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學校及專業完成學業,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允許轉系(專業)與轉學:
1、學生確有專長,轉系(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校醫院檢查并經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醫院診斷認為不能在原專業、原校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外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系(專業)、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4、學校因專業停招改招,休學期滿的復學學生或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的新生,不轉專業或轉學無法學習者;
5、根據畢業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和系。
第二十四條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予轉系(專業)、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者;
3、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轉入上一批次者;
4、由專科學歷層次轉入本科學歷層次者;
5、由一個類別轉入另一個類別(類別有師范、非師范、體育、音樂、美術等)者;
6、由一般院校轉入重點院校者;
7、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8、受過紀律處分或已作退學處理者;
9、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五條學生要求在校內轉系(專業),需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轉入系(院)同意,報教務處并經主管院長批準。
第二十六條學生要求在系(院)內同批次同類別的專業之間轉換,由各系(院)研究,報教務處并經主管院長批準。
第二十七條 學生要求轉入省內其他高校,由本人申請,所在系(院)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并經主管院長批準。待轉入學校同意,報河南省教育廳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學生跨省轉學,經兩校同意,由兩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八條轉系(專業)、轉學手續應在每學期期末辦理。
第二十九條 轉專業的學生凡未修讀的必修課及限選課要補修;已修讀的同類課程成績合格的可申請免修,經審核后承認其所得學分;其他課程的學分可作為任選課的學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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