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寧夏大學新華學院新生開學報到時間和入學考試軍訓轉專業手冊指南尚未公布!故而考生參考2017年詳情如下:
9月9日至10日,來自全國各地的學子們懷揣青春夢想,帶著對大學生活的美好憧憬,匯聚到新華學院報到入學。
1.錄取通知書,高考準考證,成績單。
2.戶口本復印件(把戶主和自己的那頁印在同一張A4紙上,復印多點,留底,因為留底可以在學校這邊復印。)
3.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記住復印件是正反兩面,身份證一定要帶。身份證不要隨意借給別人,萬一他拿你身份證去開信用卡,哭死你。)
4.團檔案,學生檔案(學生檔案一定要帶!!至于團檔案,沒進團的自然沒有,有的一定要帶)
5.現金,大概500元吧。然后生活費你可以自己先開一張銀行卡存進去帶到學校,也可以直接帶過去,不過要小心,錢財一定要小心。身份證和銀行卡不要放一起。生活費可以先帶個2000-3000,用得差不多時讓父母匯款。錢財要自己小心,不可外露。切記切記。生活費這方面,其實就看你父母了,要一次性帶夠也行。
6.一寸照,12張。大一寸,4到6張吧。一寸照帶多點,開學各種需要,你參加社團學生會也用到。
寧夏大學新華學院財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院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院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教育部第26號令)、《高等學校財務制度》(教財[2012]48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學院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四個關系:即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舉辦方、出資方、學院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三條 學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院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院決算,真實反映學院財務狀況及收支情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院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院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院財務工作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常務副院長)負責制。
學院設置財務總監崗位,協助院長(常務副院長)管理學院財務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第六條 學院設置計劃統計財務處,為學院一級財務機構,在院長(常務副院長)和財務總監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院財務工作。
第七條 學院計劃統計財務處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應當由學院計劃統計財務處會同人事處辦理。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八條 學院預算是指學院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學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九條 學院預算編制應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編制應當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應當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效率優先、勤儉節約。
第十條 學院應根據預算年度教育事業發展目標、計劃任務與財力可能,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和結余情況,編制學院預算。
學院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 學院計劃統計財務處提出學院預算建議方案,經學院財務領導小組審議、院務會議審定后,報董事會批準。
學院應當根據董事會批準的預算控制數,編制學院預算,經院務會審定,報學院董事長簽字審批后執行。
第十二條 學院應當加強預算控制,嚴格執行董事會批準的預算。學院計劃統計財務處應定期檢查和分析學院預算執行情況,并將檢查分析結果及時報告院務會議。
第十三條 學院預算一經董事會批準,一般不得調整。
確需調整的,學院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并闡明理由,經學院院務會審定后,報經董事會審批。
第十四條 學院應當根據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編制年度決算報告,經學院院務會審定后,報學院董事會審批。
第十五條 學院應當加強決算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資產是指學院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院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十八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存貨是指學院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學院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學院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學院應當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固定資產分類目錄》,制定符合學院管理工作實際的固定資產明細管理目錄。
第二十條 學院應當對固定資產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范管理。
學院固定資產中的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等,不計提折舊。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學院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及構筑物,為20年;
(二)除電子設備、運輸車輛以外的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運輸車輛、家具、用具、裝具等,為5年。
第二十二條 學院應當對固定資產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學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實際情況,制定學院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學院通過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
學院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院應當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于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二十六條 對外投資是指學院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學院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有關審批程序。
學院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院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七條 學院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
學院對外出售、報廢、出租、出借、捐贈資產,應當經學院院務會審核同意后報董事會審批。
第二十八條 學院對外投資取得收益(損失),出售、出租、出借資產取得的收入,報廢資產取得的殘值收益,應當納入學院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五章負債管理
