規定

更新時間:2023-08-21 12:45:02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為落實大類招生和培養模式改革,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規范本科生轉專業(指跨大類轉至具體專業,包含從大類跨類直接轉入其他類的具體專業和從具體專業轉入其他類內的具體專業兩種情況)和大類專業分流(指從大類分流至類內的具體專業)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本科生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工作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本科生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工作的實施辦法、學生排名、接收名額和最終結果等信息均應公開發布,接受廣大師生的監督。學生填報志愿、學院審核錄取等均通過專門的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確保公平、公正。

第二條學院應通過新生入學教育、專業導論課、專題講座等形式,讓學生充分了解學科、專業的發展前景,經濟社會發展對專業人才的需求,為學生選擇專業提供充分的指導。

第三條學生在對學科、專業了解的基礎上,結合自身興趣、學業和職業發展規劃,根據自己的學習成績和高考成績等實際情況理性選擇專業。

第四條各專業應結合社會需求、學科發展需要、專業布局、教學資源等因素確定所接收學生的基礎人數。申請學生較多的專業,經考核合格,轉專業時接收的最少人數為基礎人數的0.2倍,大類專業分流時接收的最少人數為基礎人數的1.1倍。

第五條未受過紀律處分的本科一年級學生可以申請參加轉專業考核,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轉專業將受到限制。

1.按照外語類保送錄取的學生,不得轉至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

2.按照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錄取的學生,不得轉至非藝術類專業,同時藝術類專業不接收其他專業學生的轉入;

3.按照國防生、企業定向錄取的學生,不得轉專業;

4.按照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錄取的學生,不得轉入非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間轉專業因中外雙方學籍原因受到限制;

5.威海校區的學生不能轉入北京校區;

6.招生時特別限制或有其他特別規定的學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

第六條國防生和按特殊錄取方式錄取的民族生等錄取到具體專業的學生,不參與大類專業分流。建筑類、設計學類、文科試驗班類(語言與傳播)按大類招生的學生入學后直接進行院內大類專業分流,具體分流辦法由學院按照本辦法的精神自行制定。建筑學專業在新生入校后在全校范圍內補充選拔學生,后續不參與大類專業分流,具體的選拔辦法由學院按照本辦法的精神自行制定。其他按照大類招生、培養的學生在一年級第二學期進行大類專業分流。

第七條招生時對身體和生理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專業,不接收不符合條件的學生,具體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二章 優先資格

第八條優秀學生在參與轉專業時具有優先資格。所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學生具有轉專業的優先資格。

1.第一學期以百分制和五級制記載成績的課程無不及格記錄,且高考成績在我校錄取的學生中居于本省排名前20%且第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居于大類(專業)排名前30%的;

2.第一學期以百分制和五級制記載成績的課程無不及格記錄,且第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居于大類(專業)排名前5%的。

滿足以上條件但轉專業前未修讀過微積分(B)和幾何與代數(B)的學生在轉入理工科專業和經濟管理試驗班時需參與正常轉專業考核程序,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當滿足條件的學生超出轉專業接收名額時,按第一學期的平均學分績點進行排序,由轉入學院根據接收能力確定。優先獲得轉專業資格的學生不再參與后續常規的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

第九條優秀學生在參與大類專業分流時具有優先資格。所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學生具有大類專業分流的優先資格。

1.第一學期以百分制和五級制記載成績的課程無不及格記錄,且高考成績在我校各大類學生中居于本省排名前30%且第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居于大類排名前30%的;

2.第一學期以百分制和五級制記載成績的課程無不及格記錄,且第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居于大類排名前10%的。

當滿足條件的學生超過大類專業分流接收名額時,按第一學期的平均學分績點進行排序,由學院根據接收能力確定。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條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工作一般在每學年春季學期前半學期啟動,由教務處統一組織,各學院具體負責本學院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工作。

第十一條各學院向學生公布各專業接收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的人數、學生排名等信息,并召開宣講會解讀政策,指導學生分別填報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的志愿。

第十二條教務處根據學生申請優先確定優秀學生的轉專業資格,組織其他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參加數學測試。教務處根據報名人數、接納人數和數學測試成績劃定合格線,達到合格線的學生有資格參加學院組織的考核。

第十三條各學院通過面試等方式對具備資格的學生進行考核,確定擬錄取名單并報教務處,教務處審核后面向全校公示,公示結束無異議的學生專業予以確認。轉專業成功的學生不再參與大類專業分流。

