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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廣東高考少數民族考生招生錄取的具體事項通知

更新時間:2023-08-11 10:22:01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廣東省民族宗教委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員會,順德區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員會,各有關高等學校:
為落實黨的民族政策,進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經省招生委員會和省民族宗教委研究,現就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以下簡稱少數民族考生)高校招生錄取的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少數民族高校招生錄取的照顧范圍和照顧原則
(一)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具體范圍為:清遠市連南瑤族自治縣和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韶關市乳源瑤族自治縣、清遠市連州瑤安瑤族鄉和三水瑤族鄉、陽山縣秤架瑤族鄉、韶關市始興縣深渡水瑤族鄉、肇慶市懷集縣下帥壯族瑤族鄉、惠州市龍門縣藍田瑤族鄉、河源市東源縣漳溪畬族鄉以及少數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居委會)或自然村(見附件1)。


(二)上述地區的少數民族學生,如小學在自治縣、民族鄉以及少數民族聚居村委會所在地就讀,初中階段被選送或考取所在縣(市)的其他中學就讀,而戶口仍在原籍的,享受少數民族考生的高考錄取照顧政策。
(三)上述地區的少數民族學生,如小學和初中在自治縣、民族鄉以及少數民族聚居村委會所在地就讀,高中階段到新遷移的戶口所在地中學讀高中的,享受少數民族考生的高考錄取照顧政策。
(四)省外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學生,小學和初中在自治縣或自治區、自治州的縣讀書,高中階段遷入我省境內戶口所在地讀高中或者隨父母來粵務工遷入我省境內讀高中且符合在我省參加高考條件的,享受廣東省少數民族考生高考錄取照顧政策。
二、少數民族考生的資格確認
確認少數民族考生資格,是少數民族高考招生錄取工作中的重要環節。各地要嚴格按省民族宗教委、省招生辦制發的《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附件2)、《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省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附件3)、《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隨父母來粵務工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附件4)組織填寫,杜絕弄虛作假,以維護少數民族高考招生錄取工作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確保少數民族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
(一)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省內少數民族考生,報名時應提供居民戶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復印件,認真填寫《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由縣(自治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審核匯總報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再由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審核匯總(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戶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復印件)報省民族宗教委。
(二)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從省外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遷入我省的少數民族考生,報名時應提供居民戶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復印件,并填好《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省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送縣(自治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審核匯總(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戶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復印件)逐級上報。
(三)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從省外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隨父母來粵務工的少數民族考生,報名時應提供居民戶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復印件,并填好《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隨父母來粵務工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送縣(自治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審核匯總(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戶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復印件)逐級上報。
(四)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少數民族考生名單,省民族宗教委將于每年4月30日前匯總送省招生辦備案。省招生辦于每年6月5日前將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少數民族考生名單向社會公示。各地報省民族宗教委的截止日期是每年4月20日,逾期不再辦理。
(五)凡提供虛假材料獲取少數民族考生資格的,何時查實何時處理,并取消當年參加高考報名或錄取資格,已入學的取消學籍。對所涉及的國家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員,通報其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三、少數民族考生的照顧錄取政策
(一)報考第二批民族院校普通類民族班和廣東技術師范學院普通類民族班的少數民族考生,單獨劃線。
(二)報考其它高等學校專科層次的少數民族考生,在其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三)普通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錄取少數民族考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教民〔2005〕7號)的規定,在本校本(專)科同批次錄取。少數民族本、專科預科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于各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專科錄取分數線下80分,60分。民族班錄取分數線(本科)不得低于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科錄取分數線下40分。
(四)符合以上條件的考生,投檔時,根據省招生委員會確定的投檔規定進行投檔,投出檔案由高校擇優錄取。
四、少數民族考生的建檔
(一)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省的少數民族考生和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隨父母來粵務工的少數民族考生的審核表由省民族宗教委登記蓋章后退回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轉交考生所在地的招生辦。
(二)為保證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使各項照顧政策落實到位,各市、縣(自治縣、市、區)招生辦在整理考生檔案時,應將《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省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隨父母來粵務工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等裝進考生檔案。
請各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員會將本通知轉發至縣(自治縣、市、區)及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將該通知及時傳達給所有考生。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制定出臺的《廣東省民族宗教委、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粵民宗發〔2015〕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