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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常德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更新時間:2023-08-19 00:21:47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從1月1日起,全市開始實行新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去年底,根據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我市實行新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從原來的三類細化為現在的八類,基準費率由原來的1.0%、2.0%、3.0%變為0.9%、1.0%、1.5%、1.7%、1.8%、2.4%、2.5%、2.7%。按新的繳費費率計算的工傷保險費在1月的工傷保險征繳單上具體體現。

據了解,實行新的費率后,多數企業的工傷保險費是降低的,但部分高危行業費率或將上升。比如,過去同屬于第二類的房地產業和房屋建筑業,老的基準費率都是2.0%。細化后,房地產業列入第二類,繳費費率下降;房屋建筑業由于行業風險較高被列入第六類,繳費費率上升。

常德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經費自收自支(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離退休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月工資標準、繳費金額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的情況在本單位內定期公示,并將相關情況記入《工傷保險手冊》。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積極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工傷保險工作,并具體管理下列兩類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

(一)駐各區、縣(市)(不含武陵區)養老保險關系由市管理的用人單位;

(二)市城區市屬以上用人單位、市屬改制企業、市直部門招商引資企業、市工商局登記發照的私營企業,德山開發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用人單位。

武陵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區屬用人單位及市工商局武陵分局登記發照的個體、私營企業的工傷保險工作。其它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西湖管理區、西洞庭管理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省管、市管用人單位以外其他所有應參保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縣兩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六條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繳費費率。具體繳費費率根據國家規定和本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和職業危害因素等情況確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向社會公布后施行。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監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時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九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基金征繳、管理工作由市、縣兩級勞動保障部門分級負責。

工傷保險基金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傷醫療待遇;

(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用;

(九)工傷康復費用;

(十)工傷認定調查和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十一)工傷預防宣傳和獎勵費用;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建立市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市級儲備金由下列兩項組成:

(一)市本級按工傷保險基金收繳總額的10%提取;

(二)各區、縣(市)按當年征收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0%向市上解。

工傷保險儲備金市級留存7%,向省上解3%。

工傷保險儲備金主要用于全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墊付。

第十二條各區、縣(市)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用于轄區內參保單位符合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 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墊付。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六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由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0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及時進行審核,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一)超過申請時效的;

(二)不符合管轄權規定的;

(三)屬于《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對于不予受理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為調查核實事故傷害情況,有權查閱用人單位的事故記錄及有關資料、勘察事故現場、走訪有關人員,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對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應當核發《工傷證》。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設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通過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工傷職工本人身份證的復印件;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二十五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醫療鑒定意見。必要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直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醫療診斷。

第二十六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復查鑒定按本辦法規定的勞動能力鑒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七條己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其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提出的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其鑒定結論高于原等級的,鑒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鑒定結論低于或者與原結論相同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其工傷治療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工傷認定前,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墊付的費用及以后的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規定的,由經辦機構審核后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二十九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其購置、安裝、維修、更換輔助器具的費用按有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全市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第三十二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或者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繼續享受工傷保險的傷殘津貼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