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和部分在京中央機關暫時調整適用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的決定。決定將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拓展公務員職級晉升通道,進一步調動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
該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天津市市級機關及和平區、西青區各級機關,山東省省級機關及青島市、濰坊市各級機關,湖北省省級機關及宜昌市、襄陽市各級機關,四川省省級機關及綿陽市、內江市各級機關,以及教育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國家統計局本級機關(不包括直屬機構)開展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試點工作,暫時調整適用公務員法關于非領導職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具體試點辦法由國務院作出安排,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試點期限為2年。本決定自12月26日起施行。
關于公務員工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
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據有關部門統計,在目前各地公務員工資的組成部分中,職務工資約占20%,級別工資約占25%,地區附加津貼約占45%,各種補貼約占10%。也就是說,級別工資僅占各地公務員工資的兩成多。
公務員工資與職務脫鉤,不升職也能加薪
公務員施行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這意味著公務員的工資待遇將與職務脫鉤、與職級掛鉤,將改變過去當領導才能漲工資的現象,從而提高基層公務員薪酬。
解決基層公務員薪酬偏低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目前,我國公務員的薪酬待遇,就是與這些層級掛鉤。職務與級別越高,收入就越高。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稱,“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就是要打破這種常規,將公務員的工資與職務分離、與職級掛鉤。這主要解決的是基層公務員薪資偏低的問題。
職務與職級并行后,一個普通的基層公務員,按照工作年限和考核標準提高職級,就可以相應的增長工資,可以解決基層公務員一直以來工資偏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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