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二條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學生轉學應當在同層次、同批次院校之間進行。學生在同層次、同批次之間的轉學,其錄取時的高考分數應當達到擬轉入學校當年相同生源地錄取學生的最低分數,且轉入專業應為相同或相近專業。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學:
(一)新生未在原錄取學校報到入學和入學未滿一學期;
(二)畢業班或實行學分制其學分修滿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總學分2/3及以上;
(三)跨學科類別(藝術類專業與非藝術專業、體育類專業與非體育類專業、地方院校與軍隊、警察院校等);
(四)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錄取批次學校轉入上一錄取批次學校的、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
(五)錄取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
(六)招生時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形式招生(專升本、二學位、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單獨招生、預科班、民族班等);
(七)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及應予退學;
(八)二次轉學;
(九)無其他正當理由。
除上述情況外,學生可按程序提出申請。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教務部門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三條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如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專業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原則上不得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1學期;
(二)招生入學考試科目不同;
(三)未加試外語的專業轉入須加試外語專業;
(四)不同科類(如文、理、藝術、醫學等)與不同類別(如普通班、成教班、高職班等);
(五)招生錄取分數線低的轉入招生錄取分數線高;
(六)需補修課程超過3門(含3門);
(七)應做退學處理;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
第二十四條轉專業一般限于1年級(或2年級轉1年級)學生。1年級學生一般應在第2學期的第1周提出申請;2年級學生要求轉入1年級不同專業學習,在第1學期的第2周之前提出申請。轉專業由學生本人在規定時間內向專業所在院(部)提出申請;轉出、轉入院(部)根據學生學業及綜合表現情況等簽署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批準。
每學年轉專業人數一般不超過本專業年級學生數的10%,轉入院(部)可根據本院(部)轉專業實施細則,視班級容量等因素確定。申請人數較多時,應以學業優異的學生優先為序審批。
第二十五條教務處負責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集中辦理轉學、轉專業的備案和審批手續,其它時間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轉專業學生應修滿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方可畢業。對在原專業學習時已取得的課程學分可以申請予以確認,與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相同的課程直接予以確認,不同課程可作為公共選修課程予以確認,但未修過的課程應進行補修(視同改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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