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強學風建設和學生學籍管理,規范轉專業工作,維護學院教學秩序的正常、穩定,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教學〔2014〕13號),《集美大學誠毅學院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修訂)》(誠毅教綜〔2014〕13號)的相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學生轉專業必須在學院規定的時間內,本著公平、公正、公開、本人自愿申請和學院教學資源允許的原則。最大限度滿足學生需求,提高學生滿意度,促進學院可持續健康發展。學生轉專業數額實行計劃控制,額滿為止。
各類專業轉專業人數要求如下(學院或教育主管部門有限制的專業除外):
(一)工學門類的相關專業,跨專業轉出人數不超過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10%。
(二)經濟類、管理類、政法類等相關專業,跨專業轉入人數不超過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8%。
(三)對于上述(一)、(二)兩款提及的相關專業外的其他專業,轉出和轉入人數原則上控制在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15%以內。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原則上是我院在讀一、二年級的學生,且符合下列申請條件之一:
(一)在某一學科方面確有特長(須附有關證書和證明材料),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者;
(二)因身體健康原因(招生體檢隱瞞既往病史除外),經學院指定的醫院診斷證明,確實無法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其他專業學習者;
(三)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三年級及其以上者;
(三)術科轉非術科或非術科轉術科,非師范類轉師范類或師范類轉非師范類專業者;
(五)轉入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或入學未滿一學年轉出者;
(六)校企合作項目專業入學未滿一學年轉出者;
(七)所要轉入的專業有特殊專業要求,而學生不能達到者;
(八)在校期間已轉過專業者;
(九)應作退學處理或受到開除學籍處分者;
(十)招生時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形式招生者(專升本、單獨招考批次等);
(一)教務部根據本辦法在每學期第十六周之前公布各專業允許轉出、轉入學生數計劃。
(二)擬轉專業學生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周三之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請,填寫《集美大學誠毅學院轉專業申請表》送交學生所在系。學生所在系對轉出學生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轉出人數應控制在公布的計劃數之內,若該專業轉出人數超出計劃,則根據上一學期期末必修課和限定性專業選修課平均學分績點擇優確定。對符合申請轉出條件學生的審批表于第一周周五之前送交擬轉入系,并將轉專業名單匯總表報送教務部備案。
(三)轉入系對轉入學生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當申請轉入的學生數超出該專業擬接收轉專業計劃人數時,則根據上一學期期末必修課和限定性專業選修課平均學分績點擇優確定。對符合申請轉入專業條件的初選學生名單匯總表和審批表于第二周周三之前送交教務部。
(四)對于已確定留級學生的轉專業申請可不受成績平均績點限制,但原則上只能轉入學院非嚴控專業。
(五)經教務部審核后,對同意轉專業名單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報請院長辦公會研究批準后發文公布,并上報省教育廳備案。
(六)各系接到學院同意轉專業的正式文件后,通知學生辦理轉專業相關手續。
(七)已被學院批準轉專業的,不得申請轉回。
(一)學生在申請及辦理轉專業手續過程中,必須繼續在原專業學習,遵守學習紀律,不得無故缺課。
(二)學生轉入新的專業,根據在校已修課程及取得學分情況,編入相應年級,學號不變。
(三)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后,必須取得轉入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學分后方能畢業和獲得學士學位。轉專業前已修完的課程,與轉入專業相同、其學分數及要求高于或等于轉入專業要求的可互相替代,不必補修,其余的轉為選修課學分。轉入專業已經開設完畢的課程,轉入學生尚末修讀的,須補修。
(四)轉專業學生的學費按轉入專業入學當年的收費標準收取。轉專業學生應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檔案的轉移手續。
(一)本辦法從1月1日起執行。
(二)若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有政策調整,則以新政策為準。
(三)本辦法由教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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