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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條例)

更新時間:2023-08-16 05:55:25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第一條為貫徹和落實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唐山工傷保險辦法》,根據《河北省工傷保險業務管理規程(試行)》,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工作程序和文書的通知》,制定如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業務流程。

第二條本流程適用于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各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用人單位,要按照業務流程設置崗位職責,建立考核制度,確保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運轉暢通、快捷高效。

第四條重大工傷事故報告。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接到轄區內用人單位重大傷亡事故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向唐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電話2802817或2802710)。市直各用人單位發生重大事故要及時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

第五條工傷認定申請。市或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擬申請工傷認定的申請人,免費發給《工傷認定申請表》(見附表1),并詳細告知其需要準備的相關材料和事項。

第六條延長申報時限。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不能按規定時限申請工傷認定的,根據《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唐山工傷保險辦法》的規定提出延長申請時限的,填寫《延長申報時限申請表》(見附表2),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通知用人單位。《延長申報時限申請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用人單位,一份交社保經辦機構,一份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留存。

第七條接收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對書面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或個人,應當場填寫《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收憑證》(見附表3)和《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見附表4)。此表均填寫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留存。

第八條材料補正。工傷認定經辦人員接到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后,應在15日內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見附表5),將缺少的所有材料一次性全部列出,告知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九條工傷認定申請受理。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其中1-5項為必須提供材料,其他按不同情況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存在爭議的,由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做出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裁決;

3、搶救醫院或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當天及連續治療)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屬于受傷害職工直系親屬申請的,應同時提交親屬關系證明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5、個人申請的應提交個人申請,寫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受傷經過、受傷部位、傷害程度等;

6、受交通事故傷害或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相關處理證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

7、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其他證據材料,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還應提交人民法院公布的死亡證明;

8、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搶救證明和《居民醫學死亡證明》、用人單位出具的突發疾病時間、死亡時間的證明;

9、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有效證明材料;

10、復轉軍人因戰、因公負傷致殘舊傷復發的,應提交本人的《革命傷殘軍人證》和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市局或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符合本統籌地區受理范圍且材料齊全,并在規定時間內補正全部材料的,應在審查結束后5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表6)。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正全部材料,但自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以及按照《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扣除可以不計算在申請工傷認定時限內的時間后一年內補正全部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通知書,應當加蓋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專用印章。

第十條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市局或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不符合受理范圍的,應在對申請材料審查結束后5日內出具加蓋市局工傷申請受理專用章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表7)。通知書中要明確寫出不予受理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的條、款、項及具體內容。因不屬于本統籌地區管轄范圍不予受理的,要在《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中告知有管轄權的單位名稱。

第十一條現場勘驗和調查筆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的現場勘驗的,應及時到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制作《工傷認定現場勘驗記錄》(見附表8)。勘驗人、記錄人及其他在場人員均應在《工傷認定現場勘驗記錄》上簽字確認。

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需要調查取證的,必須由兩人以上進行調查。調查時,單獨向被調查人詢問,其他人員不應在場。調查開始應向被調查人告知調查人姓名和單位以及調查事項,并作《工傷認定調查筆錄》(見附表9)。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均應在《工傷認定調查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閱卷記錄。需要查閱材料的,應當做好《工傷認定閱卷記錄》(見附表10),閱卷記錄除記錄查閱材料的具體內容外,還要有被查閱材料的部門壓頁蓋章。閱卷人、記錄人、在場人均應在《工傷認定閱卷記錄》上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舉證通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舉證材料的,應制作《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見附表11),于5日內送達有關用人單位。

第十四條申報。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材料原件報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存材料復印件)。

第十五條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應在60日內(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作出是否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決定,并制作《工傷認定決定書》(見附表12)。決定書中必須寫明認定為工傷或不認定為工傷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名稱,法律、法規的條、款、項及具體內容。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結論的,應將不予認定的理由及政策依據在決定書中寫清楚。決定書應加蓋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專用印章。

第十六條送達時限與送達登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以及認定工傷或不認定工傷的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以及其他需要送達的文書,分別送達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相關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各項決定以及其他書面材料,送達時都應當填寫《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見附表13),由收件人在《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采用掛號郵寄或快遞方式送達的,應將憑據留存。

第十七條歸檔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申請的所有材料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各種文書材料應當在每季度進行一次整理,以每例申請作為一份材料歸檔管理。

第十八條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通知書。受傷職工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發現其所在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7日內發給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通知書》(見附表14),告知辦理參保手續的時間、經辦機構名稱、地址。《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通知書》應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各一份。

第十九條工傷認定代碼及表格文書。

1、為規范統一全工傷認定工作,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使用以下文書代碼:

代碼縣(市)、區代碼縣(市)、區代碼縣(市)、區A豐潤區B豐南區C遷安市D遷西縣E灤縣F灤南縣G遵化市H玉田縣J樂亭縣K唐海縣L古冶區M開平區N路南區P路北區Q蘆臺開發區R南堡開發區S漢沽管理區T高新技術開發區V海港開發區注:字母后為四位數字例如,豐潤區為“唐社傷險認決字[2005]A0001號”,豐南區為“唐社傷險認決字[2005]B0001號”其它各縣(市)、區依次類推。

2、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可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直接領取附表1-14表(表12《工傷認定申請表》除外)。《工傷認定申請表》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資料情況和受理意見”欄,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加蓋公章。

3、報送材料統一用A4規格紙,不足A4規格的,將材料粘貼在A4規格紙上。

第二十條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領取《工傷職工鑒定確認事項申請表》(附表15),按規定填寫后到市鑒委會辦公室登記,并提供以下資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

2、被鑒定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被鑒定人的原始病歷、診斷證明、檢驗報告等檢查資料;

4、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5、涉及工傷職工所患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停工留薪期及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配置和更換輔助器具的確認等事項時,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意見或相關證明。

申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按規定交納鑒定費。

第二十一條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受理。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申請人所報材料符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的條件,發給《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受理通知書》(附表16);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場或在10個工作日內簽發《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補正材料通知書》(附表17)。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根據科別從勞動能力鑒定醫學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通過臨床檢查、診斷,對工傷職工的致殘情況提出鑒定意見,并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意見表》(附表18)。特殊情況,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遇到工傷職工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等情況,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工傷職工應當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安排的時間和地點接受檢查和鑒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簽署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意見表》,做出工傷認定結論,并制作《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附表19)。

第二十四條送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將《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分別送達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同時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送達時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送達回證》(附表20),采取掛號郵寄或傳遞方式送達的應將憑據留存。

第二十五條再次鑒定。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河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六條復查鑒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鑒定。

第二十七條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各環節應按規定對檔案進行分類管理,妥善保管,并做好電子檔案的備份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業務流程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