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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喪假規定幾天,山西省關于喪假的最新規定

更新時間:2023-08-27 10:51:55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職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企業應該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職工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當照常發放職工的工資。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

延伸閱讀:勞動法對于各類假期規定

一、勞動法假期規定:病假

(一)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

(二)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

(三)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80%計發。

(四)上述人員病假期間,津貼的發放,根據杭人[1996]389號“津貼分配實施意見”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法假期規定中關于病假的待遇問題:

1、職工當月病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病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2、職工當月病假半個月以上的(含半個月)市定崗位補貼停發。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勞動法假期規定:事假

(一)勞動法假期規定中關于申請事假的條件及程序

鑒于實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時制,工作人員一般不應再請事假。需要處理私事的,應安排到假期中進行,事假應先用年休假(或探親假)沖抵。若當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請事假,其假期天數累計超過20天,則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另請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

(二)勞動法假期規定中關于事假的工資待遇問題

1、當年事假累計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加省職崗津貼的50%[日扣發基數=(月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崗省補)÷21天,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工資。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不予扣發。

2、職工當月請事假在半個月以上(含半個月)的,市定崗位補貼停止發放。

3、職工當月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三、勞動法假期規定:婚假

(一)婚假:婚假國家規定一般為3天;雙方符合晚婚條件(按法定婚齡,女二十周歲、男二十二周歲,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除國家規定假期外,婚假為15天。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二)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三)結婚當年已探望過父母,探親假的四年應從下一年開始計算。

(四)婚假期間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勞動法假期規定中關于婚假的工資待遇:職工當月婚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婚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四、勞動法假期規定:產假

(一)三個月內流產假期為20-30天;

(二)三~七個月流產假期為50天;

(三)正產(含七個月以上早產)產假為90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臺,每多一嬰增加產假15天;

(四)產假當年仍可享受探親假和年休假;

(五)產假期間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

(六)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不影響正常晉升工資。

(七)勞動法假期規定中關于產假的工資待遇:

1、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職崗津貼、省定補貼、市定崗位補貼全額發給。

2、職工當月產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產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五、勞動法假期規定:女職工妊娠期間、哺乳假

1、妊娠七個月后,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滿七個月,不能勝任夜班工作的,可憑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酌情照顧不上夜班。

3、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假休息,工資按不低于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省職崗津貼的80%,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4、女職工妊娠期間,應按有關醫療保健機構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所花費的時間作公假處理。

5、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勞動法假期規定:產假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一孩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為6個月,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哺乳假為3個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省職崗津貼的80%計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準:每年不低于100元,從領證當年起至子女14周歲止,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

6、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后休息一年,其產假期滿后工資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80%發給。

7、請哺乳假一年(含產假),哺乳假工資照發,省職崗津貼停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8、以上人員請假期間(半個月以上),市定崗位補貼停發。

9、晚育的(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女方生育時,男方可享受5-7天護理假,工資照發。

10、撫育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勞動法假期規定: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每嬰30分鐘,另加往返途中時間,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并使用,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嬰兒滿周歲后,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11、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癥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休假1-2天。

12、職工當月哺乳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哺乳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六、勞動法假期規定:年休假

(一)勞動法假期規定中關于年休假的時間:

1、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年休假使用細則

1、當年假期當年使用,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

2、產假不計入病、事假內,仍可享受年休假。

3、請哺乳假的人員,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4、當年享受探親假的人員,不影響當年的年休假。

5、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6、年休假期間遇法定節假日,節假日天數可增加在年休假內。

七、勞動法假期規定:探親假

(一)勞動法假期規定中關于職工享受探親待遇的條件

根據國發[1981]36號文件規定,職工享受探親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凡在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

2、與父親、母親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雖同父親、母親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

(二)勞動法假期規定中關于職工探親的假期與工資

1、職工(工作滿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下同)。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3、對于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4、職工在勞動法假期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和路程假期內,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職崗津貼、省定補貼全額發給。

5、勞動法假期規定職工當月探親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探親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三)職工探親假的區域與往返路費

1、職工探親假的區域:根據杭州市勞動局、人事局、財稅局杭勞薪[1982]160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執行。

2、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境外探親,往返路費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口岸,返回時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費自理。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崗位工資、績效工資30%以內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四)探親假的有關口徑

1、探親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2、職工探親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3、享受探親假的職工,不影響當年的年休假;

4、探親假期間結婚,假期不再另給;

5、探親假期間遇喪事,假期不再另給;

6、結婚、離婚當年,不享受探親假;

7、產假、哺乳假,不影響探親假。

8、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10、職工在當年因其他事情已經和家屬團聚過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11、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4年給假一次,在這4年中的任何1年,經過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結婚當年已探望過父母的,4年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

12、戶口不轉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13、已辦理過法律手續,過繼給別人,和養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與生身父母在一起的,只能利用其他假期去探望。

14、勞動法假期規定中關于出國援外人員的探親假問題:“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出國援外人員回國休假1個月,已與配偶或父母團聚,故不應另外再享受探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