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場參與人:
為加強分級基金業務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分級基金業務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指引》施行后,未開通分級基金相關權限的投資者將不得買入分級基金子份額或分拆基礎份額。投資者已持有分級基金子份額,但未開通分級基金相關權限的,可以自主選擇繼續持有或者賣出當前持有的分級基金份額。
二、各會員單位應于2017年2月25日前完成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工作,包括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根據《指引》所附必備條款制定《分級基金投資風險揭示書》,進行相關技術系統改造及測試等。
三、在完成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工作后,各會員單位可為符合《指引》規定條件的投資者開通分級基金相關權限。
四、各會員單位應高度重視《指引》落實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各會員單位應當在每月結束后3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書面報告技術系統改造及測試進展情況和投資者權限開通情況,報送方式本所另行通知。
五、各會員單位和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工作機制,嚴格按照《指引》規定開展分級基金相關業務,并做好投資者教育及風險警示等工作。
六、本所將對各會員單位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要求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未按規定落實《指引》相關工作的會員,本所將視情況對其采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分級基金業務管理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
11月25日
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分級基金業務管理,保障分級基金業務平穩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分級基金的份額折算、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投資者教育與風險警示等事項,適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基金合同的規定開展分級基金業務,加強分級基金相關技術系統及業務制度建設,做好投資者教育及風險警示工作,保障分級基金業務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條 會員應當根據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建立并嚴格落實分級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資者教育及風險警示工作,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分級基金交易及相關業務。
第五條投資者應當遵循買者自負的原則,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分級基金交易及相關業務。
第六條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或應基金管理人的申請,暫停接受分級基金的申購及分拆合并申報,或者實施停復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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