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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理工大學琴島學院招生簡章,招生專業,招生錄取分數線

更新時間:2023-08-18 00:11:07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第一章總則   為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青島理工大學琴島學院普通本科、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條 學院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錄取原則,選拔優秀人才,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青島理工大學琴島學院   第四條 學校代碼:13378   第五條 辦學層次:本科教育   第六條 辦學類型:獨立學院   第七條 計劃性質:國家統招   第八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九條 招生計劃:學校遵循國家的有關招生政策,科學、合理地編制本年度招生來源計劃。并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院招生簡章、學院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條 學院簡介:青島理工大學琴島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的本科層次普通高校,是由青島理工大學和青島盛世華僑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按新機制新模式舉辦的獨立學院。學院位于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東部、嶗山風景區西麓,環境優美,交通便利,設施齊全。學院占地1060畝,校舍建筑面積40萬平方米,包括教學樓、實驗實訓中心、圖書館、動漫大廈、國際交流中心、陶藝館、體育館、健身館、學生公寓、學生餐廳、禮堂、游泳館、標準化運動場、音樂廣場、康成廣場和其他教學生活設施等,圖書資料100多萬冊,學校建成了基于802.11n的WLAN校園無線網絡,基本覆蓋學生宿舍區、辦公區和部分教學區域;2011年完成了無線網絡的再次擴容,建成云計算平臺。教學儀器設備總值1.6億元。   學院現有教職工1400多人,其中專任教師800多人,教授、副教授 240多人,博士 近40人,碩士450多人。另有外聘專職教師200多名,外聘專職教師和外聘兼職(課)教師主要以青島理工大學等青島高校教師為主。學院還在全國范圍內聘任知名專家、學者任職、任教,30多名知名專家教授擔任顧問教授和客座教授。   學院現有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16000多人,設有土木工程系、機電工程系、計算機工程系、建筑系、藝術系、經貿系、會計系、外語系等8個系及國際交流中心,設有本科專業29個、專科專業21個,涵蓋工、管、文、經、藝五大學科門類。   學院注重強化實踐環節教學,增強畢業生的實踐技能和崗位適應能力。已建成物理實驗室、建材實驗室、電工實驗室、計算機綜合實驗室、測量實驗室、機械實驗室、土木工程實驗室和實訓中心等76個,投資9000多萬元建成兩個工程實訓基地,一批校外實習實訓基地在學生實習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學院主要面向山東省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招生主管布恩公布為準。學院執行國家下達的統招計劃,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錄取新生。   學院認真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充分利用青島理工大學的師資力量、辦學經驗、教育改革成果等優質資源,秉承“寬口徑、厚基礎、強能力、高素質”的人才培養理念,培養符合社會需求、具有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的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在基礎建設、人才培養、科研創新、服務社會等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績,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不斷提高,社會聲譽不斷提升,畢業生以其定位準確、基礎知識扎實、實踐能力強等優勢受到用人單位的青睞。學院先后被評為“全國先進獨立學院”、“山東省大學生創業教育示范院校”、“青島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創新獎”、“平安校園建設先進單位”、“花園式單位”等榮譽,還被青島市認定為“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    學院的發展目標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落實科教強國戰略,立足青島,面向山東,堅持“以質量求生存,以創新求發展,以誠信鑄品牌”的辦學理念,以培養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應用型人才為目標,努力把學院辦成一所人民滿意、政府放心、家長信賴、學生成才的全國一流的獨立學院。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我院普通本科、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學院成立由舉辦高校青島理工大學紀檢監察部門參與的招生工作監督小組。   第四章 錄 取   第十四條 招生對象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身體健康的考生。   第十五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和衛生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在高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我院按照生源省(區、市)規定的比例調閱考生檔案。   第十七條 學院招生錄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安排進行   第十八條錄取原則:   (1)學院對于進檔考生,按照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招生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高考成績為依據,德智體綜合素質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接受投檔,第一次填報志愿的投檔考生不足時,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征集志愿考生。對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優先,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的原則錄取,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檔考生不足時,再錄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類推 。末位同分的考生由我院擇優錄取;報考我院專科層次理工類(文理兼招)專業的文科考生,數學成績需不低于60分,理工類考生不受此限制。   (2)在錄取專業方面,學校盡量滿足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并根據第一專業志愿報考人數適當調整各專業招生計劃。我院部分專業按大類進行錄取,入校后或者大二時再由考生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與特點自主確定專業。新生入校后申請調整專業的,學校將根據實際受理,并報經山東省教育廳審查備案后予以調整。   (3)志愿間不采用分數級差,無相關科目的成績要求。   (4)原則上執行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政策。   (5)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我院按照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6)中外合作專業:財務會計類(中澳合作辦學)專業錄取原則區別于其他普通類專科專業,按高考成績從高到低單獨錄取,遇到生源不足時,計劃余額可轉入普通類專科計劃使用。   (7)如遇上級招生主管部門錄取政策調整,按最新政策執行。   第十九條 學院公共基礎外語教學以英語為主。學院開設德語、法語、俄語專業,符合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不建議其他小語種考生報考學院。各專業(類)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條 建筑學、城鄉規劃專業的考生應有一定的美術基礎,考生入校后要參加學院組織的美術測試,成績不合格者由考生自主選擇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二十一條 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規定的形式公布,并向錄取新生發放《錄取通知書》。錄取結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校后,我校統一進行新生復查工作。凡復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招生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條 本科學費標準為:文史類專業12600元/生·年,理工類專業13000元/生·年,藝術類15000元/生·年。專科學費標準為:文史類9000元/生·年,理工類9000元/生·年,藝術類10000元/生·年,中澳合作15000元/生·年。除學費外,學院按標準收取住宿費1200元/生·年。學生教材費、生活費等費用自理。   第二十四條 我院學生享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政府設立的各類獎學金和助學金。我院還設立琴島學院內部獎學金,每年對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按等級發放獎學金,獎學金獲獎率約40%。獎學金最高標準為80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條 我院學生可申請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每人每年申請的貸款最高不超過8000元。具體政策按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我院原則上不減免學費。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通過獲得各類獎學金、申請助學金和助學貸款、參加勤工助學等方式解決。建議考生在報考我院前,認真分析我院收費標準并根據家庭實際經濟條件慎重報考。   第二十七條 退學學費規定:退費按照山東省教育廳等七部門下發的魯教財字【2010】27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學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修滿相應學分,考試合格,頒發由青島理工大學琴島學院具印教育部統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學歷證書。對符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頒發青島理工大學琴島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畢業生享受國家普通高校畢業生的同等待遇,可參加國家和企事業單位組織的各類升學、就業等項目的招聘招考,可參加國家和省組織的研究生、專升本考試。   第二十九條 我院招生章程經山東省教育廳審核,并在教育部備案,備案詳細內容可參照教育部網站//gaokao.chsi.com.cn.和山東省教育廳網站//www.sdpec.edu.cn,也可登錄我院網站查詢//www.qdc.edu.cn 或//zsjy.qdc.edu.cn   第三十條 聯系方式   學院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鐵騎山路79號 郵編:266106   咨詢電話:0532—86666668 86666267 86666720   傳 真:0532—86666265 86666270   學院網址: //www.qdc.edu.cn   E-mail:qdzb13378@163.com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我院沒有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對以我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青島理工大學琴島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