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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業大學城市學院新生入學考試科目,大一新生轉專業相關規定

更新時間:2023-08-26 11:02:59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院內轉專業:

(一)根據中外合作辦學的專業特點,學院根據教學資源情況,公布相關專業接收轉專業名額,擬轉入的新生入學后參加選拔考試,學院擇優錄取確定轉專業名單;

擬轉入其他專業的學生,學院根據教學資源情況,公布接收轉專業名額;學生入學一年后,第一學年獲得學分未達到退學標準者,可申請轉專業;轉入建筑學、城鄉規劃、工業設計和外語類專業的學生需從一年級讀起。

(二)本科一、二年級學生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校醫院檢查不宜在本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院認可,學生對擬轉入專業確有特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業特長的;

(四)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中外合作辦學的專業除外);

(二)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三)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

(四)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特殊類型專業的學生;

(七)跨校區申請的;

(八)在校期間有作弊行為或留校察看處分者;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十一條 院內轉專業按如下原則和程序辦理:

(一)轉專業應在招生時同批次、同科類的專業間進行;

(二)學院每年根據教學資源情況,組織轉專業考試。確定轉專業學生人數時,原則上不突破轉入專業班級建制及班級人數上限;(該款僅適于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轉專業學生一般應由接收系(學部)根據接收專業特點進行考核(考核標準由系(學部)制定)。有特殊要求的,根據接收系(學部)規定或經學生本人申請,接收系(學部)審查,學院批準,可轉入低一年級學習;

(三)系(學部)內轉專業,學生本人申請,經系(學部)主任審核,報教務部批準。跨系(學部)轉專業,學生本人申請,經學生所在系(學部)同意轉出,擬轉入系(學部)的系(學部)主任審查同意轉入,再報教務部審批,主管院長批準;(該款僅適于第三十九條第(二)、(三)款)

(四)學生在校期間,只能轉專業一次。已經批準轉專業并已辦理手續的學生不得申請轉回。

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經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特殊困難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況,確需學生本人就近照顧的。申請轉學的本科學生高考分數應達到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在生源地相應年份的高考錄取分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學科門類的;

(八)應予退學的;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十三條轉學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本校學生要求轉出時,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報教務部批準,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五份)(附加蓋招生管理部門公章的招生錄檢表復印件),相關信息在學校網站公示至少5個工作日。經轉入校同意,由河北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河北省教育廳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二)外校學生要求轉入本校的,需出具學生在轉出學校的成績證明及招生管理部門加蓋公章的招生錄檢表,經招生委員會或招生監督部門同意,院、系(學部)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將轉入學生名單,表決情況如實記入會議紀要,由主管院長簽署接收函,相關信息在學校網站公示至少5個工作日。

(三)轉學確認材料

1.因患病轉學的,應提供經轉出、擬轉入學校指定醫院出具的檢查證明;家庭確有特殊困難的,提供由相關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證明材料須一式三份。

2. 擬轉入學校出具的由校(院)長簽署編有正式文號接收函一式三份。接收函應寫明學生基本信息、轉學理由、相關證明材料核實情況,本校招生委員會和招生監督部門意見,院、系(學部)兩級集體研究表決結果,網站公示情況等。

3.轉出學校提供載有申請轉學學生基本情況的省級招生部門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一式三份;擬轉入學校提供擬轉入專業當年相同生源地錄取最低分學生的省級招生部門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一式三份。兩個復印件加蓋學校招生或學籍管理部門印章。

4.河北省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四份。

跨省轉學的,以上材料均需增加一份。除學校留存外,同時報擬轉入和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學生轉專業、轉入學后,須修滿轉入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方可畢業。

第四十五條 院內轉專業的學生、外校轉入的學生的已修讀課程,應當履行成績及學分認定手續。具體辦法如下:

(一)在原專業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其學時、教學內容與轉入專業培養計劃中設置的課程完全相同或相近,承認該課程學分及成績。其學時少于轉入專業培養計劃中的同類課程的三分之二,則應按照轉入專業要求修讀該門課程,重新獲得學分和成績。

(二)在原專業已取得學分但在轉入專業培養計劃中未設置的課程,則視為選修課,承認其取得的學分和成績。

(三)學分及成績的認定工作,應在學生正式轉入時,由接收系(學部)辦理,填寫學分和成績認定表,經系(學部)主任批準后,報教務部審批備案,并由系(學部)將認定后的課程學分和成績登錄到教務管理系統。

(四)轉入專業培養計劃中屬于必修但尚未修讀的課程,應當補修,補修由學生本人申請,系(學部)安排。

第四十六條 在轉專業及轉學手續的辦理過程中,學生應當在原班級學習,遵守學習紀律,不得無故缺課,否則以曠課處理。

第四十七條 在籍且在外借讀的學生,其在外學習期間所修課程的學分和成績,依據對方學校教務部門出具的課程學分、成績證明參照第四十五條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