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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南理工學院招生簡章,招生專業

更新時間:2023-08-12 10:30:08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文件規定,為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結合閩南理工學院招生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閩南理工學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院名稱為閩南理工學院,國標代碼:12710。創辦于1998年,是國家教育部批準的普通民辦高等學校。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學院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研究決定有關招生工作重大事宜。領導小組成員由主管院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為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專業要求

  第七條 學院依據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和國家有關招生政策,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生源結構、畢業生就業情況、各省生源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主管部門審批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商務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它專業不限語種,但學生入學后僅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

  第九條 除本章程中的專業錄取要求外,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條 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一條 普通文理本科錄取辦法,由學院根據各省(區、市)的出檔規定和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采用專業志愿清的調配原則。在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學院將根據專業及分數排序,綜合考慮考生相關科目成績及特長等因素,擇優錄取考生。

  第十二條 藝、體類專業錄取辦法

  美術類:在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均須達到藝術類本科最低錄取控制線的基礎上,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相同時,按專業分、語文、綜合、外語、數學的順序確定考生排序位次進行排序。

  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4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60%。

  體育類:在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均須達到體育類本科最低錄取控制線的基礎上,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相同時,按專業分、語文、綜合、外語、數學的順序確定考生排序位次進行排序。

  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30%+考生體育成績×7.5×70%從高到低錄取。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條 入學后學生原則上應在所錄取專業學習,少數學生因特殊原因提出專業調整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經學院研究批準后方可允許轉入相關專業學習。

  第十四條 根據《福建省物價局關于調整閩南理工學院部分專業學費標準和核定2013年新增專業學費標準的復函》(閩價費〔2013〕171號)執行收費標準,同時嚴格按照《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閩價費〔2013〕41號)執行退費標準。 具體如下:

  理工類專業:17500元/生·學年;

  文史類專業:16500元/生·學年;

  藝術類專業:20000元/生·學年;

  體育類專業:16500元/生·學年;

  住宿費:1400-1800元/生·學年。

  以上收費標準若遇物價調整,以省物價局審批的為準。

  第十五條 新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必須按規定時間按時到學院報到,并按《入學指南》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未能按時報到的,須事先以書面形式請假,未按規定請假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請假一般不超過兩周。

  第十六條 我院設立了優秀學生獎學金、國家獎學金;現行的資助政策主要有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七條 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將由閩南理工學院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由閩南理工學院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十八條 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595-86877777,83677777

  監督電話:0595-88911680

  傳 真:0595-88916333,88911791

  學校網址://www.mnust.cn

  E-mail:mnlgzsb@163.com

  學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獅寶蓋山風景區(362700)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閩南理工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條 以上章程由閩南理工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閩南理工學院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