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停職是指暫時停止其履行的職務,接受調查或者審查,并不是處分。以下是由高考知識網搜集整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停職檢查是指由黨的組織或紀檢機關對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對抗 、阻撓、干擾、破壞對其問題的查處,妨礙案件檢查工作開展的黨員干部,按照一定的程序,臨時停止其所擔任的職務的一種組織措施。
嚴格來說停職檢查還不算處分,畢竟還只是檢查階段,之余怎么處分,那是檢查結束得出結果后的事了。
之余停職調查結束后會有什么處分,我國并沒有非常具體的規定,一般不外于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停職是公司的內部決定,雖是停職,但勞動關系仍然存在。可不付完全工資,但仍須支付一定的基本生活費用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另外,若對停職的公司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供你的勞動合同或相關工作證明,還有公司決定。如果沒有,可要求用人單位舉證,然后要求撤銷公司停職決定,但應該說意義不大,如果都鬧到那份上了,就應該要辭職了。
若現在公司并無主動將人辭退,并不存在著違約金的問題.
停職跟辭退還是有著比較明顯的區別,辭退是解除勞動關系,而停職只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處罰決定而已.
根據《公務員法》:
第五十五條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停職是個社會問題,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它的概念也一直在不斷延伸!
(1)強制性。采取組織措施,不需要征得本人同意。
(2)暫時性。在案件查實后,對被調查人作出紀律處分的同時,停職檢查的決定自行終止。
(3)特定對象。采取組織措施,必須是被立案檢查的違紀黨員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對抗、阻撓、干擾、破壞對問題的 調查,妨礙案件檢查工作的開展。
(4)特定程序。采取組織措施,必須由黨的組織或紀撿機關依照有關條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最近,一些地區和部門來函詢問,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停職審查期間工資如何處理。經研究,現通知如下:機關和事業單位各類工作人員在停職審查期間,遇國家規定調整工資(含調整標準、晉升工資檔資和級別工資)時,其工資調整暫緩執行。待審查結束有結論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未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紀律處分的,按國家規定予以補調和補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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