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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海南中小學學生轉學申請表及轉學申請流程方法

更新時間:2023-08-24 15:43:52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近日,海南省教育廳印發《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修訂)和《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修訂)及相關聯系表的通知,對有關中小學轉學條款進行了修訂。今后,中小學轉學工作全面實施網上審批,學生轉學核辦流程按相應的管理權限由省教育廳或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具體修訂的兩個實施細則中涉及轉學規定的條款,其中《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是第十九、二十條,《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是第十五、十六、十七條。改動后的條款將原來轉學的表述原則化,即:……轉學……其核辦流程按相應的管理權限由省教育廳或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省教育廳基教處有關負責人表示,修訂后的《細則》為將來進一步調整或完善網上審批流程留出了空間,也考慮了各市縣在具體流程環節的細微差異性,更加符合管理實際。

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修訂前修訂后
第十九條學生轉學審批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持加蓋現就讀學校公章的學籍卡(由電子學籍系統打印或學籍檔案中復印)向轉入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并向學生法定監護人提供《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聯系表》,監護人填寫相關內容,學校在相應欄目上簽署意見并蓋章;

第二步: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或學校有關人員攜帶加蓋學校公章的《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聯系表》和家庭住址遷移、家長工作調動等有關證明到轉入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審批,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蓋章;

第三步:轉出學校審核同意、蓋章;

第四步: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蓋章。

轉學手續一般應在寒假、暑假期間辦理。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準轉學,但在畢業年級轉回戶籍地就讀以便參加戶籍地小學或初中畢業學業考試的學生、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等特殊群體學生,學籍主管部門可酌情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學生轉學的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后,即可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按紙質《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聯系表》審核流程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九條學生轉學核辦流程按相應的管理權限由省教育廳或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轉學手續一般應在寒假、暑假期間辦理。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準轉學,但在畢業年級轉回戶籍地就讀以便參加戶籍地小學或初中畢業學業考試的學生、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等特殊群體學生,學籍主管部門可酌情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學生轉學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核辦流程中涉及的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修訂前修訂后
第十五條省內轉學審批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持加蓋現就讀學校公章的學籍卡(由電子學籍系統打印或學籍檔案中復印)向轉入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并向學生法定監護人提供《海南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聯系表》,監護人填寫相關內容,學校在相應欄目上簽署意見并蓋章;

第二步: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或學校有關人員攜帶加蓋學校公章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聯系表》和家庭住址遷移、家長工作調動等有關證明到轉入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審批,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蓋章;

第三步:轉出學校審核同意、蓋章;

第四步: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蓋章。

第十六條省外學生因常住戶口隨法定監護人戶口遷入我省,學生法定監護人可持變動后的戶口登記材料申請轉學至我省學校就讀,審批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持加蓋現就讀學校公章的學籍卡(由電子學籍系統打印或學籍檔案中復印)向轉入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并向學生法定監護人提供《海南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聯系表》,監護人填寫相關內容,學校在相應欄目上簽署意見并蓋章;

第二步: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或學校有關人員攜帶加蓋學校公章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聯系表》和《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等有關證明到轉入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審批,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蓋章;

第三步:轉出學校審核同意、蓋章;

第四步: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蓋章;

第五步:省教育廳審核同意、蓋章。

第十七條學生轉學的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后,即可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按紙質《海南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聯系表》審核流程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我省學生在本省學校間轉學,其核辦流程按相應的管理權限由省教育廳或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六條省外學生因常住戶口隨法定監護人戶口遷入我省,學生法定監護人可持變動后的戶口登記材料申請轉學至我省學校就讀,核辦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持加蓋現就讀學校公章的學籍卡(由電子學籍系統打印或學籍檔案中復印)向轉入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并向學生法定監護人提供《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學生轉學聯系表》,監護人填寫相關內容,學校在相應欄目上簽署意見并蓋章;

第二步: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或學校有關人員攜帶加蓋學校公章的《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學生轉學聯系表》和《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等有關證明到轉入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審批,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蓋章;

第三步:轉出學校審核同意、蓋章;

第四步: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蓋章;

第五步:省教育廳審核同意、蓋章。

第十七條學生轉學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核辦流程中涉及的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除上述條款修訂外,修訂后的《細則》還對《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聯系表》、《海南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聯系表》、《海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審批表》也進行了修改,原三個表修訂后分別變為《海南省中小學生省內轉學聯系表》、《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學生轉學聯系表》和《海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聯系表表》。其中《海南省中小學生省內轉學聯系表》變動較大,為適應網上審批,取消了原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意見、轉出學校意見和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意見3個意見欄,只保留了轉入學校意見欄,目的是避免家長誤解仍到有關學校或教育局申請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