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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考試報名入口

更新時間:2023-08-23 22:25:35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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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會計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管理,根據人事部《關于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的通知》(人發[1997]75號)和財政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負責全國會計資格考試的考務管理,并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的考務工作。

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會計資格考試的考務管理,嚴格按照全國會計考辦年度考務日程安排等有關規定,組織本地區的考務工作,并接受全國會計考辦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國家《保密法》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考試工作回避制度和全國會計資格考試工作紀律。

第四條 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關于印發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建立本地區的考試工作考核制度,對考試工作進行考核。

第二章報名

第五條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必須根據全國會計考辦的統一部署,確定本地區報名的具體時間、地點、報名方法及注意事項,并在報名日前20天公布。

第六條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國會計考辦規定的統一格式,印制"報名表"及相關材料。

會計資格考試報名點,應當設專人負責報名咨詢、資格審核、計算機錄入等項工作。

第七條 報考人員應按公布的報名日期和要求,到報名點報名。報名時,必須提交報名表、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張,并出示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會計證、畢業證及有關證件。所帶的證件,均為原件(復印件無效)。報名表各欄目內容須經所在單位審查并加蓋公章。

第八條 各報名點應當認真審查報考人員提供的證件及相關材料。凡符合報名條件的,經辦人員要在報名表上簽署同意報名意見,并辦理報名手續: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拒絕辦理報名手續。

第九條地方各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按當地物價部門核批的標準向考生收取考試費。

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按規定的標準及時向全國會計考辦上交考務費,并合理地確定地(市)、縣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留用的考務費,以保證會計資格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的考務費,必須按照《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費管理辦法》規定的開支范圍,項用于會計資格考試工作的各項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按照每考試年度考務日程安排通知規定的時間將考試報名人數、考場設置、試卷預定情況表及有關事項報全國會計考辦。

第十一條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直屬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及武裝警察部隊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即工作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相互設立的辦事機構和聯絡處、公司設立的代表處、辦事處的報考人員也按照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三章考場設置

第十二條各地應按照就近、集中的原則,根據報考人數及分布情況,設置考區、考點。

第十三條 考區以地(市)為單位設置,考點一般選擇在普通高考定點學校。中級資格考試的考點必須設在地、市、州所在地;初級資格考試,必須嚴格控制縣級考點的設置。考生比較集中,確需設置縣級考點的,須經省人事(職改)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考場可按30人、25人、10人設置。考生座位按單人、單桌、單號、間距80厘米以上編排并按"S"形排列,考試所用課桌的桌屜朝前。

第十五條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按要求隨機編排考場及座位號,并于考試前一個月向考生核發準考證。

在核發準考證前,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組織對各考場設置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考場,應及時調整。

第十六條考場應具備安全、安靜、光線明亮等條件,不得使用階梯教室。

第十七條各考點應在入口處等顯著位置標明??考區??考點,并提前張貼考場示意圖、考試時間表和考場規則等。考場門口應張貼考場號及準考證起止號。

第十八條各考點應設臨時考務辦公室,作為考試期間收發、保管、裝訂試卷及處理考試事務的場所。

第四章試卷的運送、交接和保管

第十九條 會計資格考試試卷、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在啟用前屬國家絕密件。必須按規定的制度和手續進行交接和保管,做到絕對保密和安全,嚴防泄密或其他事故發生。

第二十條 試卷交接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交接雙方各不得少于2人。試卷交接雙方對試卷袋種類、數量進行清點核對,并對包裝和密封情況進行檢查,合格后由雙方在試卷交接單上簽字。

辦好交接手續后,應將試卷立即存放在專用保密室內。保密室必須安裝防盜門窗,報警裝置,備有防火、防潮器材。保密室及保險柜的鑰匙必須由兩人以上分別保管。試卷存放期間,必須晝夜值班。在任何情況下,值班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二十一條各地試卷應當由省級考試管理機構集中保管。考試開始前,各地(市)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保存試卷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天。

第二十二條開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試卷袋。

考試結束,各考點將全部試卷收齊后,在兩日內,必須派專人、專車將試卷和答題卡集中運抵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

考試后的試卷在運行、交接保管過程中,必須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試卷保管期滿后,其銷毀工作由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統一組織進行,并嚴格履行銷毀手續。試卷及答題卡的保管期限為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六個月。客觀性試題的試卷可在考試結束后銷毀。

第五章考試實施

第二十四條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認真組織和實施本地區的會計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十五條各考區設考區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負責組織領導本考區的考試實施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當地財政部門或人事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六條 各考點設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二人,負責組織領導本考點的考試實施工作。主考和副主考由考區主任任命。主考人員要嚴格執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主考工作職責》。

第二十七條各考點應設立考務、保衛、醫療等小組,以保證考試正常實施。

第二十八條 各考點應劃出考試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戒線。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期間執行任務時,必須佩戴考試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工作證,如"主考"、"監考"、"巡視"、"工作人員"等。除主考、監考和巡視人員外,其他工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考場。

第二十九條各考場內應配備二至三名監考人員,考場外應設若干流動監考人員。

第三十條 監考人員應由責任心強,作風正派的人員擔任。監考人員的名單應報當地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備案。監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監考規則》。

有直系親屬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不得擔任監考工作。

第三十一條在考試開始前,地方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對監考人員進行培訓。未經培訓的,不得承擔監考工作。

第三十二條 考試期間,各級考試管理機構須安排專人晝夜值班,設立值班電話,并將電話號碼和值班人員名單于考試前一周通知上、下級考試管理機構,以便隨時掌握、處置有關情況和問題。

第三十三條在考試過程中,如遇有失密、泄密、考場大面積舞弊等重要情況,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妥善處理,并立即報告全國會計考辦。

第三十四條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如水災、臺風、地震等自然災害,無法正常進行考試的,應及時報告全國會計考辦,進行妥善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考試期間要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監督和檢查,選派巡視人員監督、檢查考試的實施情況,協助做好考試工作。巡視人員要嚴格遵守《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巡視規則》。

第三十六條考試期間,各考區可請當地公安、紀檢、監察、保密、教育等部門派人協助管理本考區的考試工作。

第六章評卷

第三十七條評卷工作由全國會計考辦統一部署。

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會計資格考試評卷工作。

第三十八條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成立評卷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擔任。

第三十九條各地要嚴格按照《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卷規則》組織評卷工作。

第四十條各地人事部門負責評卷檢查驗收工作并及時出具驗收報告。

第七章考試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地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必須使用全國會計考辦統一的考試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十二條 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按統一規定和要求,及時、準確地向全國會計考辦報送考試信息,包括:考試報名人數、考區考點及考場設置情況、試卷預定情況、考試成績及其他相關統計資料。

第四十三條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對考試信息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防止數據的丟失和涂改,保證考試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四條考試信息公布前屬于國家秘密,應采取相應的保管、傳遞和安全保密措施。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規則由全國會計考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