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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工業應用技術學院新生入學考試科目,大一新生轉專業相關規定

更新時間:2023-08-15 12:07:27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4號)和《鄭州工業應用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校政字〔2015〕17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學生轉學的基本原則
(一)在符合高校招生錄取政策的前提下,確保轉學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二)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因患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確實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三)申請轉學的本專科學生,高考分數應達到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在生源地相應年份的高考錄取分數。
(四)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接收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與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二、轉學理由和條件


(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學。
1.確有專長,并有相關成果證明,轉學更有利于發揮其專長的;
2.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校學習,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學習的;
3.經學校認定,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4.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
(二)學生屬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5.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6.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學科門類的;
8.應予退學的;
9.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三、轉學程序和材料
(一)轉出程序和材料
1.學生填寫《鄭州工業應用技術學院學生轉學申請表》(附件)及《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備案表》。
2.學生持《鄭州工業應用技術學院學生轉學申請表》及證明材料到所屬院(系部)審核,院(系部)對以下事項審核完畢后,由院長簽字蓋章。
(1)轉學理由為“確有專長”的,必須審核與其專長相關的成果證明,并致函證明出具單位進行核實,來往函件作為《鄭州工業應用技術學院學生轉學申請表》的附件。
(2)轉學理由為“患病”的,必須審核二甲以上醫院病歷、醫囑等材料、校醫院復查材料,證明學生所患疾病在我市無法治療,只能在接收學校所在地醫院方能治療。以上材料作為《鄭州工業應用技術學院學生轉學申請表》的附件。
(3)轉學理由為“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的”的,由院(系部)及學生處證明學生情況屬實,且我校無法解決學生困難,接收學校相關部門出具解決學生困難的相關方案及措施(接收學校簽章)。
3.學生將《鄭州工業應用技術學院學生轉學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附件材料,《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備案表》交學生處審核。
4.經學生處審核合格的學生材料,集中報校長辦公會研究。
5.經校長辦公會批準轉學的學生,由學生處通知學生領取《鄭州工業應用技術學院學生轉學申請表》,并到財務處繳納相關費用(繳費標準由財務處確定)。校長辦公會未批準轉學的學生申請材料不予退還。
6.學生處辦結《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備案表》,由教務處出具學生成績單。
7.學生持《鄭州工業應用技術學院學生轉學申請表》復印件,到學生處復印“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名冊”等材料。
8.學生持省教育廳審簽的《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備案表》,到學生處學籍科辦理學籍網上轉移手續。
(二)轉入程序和材料
1.學生持已經由原學校簽署同意的《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備案表》及相關材料(“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成績單、思想品德行為評定材料),到學生處學籍科審核學籍狀態。
2.學生處將申請轉入學生的《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備案表》及學籍狀態說明材料報校長審簽。
3.經校長審簽同意的轉學材料,由學生處報送省教育廳審批。
4.經省教育廳核準同意轉學的學生,由學生處通知學生領取《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備案表》并回原就讀學校辦結相關手續。
5.學生持《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備案表》及學生招生錄取檔案材料、成績單、思想品德行為評定等材料,到學校學生處報到入學,并按照對應的專業年級繳費注冊。
四、違規處理
(一)學校不接收未經省教育廳審批的學生先行入學就讀。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接收未經教務處許可的學生進班學習或旁聽。
(二)經校長辦公會審簽同意轉出的學生,在省教育廳審核結果下達前仍為我校學生,不得擅自到接收學校先行就讀。擅自離校達15天以上的,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處理,學校不予辦理學籍網上轉移手續及檔案轉移手續。
(三)凡是在轉學過程中弄虛作假、偽造轉學材料、偽造各級部門審簽,騙取轉學批復者,一律開除學籍。
(四)凡違規自行操作者,報請學校予以相應處理。
五、其他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相關規定同時廢止,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