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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南律師服務收費標準,云南律師收費辦法管理條例

更新時間:2023-08-26 18:28:58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云南省律師服務收費行業指引標準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和《云南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文件的通知》(云價收費〔2015〕15號)等規定,結合云南省律師服務行業的實際,針對實行市場調節價部分的律師服務收費(以下簡稱“律師服務收費”),制定本行業指引標準。

第二條 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本指引標準供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分所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協商確定收費時參考使用。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不同的服務方式,單獨或者綜合采取期間固定收費、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

(一)期間固定收費,是指為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供日常法律服務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用。

(二)計件收費,是指以每一項委托法律事務或每一法律服務階段為基本單位,按規定的數額或在規定的范圍、幅度、限額具體商定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或雖然涉及財產關系但不考慮財產價值僅根據工作量、工作內容確定費用的法律事務,如代書、不適合按標的額計收律師費的專項非訴訟法律服務等。

(三)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指按照案件爭議標的額、項目涉及的爭議標的額、交易額,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用的計價方式。按標的數額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和項目,包括民事訴訟、執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仲裁案件,以及非訴訟法律服務。

(四)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根據其提供法律服務耗費的有效工作時間,在規定的標準范圍內,按確定的每小時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采用計時收費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填寫工作日志,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單,與當事人協商確定。

(五)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只收取一定金額的基本服務費用(或約定不收取基本服務費用),其余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方式等先行約定,根據目標、效果的實現情況,按約定金額或比例支付的收費方式。

以下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

1、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案件;

2、實行政府指導價外的行政訴訟案件;

3、婚姻、繼承案件;

4、群體性案件。

(六)其他收費方式,是指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約定更符合所委托事項實際情況的其他律師服務收費方式。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在規定的范圍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律師的執業經歷及業務能力;

(四)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職稱、律師的執業年限和工作水平;

(六)委托業務的重要性、標的價值大小;

(七)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八)其他影響到律師服務成本、支出和工作量的因素。

第五條 指引收費標準如下:

(一)代理民事訴訟、仲裁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收費標準為5,000元-30,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不低于以下標準采用差額累進制計算收費比例:

(1) 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為5%,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 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為4.2%;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為4%;

(4) 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3%;

(5) 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2%;

(6) 1,0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含2,000萬元)為1.2%;

(7)2,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1%;

(8) 5,000萬元以上部分,為0.5%。

3、上述兩項收費標準是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單獨代理二審、發回重審、再審案件的、代理仲裁案件、代理不予執行或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可參照上述一審階段收費標準收取。同一律師事務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審理階段的,可以給予優惠。同時代理反訴、反請求案件的,反訴、反請求案件的收費可按標的額參照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費。

4、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臺地區)案件的收費標準,可參照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如果涉及到外語語種法律服務的,可以按上述標準的1至5倍收費。經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參照外國或港、澳、臺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收費數額。

5、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異地辦理的民事訴訟、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1至5倍。

下列案件為重大、疑難、復雜民事訴訟、仲裁案件:

(1)由中級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審的案件;

(2)當事人一方人數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訴訟案件;

(3)知識產權糾紛案、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商譽案、名譽糾紛等案件;

(4)取證困難的案件;

(5)新類型案件;

(6)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的案件;

(7)涉及專業知識、需要聘請具備非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協助方能辦理的案件;

(8)其他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雙方認為屬于重大、疑難、復雜民事訴訟、仲裁案件

6、民事訴訟、仲裁案件,除國家規定不得實施風險代理收費的案件外,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風險代理收費根據爭議標的金額大小、實現代理目標的難易、代理工作覆蓋的訴訟階段等情況協商確定,涉及財產關系的,建議不高于爭議標的總額的30%。

7、 執行案件:根據執行標的額,可按一審階段標準收費或根據案件情況實施風險代理收費。

8、 代理民事申訴案件,可參照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收費標準,亦可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二)行政案件

1、 代理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聽證等的收費標準,參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訴,參照民事申訴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

(三)非訴訟業務收費

涉及下列非訴業務的,可參照不低于以下標準收費:

1、 法律盡職調查、發行債券、上市等:

(1)法律盡職調查為50,000元/件;

(2) 首次發行債券為100,000元/件;

(3) 新三板掛牌為200,000元/件;

(4)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為1,000,000元/件。

2、其他證券類業務、投資融資、兼并重組、企業改制等非訴業務,每件收費不低于50,00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可參照不低于以下標準采用差額累進制計算收費金額:

(1) 1000萬元以下部分(含1000萬元)為1%,收費額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收取;

(2) 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0.6%;

(3) 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為0.3%;

(4) 1億元以上部分為0.1%。

3、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案件,收費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確定。

(四)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費方式的,可根據顧問單位的實際、預計的律師工作時間、顧問單位上年度營業額、顧問單位法律風險程度、律師事務所成本、律師法律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年度收費額,可參照以下標準收取:

(1)擔任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常年法律顧問,30,000元-100,000元/年 。

(2)擔任中型企業常年法律顧問,80,000元-300,000元/年。

(3)擔任大型企業、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顧問,200,000元-600,000元/年。

(4)擔任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常年法律顧問,10,000元-200,000元/年。

(五)前述各類業務均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計時收費方式,計時收費的標準為300元-3,000元/小時。

(六)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翻譯費、差旅費、交通費、跨境通訊費、郵寄費用、專家或專業機構咨詢論證費等,不屬于律師服務收費,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六條 以下實施政府指導價的法律服務不適用本指引標準: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收費應當遵守以下規范:

(一)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應當簽訂書面的委托代理合同。

(二)律師服務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并應當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

(三)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其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律師服務費。

(四)律師事務所按本指引標準計算律師費用后,可根據與委托人的長期合作關系,酌情給予優惠。

第八條 附則

(一)律師事務所應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師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相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檢查。

(二)邊疆民族地區的律師服務收費,可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由當地律協制定相應行業指引收費標準。

(三)律師事務所應當執行本行業指引標準收費,避免行業不正當競爭,律師事務所之間因不正當競爭產生的糾紛,由省律師協會或授權州市律師協會負責處理。

(四)本指引標準由云南省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五)本指引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