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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學普通本科招生簡章,招生專業

更新時間:2023-08-10 16:30:00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浙江工商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浙江工商大學。

  第五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公辦,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六條 校址:下沙校區(杭州市下沙高教園區學正街18號),教工路校區(杭州市教工路149號)。

  第七條 就學地點:統一高考錄取本科新生在下沙校區就學。

  第八條 頒發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浙江工商大學。

  第九條 浙江工商大學的前身是1911年創建的杭州中等商業學堂,是近代中國最早培養商業專門人才的學校之一。1980年成立杭州商學院,2004年更名為浙江工商大學。2006年獲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優秀。

  第十條 學校擁有管理學、經濟學、工學、文學、法學、理學、歷史學、哲學、藝術學九大學科,擁有博士學位、碩士學位、學士學位授予權,碩士專業學位授予權,外國留學生、港澳臺學生招生權和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資格。

  第十一條 學校下設23個學院和50余個研究機構;擁有3個博士后流動站、3個一級學科博士點、18個二級學科博士點、13個一級學科碩士點、69個二級學科碩士點、12個碩士專業學位門類(覆蓋21個招生領域);設有2個國家級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區、1個國家級卓越農林(食品)人才培養基地、1個國家級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5個國家級特色專業、15個省級重點專業、65個本科專業。現有全日制在校生26900余人(含獨立學院),其中本科生22800余人、研究生3300余人,留學生750余人。截止底,學校有教職工2210人,其中專任教師1719人,博士生導師57人,正高職稱280人,副高職稱701人,博士698人。

  第十二條 學校占地面積129.6萬平方米,總建筑面積99.6萬平方米。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總值3.5億元,教學用計算機9400余臺。圖書館紙質圖書269萬冊,數字資源66000GB。

  第三章 招生計劃與錄取原則

  第十三條 學校面向全國27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招生計劃以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學校負責、省(直轄市、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工作嚴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直轄市 、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調檔比例控制在當批次計劃錄取人數的105%以內。

  第十六條 新生錄取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條 身體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該《意見》中規定“學校可以不予錄取”、“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的,學校均按“不予錄取”執行。

  第十八條 新生錄取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一)專業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二)投檔成績相同者,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測試(高中會考)結果等,擇優錄取。

  (三)所有專業志愿均未錄取者,再根據計劃缺額情況,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

  (四)浙江省內參加新課改的考生,報考我校必須滿足綜合素質評價中審美與藝術、運動與健康、探究與實踐、勞動與技能等四個方面要求等第均為P(含)以上以及學習能力要求等第C(含)以上。

  第十九條 專業和文化課成績均合格的美術類專業考生的錄取按綜合分排序(其中,專業成績占50%,文化成績占50%;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均按滿分750分制折算)和前述第十八條原則錄取。如有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考試機構單獨設定考生綜合分計算方式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學校公共外語為英語。

  對相關專業設定英語單科合格線。英語高考成績達到合格線以上的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如英語成績合格生源不足,則適當降低英語單科合格線(按5分一檔降分) 至額滿為止。英語成績按滿分150分制計,若滿分不為150分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其考生的英語高考成績按滿分150分制折算后再衡量是否符合標準。相關專業英語單科合格線為:

  (一)英語、商務英語專業:110分。

  (二)日語、法語、國際商務專業:100分。

  第二十一條 學校認同并執行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政策。

  第二十二條 學校為鼓勵和吸引優秀考生報考,實行以下激勵措施:

  (一)第一批以平行志愿(不含征求志愿)報考的浙江省進檔考生,高考總分文科排名列全省前2000名、理科排名列全省前10000名者,學校確保其錄取在所填的第一專業志愿(類);高考總分文科排名列全省前2500名、理科排名列全省前13000名者,學校確保其錄取在所填的前三個不同的專業志愿(類)之一;高考總分文科排名列全省前3000名、理科排名列全省前16000名者,學校確保其錄取在所填滿的六個不同的專業志愿(類)之一。

  (二)面向第一批以第一志愿(平行一志愿)錄取的考生設立新生獎學金。具體如下:高考總分列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重點批文科前200名、理科前600名者可獲獎學金人民幣60000元;高考總分列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重點批文科前300名、理科前800名者可獲獎學金人民幣50000元;高考總分列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重點批文科前400名、理科前1000名者可獲獎學金人民幣40000元;高考總分列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重點批文科前500名、理科前1200名者可獲獎學金人民幣30000元。獎學金發放按《浙江工商大學新生獎學金實施辦法》執行。上述高考總分均不含各類加分。

  (三)經學校確認,參加清華大學2015藝術特長生測試活動或北京大學全國中學生藝術冬令營并取得聲樂、器樂、舞蹈、戲劇類相關項目藝術成績85分以上和在高中階段獲得籃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術、網球、羽毛球、田徑、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項目國家一級及以上運動員證書(非高水平運動隊考生)的各批次第一志愿(平行一志愿)考生,入學后可獲獎學金20000元/生。獎學金發放按《浙江工商大學藝術、體育特長生獎學金實施辦法(暫行)》執行。

  (四)凡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第一批錄取的學生,高考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價與學業水平測試(高中會考)結果符合我校章乃器學院選拔條件者,入學后可申請進入章乃器學院創新實驗班學習。

  (五)志愿報考并就讀哲學、歷史學專業的學生減免50%學費。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高水平運動員選拔錄取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相關文件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普通高校“專升本”招生工作,按照《浙江省選快車職高專畢業生進入本科學習工作實施細則》要求并結合學校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工作,按照《浙江工商大學“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根據浙江省教育廳《四年制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試點工作方案》(浙教高教〔2015〕40號)有關精神,由我校與浙江經濟職業技術學院聯辦的“四年制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試點”(以下簡稱“四年制高職”)專業物流管理(智能物流)(招生計劃50名)的招生工作按《四年制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試點工作方案》精神和《浙江工商大學浙江經濟職業技術學院聯合培養“四年制高職”物流管理(智能物流)專業招生簡章》執行。“四年制高職”物流管理(智能物流)專業錄取的新生在浙江經濟職業技術學院(杭州市下沙高教園區東區學正街66號)就學。

  第四章  入學復查、收費、獎勵和資助

  第二十七條 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我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學校嚴格執行浙江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統一規定的收費標準。具體實施按學校學分制收費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學校現有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優秀學生綜合獎學金、能力突出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和各類專項獎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資助政策。

  第五章 咨詢聯系和錄取結果公布方式

  第三十條 新生錄取結果通過浙江工商大學招生信息網向社會和考生公布。

  學校主頁網址: //www.zjsu.edu.cn

  學校招生信息網://zhaoban.zjsu.edu.cn

  電子郵件:zhaoban@zjsu.edu.cn

  招生咨詢電話:0571—28877228,0571—28877229

  招生咨詢微博://weibo.com/u/2099145441

  招生咨詢微信:zjgsdxzsb

  招生咨詢QQ: 800057228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錄取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在錄取期間設立舉報投訴電話: 0571—88840567,舉報投訴郵箱:zjgsujw@126.com。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浙江工商大學招生與就業指導處負責解釋。學校原公布的有關招生工作的制度、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