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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民族大學人文科技學院新生入學考試科目,大一新生轉專業相關規定

更新時間:2023-08-12 09:26:22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準。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解讀】本條是對學生入學后轉專業的規定。轉專業的目的在于有利于學生個性發展和特長的發揮,有利于學生的自身發展。一般來說,為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我國高校目前的專業學科狀況及其辦學條件,學生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一部分學生在高考填報志愿時,不能對自己的興趣愛好、個性特長進行準確的把握,往往在考上大學并通過一段時間的學習后,才發現自己真正的興趣所在,才認識到最適合自己學的專業并不是所報考的專業,由此產生轉專業的愿望。當然,也有一些學生是因渴望從冷門專業轉向熱門專業而提出轉專業的要求;另有些學生是由于身體的原因,如考入化工專業后,才發現自己對某種或多種氣味過敏,難以繼續學業;有的因意外情況的發生或身體健康的變故,無法繼續在原專業學習等,因此需要轉專業。從積極方面講,允許學生轉專業,對于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鼓勵學生發展個性和特長,避免“一考定終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一般地講,多數高等院校有一般專業和重點專業之分,錄取分數有高分段和低分段之分,如果允許學生人校后自由轉專業的話,會造成新的不公平;由于社會對人才的需求不同,又有熱門專業和冷門專業之分,如果無條件轉專業,學生都向熱門專業轉,就會形成新的就業難題,同時造成國家需要的冷門專業人才的短缺。此外,不同專業受師資力量和教學實際條件所限,一般也難以進行學生的大規模調整,不能任由學生進出增減等。

本規定既給予學校在學生轉專業方面的自主權,同時也相應地要求學校要規范程序、謹慎操作。凡學生要求轉專業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請,并按學校規定的程序批準和辦理。

學生轉專業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是現實性原則,學生轉專業必須以學校的辦學條件為前提,學校必須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與生活秩序,以保障本校全體學生的合法利益。二是轉專業有利于因材施教,培養學生的個性發展;三是公正性原則。在錄取本科生和研究生時,專業不同錄取分數線也不盡相同。高等學校參照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根據考生入學考試的成績等確定招收專業,專業人數和錄取名單等,由此,出現了“熱門”和“冷門”專業的錄取分數線的不同,錄取標準的不同。因此,學生入學后的專業更換,是一項原則性、政策性很強的事情。為體現公正性原則,學生在轉專業時,必須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學校應當自覺建立起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機制,防止各種各樣的不正之風。最后是程序正當性原則。也就是說,學生轉專業必須符合學校所規定的程序。一般來說,轉專業首先需要學生申請,經轉出專業院系同意并經轉入專業院系考核認可,最后由學校或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批準。

關于轉專業的條件,本條未加明確。根據教學及其管理經驗,可在以下條件下考慮學生轉專業:第一,學生確有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第二,學生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第三,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學校應當完善學生轉專業的制度規范,既要考慮到共性,又要考慮到特殊性,從而使學生轉專業有秩序地進行。

本條第二款還對學生專業調整作出了規定,即:“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高等學校是一個開放系統,它與社會環境相互聯系、相互影響和相互作用。就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來看,與社會人才市場聯系密切,一般來說,人才市場需求量大的專業往往成為“熱門”專業。高校專業的設置,主要是以人才市場的需求作為依據。人才需求具有變動性,社會發展的變化往往導致人才市場需求的變化。一旦某專業因人才市場嚴重萎縮,以至所培養的畢業學生供遠遠大于求,學校就應當考慮適當地調整這些學生的專業。相反,對于某些新設置的“熱門”專業,為更快地滿足人才市場的需求,學校可以從在校學生中直接接收、組建。

由于在一定情況下,學科或專業的調整可能涉及到學生的權益,因此,本條對學校調整學生專業做出了前置性條件規定,即學校在調整學生的專業時,應當事先征得有關學生的同意。

第十九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解讀】本條是對學生轉學問題的規定。本條對確需轉學又設置了條件,即:“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

在一般情況下,學生應當在錄取的學校完成學業,這是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的需要。但是,學生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可向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學校確認事實后應予同意。

當學生在完成學業上發生困難時,國家和學校應當給予救助,不能使學生在患病或有生理缺陷,但尚能繼續學習的情況下而停止學業。導致學生不能在本專業學習的疾病原因或生理缺陷原因的情況較為復雜,例如主要臟器疾病、色弱或色盲、身體殘疾、屈光不正、口吃等。凡學生患有導致其難以在原專業學習的各類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證明后,學校應當將其轉入其他適合其學習的專業或學校學習,以體現對這部分學生的關懷。

