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充分調動和發揮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發展學生個性,實施因材施教,給學生選擇更多的發展空間,為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各類高素質人才,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云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云教高[2014]90號)、《云南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教高[2014]105號)和《楚雄師范學院學分制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對原《楚雄師范學院本科學生轉專業實施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轉學
第一條轉學條件
(一)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轉學。
1.學生確有專長,并有相關成果證明,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2.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所在地的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我校繼續學習,但尚能在其他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
3.因突發事件造成某種特殊困難,經學校認定,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
4.其他特殊困難確需轉學的,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二)轉學應遵循以下原則:
1.轉學應在相同類型(本科院校、高職高專院校、獨立學院、民辦高等學校)、相同錄取批次的高校之間進行;
2.原則上在相同或相近專業之間轉學,確因特殊原因需轉學且轉專業的,一般要求至少降一級;
3.轉學學生高考分數不得低于轉入高校當年相同或相近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
4.因家庭發生變故或水土不服需跨省轉學的,原則上只能轉回生源地高校。同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原則上不得以水土不服為由申請在同城高校間轉學;
5.通過普通“專升本”考試升入本科的,不得申請辦理轉學手續;
(三)有下列情況的學生,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處于休學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期間、預科在讀期間和大學三年級及以上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未按錄取數據招生,在就讀學校無學籍的;
5.應予退學的;
6.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條轉學程序和受理時間
(一)省內高校之間轉學,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云南省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以下簡稱《轉學申請表》),轉出、轉入學校雙方在《轉學申請表》簽署意見并蓋章,由轉出學校報省教育廳審核、批準后,方能辦理相關轉學手續。
(二)跨省轉學,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轉學申請表》,由轉出、轉入學校雙方在《轉學申請表》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先報轉出學校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報轉入學校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待以上審核全部通過后,方可辦理相關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三)省教育廳每年集中兩次辦理轉學確認工作,受理轉學材料時間為每年6月1日?6月30日、12月1日?12月31日。學校受理轉學材料時間為每年5月1日?5月31日、11月1日?11月30日。轉學材料交至教務處學籍學歷管理科,由學籍科統一送省教育廳高教處辦理。
(四)轉學材料包含:
1、《轉學申請表》一式4份(跨省轉學一式5份),轉入、轉出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校領導簽字并加蓋學校印章;
2、學生當年招生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1份,加蓋學校招生部門印章;
3、轉入高校相關專業錄檢表1份;
4、學生已修課程成績單1份,加蓋學校教務部門印章;
5、學生表現鑒定書1份,加蓋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印章;
6、符合轉學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章轉專業
第三條轉專業的條件
(一)學生轉專業必須在學生入學取得正式學籍并在校學習滿一年后方可辦理。
(二)學生入學后,原則上應在所錄取的專業學習。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在學校內轉專業的申請。
1、學生確有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思想品質優良,身體條件符合擬轉專業要求的;
2、學生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校衛生所核準,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學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3、學生確有特殊困難,需轉專業才能正常學習,符合轉入專業的基本要求的。
(三)學生在校期間只能轉專業一次。
(四)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轉專業。
1、在文科、理科、藝術、體育等不同科類之間跨類的;
2、在不同招生批次之間跨批次的;
3、屬于委托培養、定向生、專升本、五年一貫制等特殊類別的;
4、經轉學進入我校學習者;
5、在校期間受過紀律處分處于影響期的;
6、學生條件不符合申請轉入專業特殊要求的;
7、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
8、應作退學處理的;
9、其他經學校審核認為不適合轉專業的。
第四條轉專業的操作程序
每年各專業轉入轉出學生的比例原則上為該專業年級學生總數的5%?10%。各專業轉入轉出學生的比例嚴格控制在以下范圍:
(一)同一專業年級學生數不足50人(含50人)的,轉入學生數量控制在該專業年級學生數的10%以內,轉出學生數量不超過該專業年級學生數的5%;
(二)同一專業年級學生數超過50人的,轉入學生數量控制在該專業年級學生數的5%以內,轉出學生數量不超過該專業年級學生數的10%。
(三)轉出學生應控制在班級學習成績前15%以內;確實學有專長,且參加國家級、省級、州級和校級各類技能、創新競賽獲獎者,可優先審核。
(四)各專業轉入轉出學生具體人數由各學院報教務處,教務處根據學校現有教學資源的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后,由學校研究決定。
第五條在校學生轉專業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每年6月25日?30日,接受學生轉專業意向咨詢;7月1日?5日,各學院公布各專業轉出轉入計劃,并報教務處備案。
(二)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第一周前三天內,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按要求填寫《楚雄師范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在學院教學秘書處出具課程成績單。經學院初審符合學院轉專業條件者,學院院長在轉專業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學院內轉專業學生申請表、課程成績單及相關材料整理齊備后在規定時限內報送教務處。跨學院轉專業學生申請表、課程成績單及相關材料整理齊備后轉交擬轉入學院。
(三)第一周后兩天內,轉入學院對申請轉入學生進行考核、面試,根據考核、面試結果,由學院院長在轉專業申請表上簽署是否接收的意見,然后將申請表、課程成績單及相關材料報送教務處。各學院應制定申請轉入學生審核與面試的實施方案,同時報教務處備案。
(四)第二周前二天內教務處收到經轉出、轉入學院同意并簽署意見的轉專業學生的相關材料后,組織召開教學委員會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報主管校長審批。審批通過者,在校園網主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天。公示結束無異議,學校正式發文,由各學院通知學生于第三周內辦理轉專業手續。
(五)教務處根據學校文件,將轉專業備案表報省教育廳高教處審核,并在學信網學籍學歷管理平臺上進行轉專業處理。
第六條下列情況的轉專業屬于特例,不受上述時間與程序限制:
(一)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醫療單位)診斷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二)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上述學生轉專業,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學院提出建議,經教務處審核,校長批準,可安排到適合其繼續學習的專業學習。
第七條轉專業學生的學籍管理與學分登記
(一)轉專業學生一般應轉入低一年級學習,但已修的必修課程相差三門以內(含三門),由轉入學院根據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對學生已修原專業課程進行認定),經本人申請、學院考核、教務處批準,可轉入同一年級學習。學生應按轉入專業的當年學費標準交納學費。
(二)學生轉專業后必須按照轉入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修完規定的課程和學分,如果學生在原專業已修課程的要求等同或超過轉入專業,則成績有效;凡不符合轉入學院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及學分,可作為選修課記載成績。
第八條 轉專業工作要求
(一)各學院成立由分管教學工作、學生工作領導,以及專業負責人、專業教師代表和教學秘書等組成的學生轉專業工作小組,負責學生轉出和轉入的組織工作。對學生轉出申請的,要以人為本、兼顧公平;對學生轉入申請的,要認真考核、嚴格把關。轉專業的工作必須本著公開、公平、公正與擇優的原則,與之有關的所有管理人員、教師與學生都必須嚴格遵循有關規定與程序。
(二)對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轉專業的學生,一經查實,退回原專業,并根據情況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協同作假者,通報其單位。
(三)各學院轉專業工作應當嚴格按上述程序和時間要求進行。在規定時間之外,不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三章附則
第九條普通專科和高職專科學生申請轉專業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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