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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勞動法對產假的規定

更新時間:2023-08-20 09:48:09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2017云南勞動法對產假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為了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在本省而離開本省行政區域的公民。

第三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開展計劃生育工作,并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一般公共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提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安排經費,保障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計劃生育經費。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具體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信息系統,負責有關信息的匯集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計劃生育服務機制,提高服務管理水平,加強生殖健康服務,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保障人民群眾享有基本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九條衛生計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民族宗教、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公共傳媒應當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齡、心理特征的方式,對學生開展計劃生育國策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第十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管理。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負責計劃生育行政管理和技術服務的機構,配備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流動人口較多的鄉(鎮)還應當配備專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員。

村(居)民委員會配備計劃生育宣傳員;村(居)民小組配備計劃生育服務員。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管理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員、計劃生育宣傳員的報酬,由各級財政列入計劃生育事業費中解決。計劃生育服務員的報酬,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公開計劃生育的規定和辦事程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計劃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公安部門辦理新生兒落戶時發現違法生育情況的,應當及時通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五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是城鎮居民的,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獨生子女的;

(二)夫妻雙方結婚滿五年因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都是歸國華僑或者港、澳、臺同胞,回內地定居時間不滿六年、現居住在本省的;

(四)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頗族的。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獨生子女,指一對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養的唯一子女。

第十七條農村居民被錄用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正式職工的,按照城鎮居民身份執行計劃生育政策。

第十八條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農村居民,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十九條少數民族農村居民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已生育二個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都是居住在邊境村民委員會轄區內的少數民族;

(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頗族的。

第二十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再婚的,再婚前雙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養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但復婚夫妻除外。

第二十一條依法生育子女中,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病殘兒醫學鑒定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非遺傳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遺傳性殘疾,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但合計生育數不能超過三個。

第二十二條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生育登記,領取《生育服務證》。

流動人口在本省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手續的,按照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雙方共同提出申請,經女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生育服務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勞動法對產假的規定延伸閱讀

昨天上午,云南省人大常委會舉行了《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聞發布會。自10月1日起,經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條例將正式實施。《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新聞發布會透露:10月1日起,生“一孩”的夫妻無需再準備材料、填表、審批那么麻煩,只要攜帶相關材料去登記就可以啦。省衛計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一政策不僅在西部地區屬首例,云南也是全國首個實現的省份。在全國范圍來講,新《條例》是比較寬松、又最符合云南省情的。即將于10月1日實施的云南計生新規,還有哪些干貨值得期待?

重大調整

①取消4年生育間隔

②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的,經批準可生育二孩

③再婚夫妻婚前雙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養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經批準可再生育一個子女

④執行人口較少民族生育政策的民族由7個增加至8個,增加了景頗族

新增內容

①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辦證程序,由原來的審批變為登記

②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利用醫學技術促成多胞胎生育

③對涉嫌違法生育的,可進行親子鑒定

云南計生政策25年來這樣調整

1990年

以《云南省計劃生育條例》頒布實施為標志,云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軌道。

2002年

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頒布,云南省修訂了原條例并更名為《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收緊了允許生育3孩的人口面。它的頒布實施,是云南省計劃生育工作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對于推進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建設,全面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水平,實現并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0年“五普”時,全省的總和生育率為2.08,比較接近2.1的更替水平,2002年全省政策生育水平降至1.9。

2003年以后

全省開始執行國家“三項制度”和云南省“獎優免補”政策,不斷規范運行機制,擴大利益導向政策受益對象范圍,并逐步提高標準。這些政策鼓勵允許生育二孩、三孩的農業人口放棄再生育,使得婦女生育水平有了下降到政策生育水平以下的空間。

2012年

全省總和生育率為1.87,比政策生育水平低0.03。2013年底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發布后,為及時落實“單獨二孩”政策,回應廣大育齡人群的期盼,相關部門共同研究決定,云南省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工作分兩步完成??先調整實施“單獨二孩”生育政策,再全面修訂《條例》。

3月28日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啟動實施了云南省“單獨二孩”政策。

9月25日

《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由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值得關注的干貨

再婚前不超兩個娃還能生1個

修訂后的《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共7章50條,主要對生育政策、獎勵與社會保障、管理內容三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在我國,“生育間隔”主要指可生二胎的夫婦,生育第一個孩子到生育第二個孩子間隔的時間。在此次的條例修訂中,根據云南省總體上已經進入穩定低生育水平階段的實際,取消了原本為4年的生育間隔。除此以外,條例對農村夫妻生育和再婚夫妻生育政策等進行了修訂。

具體來說,夫妻一方為農村居民的,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養子女合計不超過2個的,除復婚夫妻外,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另外,根據條例修改,此次執行人口較少民族生育政策的人口較少民族也由7個增加至8個,分別為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頗族。如果夫妻雙方或一方是農村居民,同時為以上8個民族之一的,根據條例相關規定已生育2個子女后,夫妻雙方可以提出申請經批準再生育一個子女。如果是城鎮居民,則可申請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

產假期間辦獨子證,女方假期增加30天

除了生育政策以外,此次條例在晚婚晚育家庭的婚假和產假方面進行了適當增加。根據條例規定,男方25周歲、女方23周歲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記為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將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除了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以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從7天增加至護理假15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30天。

另外,條例也明確了對獨生子女家庭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合作醫療、扶貧開發、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補償費等方面給予優惠。同時,對失獨家庭的扶助政策方面,在相關待遇不變的情況下,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將發放一次性撫慰金和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

一孩辦證程序由審批改為登記

許多父母都知道,以往在生育第一個孩子時,需要通過填表、申請等過程,才能辦理到《生育服務證》,而隨著此次條例的修改,云南省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辦證程序將由審批改為登記。也就是說,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只要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生育登記,領取《生育服務證》就可以了。按照國家對生育服務證辦理程序等方面的改革要求,此次將一孩辦證程序由審批改為登記納入法規條例當中,云南省不僅在西部地區尚屬首例,在全國也是首個實現的省份。

除此以外,條例也明確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提供技術服務。同時明確規定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利用醫學技術促成多胞胎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