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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管理學院新生開學報到時間和入學考試軍訓轉專業手冊指南

更新時間:2023-08-28 07:25:23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2018年山東管理學院新生開學報到時間和入學考試軍訓轉專業手冊指南尚未公布!故而考生參考2017年詳情如下:

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準考證和二代身份證于2017年9月9日至9月10日8:00-19:00來校報到。不能按時報到的新生必須于9月9日前向學校招生辦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但延期不得超過一周。未經學校同意而逾期未報到的新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有不符合條件的新生,依據規定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需按規定時間來校報到,請勿提前或拖后。報到地址: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大學科技園丁香路3500號山東管理學院。報到當天7:00-18:00,學校在濟南火車站、濟南火車西站、濟南長途汽車總站設新生接待站,新生持錄取通知書上車。新生也可自行來校報到.

山東管理學院全日制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以學生為本的教育理念,滿足學生個性發展需要,進一步深化學分制改革,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我校學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可在一定范圍內(本科生僅限于一、二年級在校學生,專科生僅限于一年級學生,其他特殊原因按相關規定執行)按比例進行專業調整。每個專業允許轉入學生人數由二級學院根據師資隊伍和資源配置情況確定,原則上各專業擬接收轉入學生的總人數不超過本專業招生計劃人數的10%。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三條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所修讀必修課程必須全部合格,滿足轉入專業的申請條件,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確有專業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有相關作品、獲獎證書等證明,并能滿足轉入學院提出的基礎課程與專業課程考核成績的要求。

(二)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并須出具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的病情證明材料。

(三)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或復學學生,因學校專業調整停辦其所報(學)專業,不轉專業無法入(返)校學習的。

(四)休學創業或參軍入伍后正常退役的學生,在校期間所修讀必修課程合格的,復學后可以申請轉專業。

第四條  下列情況原則上不作專業調整: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招生時已經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春季高考、專升本、五年一貫制、貫通培養轉入本科段的;跨文理大類、藝術類;

(三)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轉入普通專業、校企合作專業轉入普通專業的。

(四)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最低錄取成績的;

(五)應予以退學或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的學生;

(六)在校期間受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七)已經轉過專業的;

(八)從外校轉入我校的;

(九)其他經學校審核認為不適宜轉專業的。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五條  轉專業工作每學年1次,安排在春季學期開學前兩周進行。

第六條  各二級學院成立由院長任組長的工作小組,負責本學院的轉專業工作。

第七條  各二級學院根據教學資源情況,將各專業申請條件、擬接收人數和考核方案,于寒假前在本學院網站公布,并報教務處備案。考核方式可以是筆試(加試科目)、面試、專業特長(技能)展示等。

第八條  報名、資格審核:

(一)學生登錄教務管理系統查看本人課程成績,并網上報名;

(二)學生提交《山東管理學院全日制學生轉專業申請表》,簽字確認后,交至本學院轉專業工作小組;

(三)二級學院轉專業工作小組依據申請條件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核,審核結果在本學院公示;

(四)二級學院將符合條件的學生申請材料及匯總名單報學生申請轉入學院。

第九條  考核與接收

(一)接收學院對申請學生進行資格審核、組織學生進行專業考核,確定擬接收名單,同時審核擬轉入學生所需補修的課程,填寫補修課程匯總表報教務處備案并告知學生需補修的課程。

(二)接收學院將學生轉專業相關材料及匯總名單報教務處。教務處審核各二級學院轉專業學生情況,公示轉專業學生名單,辦理學生轉專業手續。

第十條  休學創業或參軍入伍正常退役后復學學生轉專業在每學期開學后前兩周內辦理。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轉專業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由轉出學院、接收學院、教務處及相關單位共同研究,審批并公示后,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四章  學籍管理、成績(學分)認定

第十一條  獲批轉專業的學生,應持轉專業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到教務處辦理學籍異動手續,并到接收學院報到。逾期不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二條  對轉專業學生的已修課程成績,經審核符合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必修課可以進行學分替代,無法替代的課程學分計入通識選修課程學分。

第十三條  轉專業學生必須按新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完成學業。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資格均按轉入專業的要求審核,學費按轉入專業標準繳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在學生轉專業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違規現象,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