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條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新生未在原錄取學校報到入學和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跨學科類別的(藝術類專業與非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與非體育類專業,地方院校與軍隊、警察院校等);
(五)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專升本、二學位、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單獨招生、預科班、民族班等);
(六)畢業年級或實行學分制其學分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的2/3及以上的;
(七)二次轉學的;
(八)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及應予退學的;
(九)無其他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二條學生轉學的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
學生轉學,應當由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批準后,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該生姓名及省級招生部門印章的錄取新生名冊(招生底冊)復印件(須加蓋錄取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印章),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并加蓋學校公章,省內轉學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后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轉出學校或轉入學校持《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到學校所在地公安戶籍部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第二十三條學生一般不允許轉專業,如有特殊情況需轉專業的,需填寫《轉專業審批表》,經相關部門審批、辦理完各項手續后,方可轉專業。
第二十四條學生一般不允許轉專業
如有以下情況,可以考慮轉專業:
(一)經轉入學院考核,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再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定,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或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所學專業;
(五)有下列情況的不予以轉專業:
1.本科二年級以上的學生;
2.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
3.參加專業測試錄取和提前批的學生;
4.高考文化分成績低于轉入專業高考文化分成績的學生;
5.轉專業需要跨大類的學生。
第二十四條學生轉專業應按下列手續辦理
(一)學生轉專業的手續,應當在每學年的第二學期的前三周辦理;
(二)學生轉專業包括由本科轉入專科學習,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轉專業審批表》,經轉出、轉入學院同意簽字后報教務處審核,并報主管校長批準;
(三)報送省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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