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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文藝職業學院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簡章,招生專業

更新時間:2023-08-20 10:02:28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廣東文藝職業學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全稱:廣東文藝職業學院

  第四條學校國標代碼:13707

  第五條學校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廣路242、250號,郵政編碼:511400

  第六條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隸屬部門: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并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注冊。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廣東文藝職業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五條在廣東省,學校專業在第三批專科A類和3+“證書”類錄取。其它生源省(區)錄取批次以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在各生源省(區)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音樂類、美術類、3+“證書”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廣東省外生源按生源省招生層次及投檔比例。

  第十九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廣東文藝職業學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廣東文藝職業學院依據考生志愿和學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考生高考總分相同時,文科類考生語文成績高者優先錄取,理科類考生數學成績高者優先錄取;3+證書類考生語文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一條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二條外語語種不限,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語種,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三條音樂類、美術類專業成績認可各生源省(區)統考成績;報考學校舞蹈表演、音樂表演(流行音樂)專業的廣東省考生,專業成績以學校公布的校考成績為準。

  第二十四條音樂類、美術類專業分檔時考生的文化課和術科分的權重計算比例。

  1.廣東省音樂類、美術類統考專業分檔時,遵循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順序進行分檔。對擬分檔到各專業的考生,按文化分和術科分各排一個隊列進行排序。其中,該專業60%的計劃按考生術科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40%的計劃按文化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在錄取過程中,若考生是按文化分排序進行錄取且文化分相同時,術科分高者優先錄取;若考生是按術科分排序進行錄取且術科分相同時,文化分高者優先錄取。若考生文化分和術科分都相同時,語文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若考生當前所報專業不能滿足錄取,則跳轉到下一個專業志愿,再按文化分和術科分各排一個隊列進行下一輪錄取。

  舞蹈表演和音樂表演(流行音樂)專業在我校校考成績合格的基礎上,按文化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考生文化分相同時,語文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2.湖北省音樂類、美術類專業遵循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順序對已出檔考生進行分檔,并按以下公式合成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投檔成績=(文化成績×40%+統考成績×60%)×2

  3.四川省、湖南省音樂類、美術類專業遵循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順序對已出檔考生進行分檔,并按文化分和專業分之和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4.江西省音樂類、美術類專業遵循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順序對已出檔考生進行分檔,并按文化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5.安徽省音樂類、美術類專業遵循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順序對已出檔考生進行分檔,并按綜合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綜合分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分=(專業成績/專業滿分)×700+(文化成績/文化滿分)×300

  6.山西省、河南省、甘肅省、貴州省、云南省、廣西自治區音樂類、美術類專業遵循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順序對已出檔考生進行分檔,并按專業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二十五條在廣東省,報考高校文科類、理科類第三批專科層次專業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高校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各批次專業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六條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的規定加分投檔,學校按照加分后的成績擇優錄取。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八條美術類各專業均不招色盲者。

  第二十九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學費標準:文科類、理科類專業:每生每年6000元;美術類、音樂類專業:每生每年9800元。

  住宿費:每生每年1200元(公寓式宿舍,有空調、熱水器)或每生每年1500元(新學生公寓,有空調、熱水器)

  第八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一條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1.設立學院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評獎

  2.設立優秀學生干部獎、社會活動貢獻獎、社會實踐獎、助人為樂獎、勤工助學獎等獎項。

  3.對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可按國家規定申請助學金或助學貸款。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二條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聯系部門:學校黨委辦公室

  聯系人:梁娟紅

  監督電話:020-34810210

  傳真:020-34810210

  電子郵箱:gdwyzyxy@126.com

  第三十三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4810201、84878982

  傳真:020-34810200

  電子郵箱:gdwyzsb@163.com

  學校網址://www.gdla.edu.cn

  招生網址://cms.gdla.edu.cn:7000/zsb/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廣東文藝職業學院于3月18日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東文藝職業學院專科(高職)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訂。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廣東文藝職業學院委托廣東文藝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