第三十條 負債是指學院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一條 學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學院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高等學校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學院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學院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三十二條 學院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三十三條 學院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六章凈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 凈資產是指學院資產扣除負債后的余額。
第三十五條 學院凈資產包括:
(一)股本,是指學院舉辦者、出資者按照學院《章程》、或辦學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學院的資本。其金額等于學院股份的面值。
(二)資本公積,是指學院舉辦者、出資者按照學院《章程》、或辦學協議約定,實際投入超過其所持學院股份面值的部分。
(三)專用基金,是指學院按照規定提取或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四)結轉與結余,包括學院從上級部門取得財政撥款的結轉與結余,學院從上級部門取得非財政撥款以及學院按照上級部門規定配套資金的結轉與結余,自有資金結余和經營收支結余。
第三十六條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七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自有資金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第三十八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收入管理
第三十九條 收入是指學院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四十條 學院收入包括:
(一)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學院從上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以及從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
1. 本科教學工程撥款,是指學院從上級部門取得的“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的撥款,包括教學質量標準建設、專業綜合改革、國家精品開放課程建設與共享、實踐創新能力培養、教師教學能力提升等方面的撥款。
2. 科研撥款,是指學院從上級部門取得的各類縱向科研課題撥款,包括國家及部委級課題撥款、省級課題撥款、廳局及市級課題撥款、校級課題撥款等。
3. 國家獎助學金撥款,是指學院從上級部門取得的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困難學生補助等撥款。
4.其他撥款,是指學院從上級部門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范圍以外的財政撥款和非財政撥款。
(二)教育收入,是指學院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學費收入、住宿費收入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
(三)科研收入,是指學院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取得的收入。但不包括從上級部門取得的縱向科研課題撥款。
(四)經營收入,是指學院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學院取得的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四十一條 學院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合法票據;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院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八章 費用管理
第四十二條 費用是指學院為完成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而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四十三條 學院費用包括:
(一)職工薪酬支出,是指學院為組織開展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而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課酬,職工福利費,五險一金,工會會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
(二)教學支出,是指學院為組織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本科教學業務費、體育維持費、教學差旅費、教學儀器設備維修費等四項教學費用和其他教育費用。
1.本科教學業務費是指本科生教學、實驗、實習、畢業設計等環節所需的各種耗材及其加工制作費、運雜費,生產實習費(含大學生創新實踐教學費),畢業設計(論文)答辯費,監考閱卷費,教材講義費,教學資料(含試卷)印制費,軍事教學費,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開展社會實踐發生的費用,委托培養費,教學資源利用費,以及各教學單位發生的辦公費、通訊費等。
2.教學差旅費是指教師進行教學調查(研)、資料搜集、教材編審、參加學術會議等業務活動發生的市內交通費、誤餐費、外地差旅費。
3.體育維持費是指包括各種低值體育器械(包括各種球類、冰鞋、跑鞋、鐵餅、標槍、鉛球等器材)和運動服裝的購置費、修理費,體育運動會費用,支付場地租金和參加校際以上運動會的教職工運動員的伙食補助費以及公共體育教研室的業務性報刊、雜志、資料等零星費用。
4.教學儀器設備維修費是指為維持教學儀器設備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維修、維護、保養、更換配件等費用。
5.其他教育費用是指學院為組織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無法在四項教學費用列支的其他費用。包括學生各類獎助學金,招生費,就業指導費等。
(三)科研支出,是指學院教職工為開展科學研究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1.直接費用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其他支出等。
2.間接費用是指學院在組織實施課題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包括學院為課題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
(四)后勤支出,是指學院為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的正常開展而發生的水電氣暖消耗,房屋設施設備維修費(不含教學儀器設備維修費),物業管理費,交通費,安保費等。
(五)行政支出,是指學院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管理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董事會經費,辦公費,咨詢費,郵電通訊費,會議費,宣傳費,行政印刷費,行政差旅費,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等。
(六)資產折耗,是指學院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按本辦法規定計算提取的折舊費、攤銷費等。
(七)經營支出,是指學院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八)其他支出,是指學院發生的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四十四條 學院應當參考企業成本核算方法,以學生所在教學系為成本核算對象,對學院開展教學、管理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計算。
