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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大學新生入學考試科目,大一新生轉專業相關規定

更新時間:2023-08-24 04:44:00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為進一步調動廣大學生主動學習的積極性,激發學習興趣,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現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基本原則

1.自主選擇原則。尊重學生的自主選擇,所有符合條件的學生都有申請轉專業的權利。學生可以依據自己的興趣愛好、人生理想和職業志向,重新選擇專業學習。

2.公開、公平、公正、規范原則。轉專業工作按照公布計劃、公開報名、公開考核、宏觀控制的流程進行。所有相關教師、管理人員及學生都必須嚴格遵守規定程序和考核紀律,所有與轉專業有關的行為都要以本辦法為依據,并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和群眾的監督。

3.考核原則。考核由教務處或各學院組織,考核的形式可以是筆試、面試或筆試面試相結合。筆試重點考核學生擬轉入專業領域涉獵的基本知識;面試主要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及已修課程的學習情況等。采用筆試面試相結合形式的考核,總分中筆試成績占70%,面試成績占30%。筆試和面試成績分別以百分制計算。

第二條 申請資格

1.全校在籍全日制一年級本科生。

2.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規章制度,無違規、違紀記錄。

3.身體條件符合轉入專業招生的要求。

4.對所轉入專業有一定的志向和愛好。

5.未辦理過轉學、轉專業者。

第三條 基本要求

1.每個專業轉出人數原則上不超過該專業總人數的40%,但是每個轉出專業至少須保留20人;如果申請轉出的人數超過該專業總人數的40%,各學院應制訂客觀、科學、合理的方法將學生排序,確定可以轉出的學生數,排序方法須經教務處同意后執行。

2.各專業接受轉入學生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專業一年級總人數的30%。對就業率低和教學資源不足的專業將從嚴控制轉入人數。

3.體育、藝術類的學生只能在本大類內轉出或轉入,其他專業的學生可在全校專業范圍內申請轉專業。對口單招專業、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學生不得轉出。單獨代碼招生專業的學生只能在單獨招生代碼專業范圍內申請轉專業。

第四條 具體步驟

學校轉專業為每年春季學期的常規工作。具體安排如下:

1.第11周,各學院成立轉專業工作小組,將本院各專業可接收轉專業人數、考核要求及考核辦法報教務處教務管理科。上報材料須經分管教學院長審核簽字。教務處審核后公布各學院各專業可以接受學生的名額與考核要求。

2.第12周,符合上述申請資格的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并填寫《揚州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每人只能填報一個專業。學生所在學院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初審或考核,于第13周周三下班前統一填報《申請轉專業學生匯總表》,經分管教學院長審批后報教務處。

3.第13周,教務處對申請轉專業學生的資格進行復審后,按轉入專業匯總申請轉專業學生名單,于當周周末前反饋給接受學院,并在學校網頁公布準予參加轉專業考核的學生名單,由轉入學院組織考核。

4.第14周,完成考核工作。筆試的命題與考核工作由各學院或教務處組織,考試、閱卷及成績登錄由學院或教務處專人負責;面試由學院分管教學和學生工作的負責人、至少兩位副高以上職稱的專業教師、紀檢員等組成的考核組組織實施。學院轉專業工作小組根據考核結果(學生面試成績必須達到60分及以上)與各專業接受計劃,確定擬轉入名單,并于第15周周三下班前上報教務處。

5.第15周,教務處審核確定擬轉專業學生名單報校主管領導審定,將審定結果在學校網頁上公示。在公示期內,如學生放棄轉專業資格,須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說明放棄理由,家長簽字認可,并經接收學院分管教學院長簽字同意后方可放棄。公示期后,除非出現其他情況,轉出學生一律不得再轉回原專業。

6.第16周正式公布轉專業名單。

第五條 其他規定

1.獲準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原專業的期末考試。若出現考試作弊、曠考以及其他違反校紀的情形,將取消其轉專業資格,并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2.獲準轉專業的學生,由教務處統一辦理學籍異動手續,一律從轉入專業的二年級開始學習。

3.轉專業的學生按轉入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學習,學校按轉入專業的要求審核其畢業與學位申請資格。

4.學生轉入新專業前已經修讀的學分,凡符合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及學分,經轉入學院的專業主任認可、學院教學秘書審核、分管教學院長批準后予以確認;凡不符合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及學分,可作為公共選修課記錄學分。原有專業課學分替換為公共課學分的(如計算機、外語等課程),應由教務處組織相關專家進行確認,再經轉入學院核對、批準后記錄學分。凡需要補修的課程,按照重修辦理。

5.學生轉專業后,不得再轉其它專業,并按新專業學費標準交費。

第六條 附則

1.本規定如因國家及江蘇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調整,出現不符合上級規定情形,則根據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相關政策進行相應調整。

2.本辦法自2013級起施行,2009年《揚州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試行)》自行廢止。

3.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