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追討公司拖欠的工資,最主要途徑除了向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投訴外,還有有申請勞動仲裁與起訴,那么這兩種途徑存在的時效問題是還有許多人還沒有弄清楚的。下面是由高考知識網收集梳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托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那么普通民事糾紛的時效是怎么規定的呢?
一、民事糾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依強制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
2、權利人在有效期限內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勝訴權即告消滅。
3、通俗地說,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你的某種權利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行使,超過這個期間就不再受法律保護了。
二、民事訴訟時效期限種類
1、普通時效:兩年。
2、特殊時效:1年,3年,4年,20年(不得中止,中斷,但可延長)。
3、商品不合格時:違約請求權為1年,侵權請求權為2年。
4、訴訟時效具體年數一覽
三、民事訴訟時效的起算
1.民事訴訟時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2.明確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自期滿之日的次日起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自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起算,若給予寬限期,則從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算。
4.人身傷害中,當時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未發現的,從確診日起算。
5.職務侵權賠償請求,從職務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6.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民事訴訟時效,按相應的履行日期分別計算,而不從最后的履行日期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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