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精品tv久久久久久久久久_国产一区二区精品久久_无码无套少妇毛多69XXX_久久精品亚洲av无码四区

當前位置:高考知識網 > 山東高考 > 正文

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新生開學報到時間和入學考試軍訓轉專業手冊指南

更新時間:2023-08-23 04:55:38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2018年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新生開學報到時間和入學考試軍訓轉專業手冊指南尚未公布!故而考生參考2017年詳情如下:

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新生入學報到時間是在8月底9月初,僅供參考。具體大一新生報到時間及報到地點請關注山東大學威海分校學校官方公告及動態,不要耽誤報道!

到達學校,你從校車下來后,就會看到各院系的迎新人員舉著標明院系的彩旗在車門口迎接新生。只要找到自己的院系的迎新人員,他們就會領你到你們院系的新生接待處。到了自己院系的新生接待處,就會有院系學工組的老師為你做新生資格審核,你必須出示自己的身份證、錄取通知書和準考證,自帶檔案的同學需上交檔案。而后你會被告知自己的宿舍房間號和領到一張報到證,上面會注明你的院系和你的學號,你憑著這張報到證去辦理后續的手續。

山東大學(威海)本科生轉專業學習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教育教學改革,體現“以人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充分發揮學生的個性、愛好和特長,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學校允許部分符合條件的在校本科生轉入其他專業學習。為規范此項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申請轉專業的基本條件

凡本校區全日制在校一年級本科生,符合學校對轉專業學生思想道德、知識能力、身心素質等要求者,可根據自身學習、愛好等方面的情況,提出轉專業申請。以19422代碼與10422代碼招生的專業間不能互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1.招生章程及協議規定不能轉入其他專業學習的;

2.已修通識教育必修課程成績不及格的;

3.受過學校處分的;

4.無故欠繳相關費用的;

5.其他不適合轉專業的。

二、轉專業工作程序

(一)制定轉專業接收計劃

每年夏季學期初,由各學院提出接收專業、名額和要求,并報學校教務處。經教務處審核確認后向學生公布。各專業(類)接收人數最多不超過專業計劃規模的10%。

(二)提出轉專業申請

1.學生轉專業前須對擬轉入專業進行全面了解,慎重提出轉專業申請。學院對一年級各專業(類)學生按照其前兩個學期已修讀課程的平均學分績點(任選課不參與計算)進行排名并公示3天。

2.轉專業學生須填寫《山東大學(威海)在校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每名學生最多可以填報2個志愿,經所在學院審核、簽章、匯總信息后,以學院為單位報送至學校教務處。

(三)轉專業面試與錄取

學校教務處匯總全部報名信息后,按照學生專業(類)排名比例(學生在本專業(類)的平均學分績點排名(由高到低)名次除以該專業(類)總人數得出的數值)由小到大進行排序,如學生專業(類)排名比例相同,則按照其平均學分績點由高到低排序,并根據平行志愿投檔(先按照學生的第一志愿專業投檔,如第一志愿專業錄取人數未滿,則該生被第一志愿專業錄取,系統進行下一名學生的投檔;如第一志愿專業錄取人數已滿,則按照其第二志愿專業進行投檔,如第二志愿專業錄取人數未滿,則該生被第二志愿專業錄取,系統進行下一名學生的投檔;如第二志愿專業錄取人數已滿,則該生被淘汰,系統進行下一名學生的投檔)的方式按照各專業接收計劃等額確定各專業面試名單。

如接收專業不需要面試,則直接確定擬錄取名單;需要進行面試的專業,接收學院應成立面試小組,負責組織學生面試工作,確定擬錄取名單。名單報學校教務處審批后,在學校網站公示3天,接受監督。

(四)手續辦理和教學安排

1.轉專業錄取的學生,須按照學校要求及時辦理轉專業手續,不辦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轉專業資格。凡已辦理轉專業手續的學生不得再轉回原專業或其他專業。

2.學生已修讀課程學分符合轉入專業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課程置換,無法進行置換的課程學分計入相應類別任選課學分。

三、收費

(一)學生轉專業后應按轉入專業標準交納學費。因轉專業需延長修學年限的,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二)因轉專業需要對宿舍進行調整的,住宿費按新入住宿舍收費標準執行。

四、其他

(一)轉專業工作政策性強,相關單位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自覺接受師生和社會的監督。學校紀委全過程參與對轉專業工作的監督。

(二)各學院在做好學生專業思想教育的同時,要充分尊重轉出學生的選擇。學院可依據本規定的原則和精神,針對每年的轉專業工作制定相應實施辦法。

(三)因其它原因確需轉專業學習的,需經學校研究批準。

(四)本規定適用于19422代碼錄取的學生,10422代碼錄取的學生申請轉專業按照山東大學總校相關規定執行。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山東大學威海分校關于在校本科生轉專業學習的規定(試行)》(山大威校教字〔2003〕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