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專項計劃學校有90所大學,有北京大學、東北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江南大學等。下面為全國各省市國家專項計劃大學名單匯總:
1、北京國家專項大學名單(23所):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中國農業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華北電力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化工大學、北京郵電大學、北京林業大學、北京中醫藥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北京語言大學、中國傳媒大學、中央財經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礦業大學(北京)、中國石油大學(北京)、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江蘇國家專項大學名單(11所):南京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江南大學、南京農業大學、中國藥科大學、東南大學、河海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南京理工大學、南京師范大學、蘇州大學
3、上海國家專項大學計劃名單(9所):上海交通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復旦大學、東華大學、華東理工大學、華東師范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上海財經大學
4、湖北國家專項計劃大學名單(7所):華中科技大學、武漢大學、中國地質大學(武漢)、華中師范大學、華中農業大學、武漢理工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5、陜西國家專項大學名單(7所):西安交通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陜西師范大學、長安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西北大學
6、四川國家專項計劃大學名單(5所):四川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南財經大學、四川農業大學
7、黑龍江國家專項計劃大學名單(2所):哈爾濱工業大學、東北林業大學
8、吉林國家專項大學計劃名單(3所):吉林大學、東北大學、東北師范大學
9、遼寧國家專項計劃大學名單(2所):大連理工大學、大連海事大學
10、天津國家專項計劃大學名單(2所):南開大學、天津大學
11、河南國家專項計劃大學(1所):鄭州大學
12、安徽國家專項計劃大學名單(1所):合肥工業大學
13、山東國家專項計劃大學名單(3所):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中國石油大學(華東)
14、浙江國家專項計劃大學名單(1所):浙江大學
15、福建國家專項計劃大學名單(2所):廈門大學、福州大學
16、廣東國家專項計劃大學名單(2所):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
17、廣西國家專項計劃大學名單(1所):廣西大學
18、湖南國家專項計劃大學名單(3所):湖南大學、中南大學、湖南師范大學
19、重慶國家專項計劃大學名單(3所):西南大學、重慶大學、西南政法大學
20、貴州國家專項計劃大學(1所):貴州大學
21、云南國家專項計劃大學(1所):云南大學
國家專項計劃是 招生學校為中央部門高校和各省(區、市)所屬重點高校,定向招收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學生的一種扶貧計劃。
國家專項計劃與高校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隸屬于高考三大計劃。
報考條件
(1)符合本年度統一高考報名條件;
(2)本人具有實施區域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具有當地戶籍;
(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市、區)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審核程序
(1)考生須到戶籍所在報名地縣(市、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申領《XXXX年XX省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考生資格審查表》,填寫后交縣(市、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及備案。
(2)凡不進行資格認定的考生一律不得參加國家專項計劃錄取。資格審查時,對符合相關資格但個別情況特殊的考生,由縣(市、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組織審查后,報市(州)教育考試招生機構裁決。市(州)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將批準的考生名單和情況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實施區域
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等地區。
錄取
錄取批次
國家專項計劃安排在本科一批開始前進行
招生政策
國家專項計劃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原則上按招生學校所在批次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執行。若同批次生源不足,將征集考生志愿,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計劃,可以根據缺額和生源情況,在同批次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下適當降分,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錄取。
錄取原則
在本科一批前開始投檔錄取,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于招生學校普通類招生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對于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的有關省份,國家專項計劃在本科批次前開始投檔錄取,錄取分數不低于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高校同批次內生源不足時,不得將未完成的專項計劃調整為普通計劃,應通過多次公開征集志愿方式錄取或調整至有合格生源的省份錄取。經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計劃,應適當降分錄取。公安類等對考生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或專業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
法律依據
《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國家級專項規劃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以經濟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由國務院審批或授權有關部門批準的規劃。
第三條 國家級專項規劃要突出指導性、預測性、宏觀性。規劃的編制要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突出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能夠以指導意見等形式引導發展的領域,一般不編制規劃。
國家級專項規劃的編制原則上應限于以下領域:
(一)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領域;
(二)需要國務院審批或核準重大項目以及安排國家投資數額較大的領域;
(三)涉及重大產業布局或重要資源開發的領域;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要求的領域。
第四條 國家級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原則上要與國家總體規劃保持一致,特殊領域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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