第十四條轉專業工作結束后,各學院首先根據學生志愿優先確定優秀學生大類內分流專業,再按照志愿優先的原則,按學生志愿并結合平均學分績點排名順序確定其他學生的分流專業(即先確定第一志愿學生,再確定第二志愿學生,依次類推,直至確定所有學生專業)。專業分流結束后,對大類專業分流結果進行公示,公示結束無異議的學生專業予以確認。

第十五條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總接納人數少于15人的專業一般當年停開,具體由各學院確定。因專業停開涉及到的轉專業學生由接收學院與學生協商解決,涉及到大類專業分流的學生,由學院結合學生成績和學生志愿進行專業調整。

第十六條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工作結束后,教務處調整學生的學籍信息,學生于下一學期開學九月份到調整后的學院(專業)報到注冊、學習。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按特殊情況申請轉專業:

1.確有專長(須提供論文、學術成果、獲獎證書等證明材料),轉專業后更有利于發揮其專長的;

2.在校期間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3.確有特殊困難,在原專業無法繼續學習,在其他專業尚有學習條件的;

4.因參加國際交流項目等其他原因需要轉專業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學生可在第四學期前(含第四學期),提出轉專業申請,經教務處與相關學院審核同意、擬轉入學院面試考核合格,報校長專題會議集體研究同意,可進入轉入專業學習。

第十八條在我校參軍入伍的學生,退役后復學時可提出轉專業申請,經教務處與相關學院審核同意、擬轉入學院面試考核合格,報校長專題會議集體研究同意,轉入學院視學業進度將學生編入相應的年級。

第十九條轉專業的學生,修滿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后方可畢業。轉專業以前已取得的學分是否符合轉入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由轉入學院按培養方案的要求認定。

第二十條思源班、國際班等試點班在新生入校后大類內選拔,由學院按照本辦法的精神自行制定選拔辦法。

第二十一條施行滾動機制的各種試點班,各學院應制定包括滾動機制在內的管理辦法,因滾動涉及學生專業調整,各學院應按要求及時報教務處調整學生的學籍信息。

本辦法自開始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業警示管理辦法

為加強本科生修讀課程的過程管理,督促學生努力學習,形成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學生應按培養方案和教學安排修讀課程,努力完成學業。學校對學業狀態較差、學習效果不理想的學生實行學業預警和警示制度。

第二條學業預警在學校的安排下由學院具體實施,各學院每學期對專業排序倒數10%-15%,或三、四年級百分制和五級制記載成績課程的累計不及格門次達3門及以上,或編入下一年級兩次以上致使完成學業所需的學習年限超出最長學習年限的學生實行預警,具體的預警辦法由各學院自行制定。

第三條學業警示由學校統一實施,每學期對學業成績達不到最低要求的學生實行學業警示。學校對學生在一至三年級期間修讀課程獲得學業成績的最低要求如下:

1.每學期修讀的以百分制和五級制記載成績的課程門次大于或等于3門的,允許不及格的門次最多為2門,其中有補考機會的課程按補考后的成績計算。

2.每學期修讀的以百分制和五級制記載成績的課程門次少于3門的應全部通過,其中有補考機會的課程按補考后的成績計算。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初學校對學生上一學期的學業成績進行審核,對學業成績未達最低要求的做如下處理:

1.第一次未達最低要求的學生,應給予學業警示。

2.第二次未達最低要求的學生,應勸其退學。經本人申請,由學院根據學生表現進行審批,獲得批準的,給予試讀;未獲批準的,予以退學。

3.給予試讀的學生,再次未達最低要求的,予以退學。

第五條為方便學生選課和學習,學校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初應對學生的學業進度進行審核,視進度將學生調整到適合的年級。

1.學校應按下表的學分標準審核學生的累計學分,并將其編入相應年級。其中有補考機會的課程按補考后的成績計算,已經重修的課程按最高成績計算。

編入年級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累計學分數(X)

X<32

32≤X<72

72≤X<120

X≥120

2.學校應在一至二年級期間每學年審核學生修讀以百分制和五級制記載成績課程的累計不及格門次,當不及格的門次達3門時編入下一年級。其中有補考機會的課程按補考后的成績計算,已經重修的課程按最高成績計算。

3.編入下一年級后,上一學年已修讀的課程可以申請刪除(因休學編入下一年級的不能刪除)。刪除后重新修讀的課程視為新修課,有關不及格、重修等事宜按新課對待。

4.對于休學一學期且在春季學期復學的學生,可先不審核學業進度,待秋季學期開學初再審核學業進度,編入相應年級。

5.學生編入下一年級后,經測算學生完成學業所需的年限可能超出在校的最長學習年限時,由學院勸其退學。經學生本人申請,學院審批同意可繼續學習。達到最長學習年限時仍未完成學業的學生按退學處理。

本辦法自開始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