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經國家招生統一考試,按照報考志愿被我院錄取的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為更有利于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更有利于學生的個性發展,允許少數學生申請轉換專業,學院在辦學條件可能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審批。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1.學生確有專長,轉換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經學校確認學生有特殊困難或某種疾病,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3.新生入學時,因學校錄取工作原因造成現讀專業與本人志愿嚴重不符者;
4.其他學院審核認為可以轉換專業的情形。
第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的不允許轉換專業:
1.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的;
2.在院期間轉過一次專業的;
3.專業跨文理大類;
4.不符合省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規定或者經學院審核不適合轉換專業的。
第四條 轉換專業的辦理程序如下:
1.新生調整專業,在入學后一個月內由學生本人向教務處申請調整專業;
2.對已取得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期開學兩周內集中受理轉專業申請。程序如下:
(1)由學生向所在系提出轉換專業申請。
(2)經學生所在系主任簽字同意后,由所在系交擬轉入系。
(3)轉入系主任簽字同意,報教務處審核同意后,報主管院長批準。
(4)學期開學第三周教務處公布準予轉換專業的學生名單。
3.轉專業的申請被批準后,學生須在一周內到教務處辦理轉換專業手續。
第五條轉換專業學生的學籍處理:
1.學生轉換專業,原則上編入同一年級學習。
2.轉換專業后,若新專業學費標準高于原專業者,則須補繳差額學費,不得拖欠,以后,則按新專業學費標準繳納學費;如果轉入的專業學費低于原專業者,自轉專業后的第二個學年起按轉入專業的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3.經學校批準轉換專業的學生,轉入前已取得的課程學分做如下處理:
(1)所取得的公共課成績或學分仍然有效,可充抵相應課程學分;
(2)轉入前專業教學要求高于轉入專業教學要求的課程學分可充抵相應課程學分;
(3)其余已取得成績或學分的非新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則按選修課記入本人成績表;
(4)所缺新專業的必修課、限選課必須補修。
4.學生轉換專業后必須修完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并達到新專業畢業學分要求后方可準予畢業。
第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適用于2011年及以后入學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七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教務處負責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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