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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醫學院新生入學考試科目,大一新生轉專業相關規定

更新時間:2023-08-15 17:36:25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生轉學與轉專業管理,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4號)和《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高等學校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73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高等教育嚴肅性和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條兼顧學校利益與學生利益,在不損害學校利益的同時,盡量照顧學生的利益。

第二章轉學

第四條學生應當在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原則上我校一般不予轉學。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錄取學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入(轉出)我校。

第五條申請轉學的學生高考分數應達到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在生源地相應年份的高考錄取分數。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入(轉出)我校: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科類的。

(八)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及應予退學的。

(九)與我校開展聯合培養的。

(十)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七條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轉出學校同意;擬轉入學校要嚴格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教學能力的,經招生委員會同意,院、校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將轉入學生名單,表決情況如實記入會議紀要,由校長簽署接收函。轉學學生的相關手續和證明材料一式四份,除學校留存外,同時報擬轉入和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擬轉入和轉出學校所在地為同一省份者,轉學學生的相關手續和證明材料為一式三份)。

第八條我校對審核通過的擬轉學學生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學生姓名,轉出、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在學校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九條所有轉學材料的報送及辦理由學校學籍管理工作人員負責,其他人員不得代辦。

第三章轉專業

第十條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變化,經學生同意,學校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一條為鼓勵在校學生應征入伍,我校學生服滿義務兵役退伍后復學,若服役期間無任何違紀行為,經個人申請,學校研究同意并履行相關程序后,可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一)跨學歷層次的。

(二)跨錄取批次的。

(三)跨科類的。

(四)錄取時確定為國防生和定向、委托培養的。

(五)通過普通“專升本”考試升入本科、通過對口招生升入專科、錄取為“3+2”分段制高職或5年一貫制高職的。

(六)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及應予退學的。

(七)與我校開展聯合培養的。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三條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在第二學期末申請轉專業:

(一)本科一年級的。

(二)對擬轉入專業有一定的特長和志向的。

(三)未辦理過轉專業的。

(四)未受過紀律處分的。

第十四條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第一學年原專業的期末考試,若出現考試作弊、違紀和曠考等情況,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其轉專業資格。

第十五條學生申請轉專業可以填報兩個專業志愿,實行“志愿優先”原則。

第十六條轉專業學生名額由各院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各院系轉出學生人數不得超過本年級本專業學生人數的15%;接收院系可根據自身教學資源情況,確定擬接收的轉入學生名額,原則上接收學生人數不得超過本年級本專業學生人數的15%。今后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適當調整轉入轉出比例。

第十七條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轉專業考試,考試成績以百分制計。轉專業綜合成績由第一學年必修課程平均成績和轉專業考試成績綜合評定。

轉專業綜合成績=第一學年必修課程平均成績×0.6+轉專業考試成績×0.4。

第十八條第二學期第14教學周,各院(系、部)將轉專業接收名額報教務處,教務處匯總后于第15周進行公示。

第十九條申請轉專業的學生于第二學期第16周向教務處提出申請,并認真填寫《新鄉醫學院普通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

第二十條教務處于第三學期第3周組織轉專業考試,第4周公布考試成績及綜合評定成績。

第二十一條教務處根據各院(系、部)上報接收計劃和轉專業綜合評定成績,最終確定擬轉專業學生名單。若申請轉入的學生數超出計劃接收數,則按綜合評定成績從高到低確定擬轉專業學生名單。在報主管教學工作的校領導審核批準后,將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3天。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必須于規定時間內到教務處辦理學籍異動手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轉專業學生需留至下一年級學習:

1.4年制專業轉5年制專業的學生;

2.非臨床醫學專業轉臨床醫學專業的學生。

第二十三條轉入新專業的學生按轉入專業標準收費并執行新專業的培養計劃,相同課程的公共必修、選修課程的學分可相互抵認,所缺的專業課程必須補修,在原專業修得的專業課程可作為選修課認定。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新鄉醫學院學生轉學與轉專業管理辦法》(校教〔2014〕1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