學院應當按照成本核算對象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一定標準進行合理分攤。分攤標準可以選擇教職工數、學生數、面積、車輛行駛里程等。
第四十五條 學院應當逐步探索與細化成本核算,開展學生所在教學系、年級和專業的教育總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動成本的核算應當具體細化到每一個科研項目。
第四十六條 學院應當將具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資金分別核算,實現配比。
(一)從上級部門取得的具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并自覺接受上級部門的查驗。
(二)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由學院自主配套的資金,以及從學院以外單位獲取的具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資金,應當比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三)學院應當單獨核算各項經營支出,保持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四十七條 學院應當建立各項費用支出開支標準體系。國家相關財務制度規定有開支范圍和標準的,執行制度規定標準;沒有統一規定的,學院應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八條 學院應當及時建立教育成本、費用支出的分析與評價機制,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九條 學院應當加強費用支出管理,不得虛列虛報;應當依法加強各類費用支出單據管理,確保單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單據。
第九章 結轉與結余管理
第五十條 結轉與結余是指學院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五十條 學院結轉資金包括上級部門財政撥款的結轉資金,上級部門非財政撥款以及學院按上級規定配套的結轉資金。
學院從上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結轉資金的管理,應當按照上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學院從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非財政撥款結轉資金以及學院配套的結轉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五十一條 學院結余資金包括上級財政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非財政撥款結余資金,學院自有資金結余和經營資金結余。
學院從上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的管理,應當按照上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學院從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非財政撥款結余資金、學院自有結余資金和經營結余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彌補學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財務清算
第五十二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學院發生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五十三條 學院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由舉辦方、出資方、第三方中介機構共同組成清算組,對學院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五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學院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教育活動成果的書面文件。
學院應當定期向各有關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五條 學院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等主表,和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財政撥款收支表、非財政撥款及學院配套資金收支表、自有資金收支表、經營活動收支表、收入明細表、成本費用明細表等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五十六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學院各項收入及其費用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的情況,對本期和以后會計期間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 學院應當根據《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提請社會中介機構對學院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學院應當將經審計后的學院年度財務報告提交學院董事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 學院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院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學院財務管理的需要,科學設置財務分析指標,開展財務分析工作。財務分析指標主要包括:
1.預算執行率,綜合反映學院預算管理執行情況,包括預算收入執行率和預算支出執行率兩個指標。
預算收入執行率=本期實際收入總額/本期預算收入總額*100%
預算支出執行率=本期實際支出總額/本期預算支出總額*100%
2.上級部門撥款執行率,綜合反映上級部門財政撥款和非財政撥款項目的執行進度。
上級部門撥款執行率=上級部門撥款實際支出/上級部門撥款收入*100%
3、資產負債率,綜合反映學院負債籌資的比重。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4、流動比率,綜合反映學院短期償債能力。
流動比率=流動負債總額/流動資產總額*100%
5、人員支出比率,綜合反映學院人員薪酬支出結構。
人員支出比率=職工薪酬支出總額/費用支出總額*100%
6、教學支出比率,綜合反映學院教學支出結構。
教學支出比率=教學支出總額/費用支出總額*100%
7、行政支出比率,綜合反映學院行政支出結構。
行政支出比率=行政支出總額/費用支出總額*100%
8、總資產增長率,從資產總量方面綜合反映學院的發展能力。
總資產增長率=(期末總資產-期初總資產)/期末總資產*100%
9、凈資產增長率,反映學院凈資產增值情況和發展潛力。
凈資產增長率=(期末凈資產-期初凈資產)/期末凈資產*100%
10、固定資產凈值率,主要反映學院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
固定資產凈率=(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100%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五十九條 學院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編制、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情況;
(四)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程度;
(六)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六十條 學院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六十一條 學院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六十二條 學院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計劃統計財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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