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鼓勵學生個性發展和因材施教,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確保正常的教學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專業和學校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申請轉專業、轉學的,符合規定條件并履行相關程序,允許轉專業或轉學。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
(一)確有某方面專長,確定轉專業更有利于發揮其專長的;
(二)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確認其無法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課程考核成績符合以下條件的:一年級第一學期所修必修課的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本年級、本專業前10%以內的;一年級第二學期所修必修課的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本年級、本專業前5%以內的;
(四)其他確有特殊困難需轉專業的。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轉入上一批次的;
(三)招生時對專業或學生有特殊要求的;
(四)三年級及以上的;
(五)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和應予退學的;
(六)其他不符合轉專業條件的。
第五條各學院、各專業接收轉入學生人數不得超過本學院、本專業招生人數的10%。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轉學:
(一)確有某方面專長,確定轉學更有利于發揮其專長的;
(二)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確認其不能在本校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學校學習的;
(三)其他確有特殊困難需轉學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提前批錄取的;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五)三年級及以上的;
(六)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和應予退學的;
(七)其他不符合轉學條件的。
第八條從其他學校轉入我校者,除須符合第六、七條規定外,原則上其錄取時的高考分數應達到我校當年在該生生源地所在省份的最低錄取分數線。
第九條轉專業、轉學辦理程序
(一)申請轉專業者,須提交《西南政法大學轉專業申請表》,經所在學院同意后,參加擬轉入學院組織的轉專業考試,并經擬轉入學院同意和教務處審核,報學校審批;
(二)申請轉學者,須提交轉學申請書,經所在學院同意后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并經轉入、轉出學校同意,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轉專業辦理時間為每學期初,轉學辦理時間為每學期末。學生應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學生因轉專業、轉學未修讀的轉入專業已開設的專業必修課程,應擇時補修,并按規定繳納學分學費。
第十二條學生在校期間,只能轉專業或轉學一次。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校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施行,《西南政法大學普通本科學生轉專業、轉學管理辦法》(西政校發【2009】241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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