所謂“確有特殊困難”,是指“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之外的其他困難;如學生不服當地水土,家庭發生變故而無法繼續學習等。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同意學生轉學。

在學生轉學問題上,近些年來出現了新情況,為了實施全面素質教育,改變高考?考定終身的現象,有的省(市)實行了插班生制度。

插班生制度是指當年入學在甲學校讀書的學生可以在一年后參加乙學校舉辦的入學考試,若成績合格,并取得乙學校批準后,可以進入乙學校繼續學習。乙學校有權決定是否認可學生在甲學校取得的學分數或課程數。然后確定該學生在本校應修學分數或課程數等。實行插班生制度是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一個有益的嘗試,能構建“高等教育立交橋”和避免“一考定終身”的弊端,激勵學生刻苦學習,積極向上。

插班生制度的實施是一項大的政策,在目前統一高考分校擇優錄取的入學制度下,不具有普遍實施的條件。經批準作為試點,也應當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主持下,經各有關高校協調一致后按規定程序有秩序地進行。

第二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解讀】本條是對學生轉學的條件性限制規定。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解讀】本項是關于轉學最早時間的規定。其目的,一是為了招生錄取的公平,二是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學生申請轉學,必有其特定的原因,入學不到一學期,還不能充分確定學生是否適應在本校學習。因此,本項首先對入學未滿一學期學生的轉學作了否定性的排除。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解讀】本項規定,凡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錄取的學生不得轉入上一批次錄取的學校,主要在于維護高考招生制度的公平性和嚴肅性,以防止學生轉學中的不正之風。本項明確的“所在地”、“批次”指學生無論在本省還是外省高校,轉學時只能以入學前所在地被錄取的批次為依據,換言之,學生轉學只能在入學前所在地的同一批次錄取院校之間進行,或者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上一批次錄取院校轉入下一批次錄取院校。

本項為了保證招生錄取的公平性,防止不正之風,規定學生不能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例如通過轉學由專科層次轉為本科層次,或由本科層次轉為研究生層次。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解讀】定向生是指為邊遠地區、艱苦行業等地方或單位的需要,在錄取時給予優惠政策,并通過合同形式明確其畢業后到這些地方或單位工作的學生。對于被確定為定向生的學生,其就學期間的培養費由國家提供。委托培養學生,是指為社會某些特殊單位的需要,并通過合同形式明確其畢業后到這些單位上作的學生。委培學生就學期間的培養費由委培單位提供,目前這種形式主要在研究生教育這個層次。對于定向或委培學生和高等學校必須遵守和履行所簽署的定向或委培合同,學生不得申請轉學,學校也不得受理和批準其轉學。

(四)應予退學的;

【解讀】應予退學的,是指已達到學生所在學校退學條件,應當給予退學處理的學生。退學指學校按國家和學校規定對學生注銷其學籍的管理行為。學生退學主要分為兩類情形:一是申請退學。這是學生的主動行為,學生提交退學申請經學校核準后為其辦理手續。二是被作退學處理。這是在學生符合國家和學校規定的退學條件下,學校對其作退學處理的管理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無須學生申請,學校可以單方面注銷其學籍,從而解除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本項規定的“應予退學的”指第二類情形。本項規定在于維護學校管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防止應退學學生通過轉學來規避學校的處理。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解讀】所謂“無正當理由的”,是指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事項之外無具體的非轉學不可的事由。作此規定有利于限制學生不正當的轉學要求,同時也有利于規范學校本身的教學管理行為。我國高等教育考生填報志愿,全國統一考試,擇優錄取的入學制度決定了高校學生轉學必須要有一定的條件,這也是教育公平公正性所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公安部門。

【解讀】本項是對轉學所作的程序方面的規定。

轉學程序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省內轉學。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轉學的學生,在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經轉出校和擬轉入校兩校同意之后,由轉出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書面回復認可意見于兩校后,再由兩校辦理轉出轉入手續。轉出校提交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材料包括:學生申請書、學生原始錄檢表、轉出校同意函、擬轉入校同意函、學生成績單、學生表現鑒定書、學校指定醫療單位診斷書等。

第二,跨省轉學。凡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學的學生,在經轉出校和擬轉入校同意之后,轉出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再由后者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同意轉學后,函復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時抄送兩校,再由兩校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學生跨省轉學,轉出校提交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材料同上。

本條最后還對轉學學生的戶口轉移工作作了明確具體規定,即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同意轉學文件抄送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