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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師范學院教務管理系統登錄入口官網

更新時間:2023-08-15 06:00:58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伊犁師范學院章程

序言

伊犁師范學院是隸屬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管理的普通高等師范院校,前身是創辦于1948年的新疆省立專科學校,先后更名為阿合買提江專科學校、伊犁師范學校,1980年經國務院批準升格為本科院校,定名為伊犁師范學院。2003年,伊犁教育學院整體并入伊犁師范學院,成為奎屯校區。2012年,奎屯校區整建制分離。

伊犁師范學院堅持以振興邊疆教育、服務地方發展和推動社會進步為己任,以教學為中心,以質量為生命線,團結全體教職員工,秉承“品正學實”的校訓,愛國愛疆,勵精圖治,艱苦創業,為新疆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了大批政治合格、基礎扎實、具有較強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各類人才,積極發揮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職能,形成了內涵豐富、特色鮮明的辦學傳統,在新疆尤其是北疆贏得了良好的社會聲譽。學校致力于建設區內先進、部分學科在國內居于領先地位、辦學特色鮮明、輻射中亞,以教師教育為特色的高水平教學型綜合性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規范辦學行為,實現依法治校、自主管理,促進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伊犁師范學院,簡稱“伊犁師院”。英譯為YILINORM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YLNU”。學校網站域名為//ylsy.edu.cn。

第三條學校法定住址為新疆伊寧市解放路448號。學校根據資源分布,可設若干校區。在辦學過程中并入學校的機構,均為學校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學校為非盈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院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遵循高等教育辦學規律,堅持改革,推進創新,實現學校辦學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學校堅持宗教與教育相分離,堅決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園滲透;不斷加強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堅持“三個離不開”“四個認同”、馬克思主義“五觀”和“六個相互”,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

第六條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功能,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七條學校承繼“愛國守邊、團結進取、樸實奉獻”的辦學傳統,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實施“人才立校、特色興校、科研強校”的發展戰略。

第八條 學校辦學總體定位是“立足地方,服務地方”;類型定位是“以教師教育為優勢的教學型大學”;層次定位是“以本科教育為基礎,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的多層次教育體系”;學科定位是“綜合性大學”;人才培養定位是“以服務邊疆基礎教育為傳統,培養政治合格、業務扎實、踏實敬業的高水平的雙語師資;以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為己任,培養基礎扎實、實踐能力強、會學善用的應用性人才”;服務面向定位是“服務于區域基礎教育和經濟社會發展”。

第九條 學校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加強,兩個優化,三個提升”,即: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加強學科建設、加強辦學管理,優化辦學結構、優化資源配置,提升辦學運行水平、提升辦學質量、提升辦學條件和效益,堅持走“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的內涵式發展之路。

第十條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積極拓展和深化與國內外大學、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升學校社會聲譽和國際化程度。

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一條學校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按照*的需要,以宏觀管理、間接管理為主,提供辦學資金和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經費和條件,維護學校合法利益,做好規劃、協調、監督和服務,支持與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推動學校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第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及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核定學校辦學規模和學校發展規劃,明確學校戰略任務,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主要負責人,決定學校的更名、合并和終止。

第十四條學校舉辦者依法監管學校辦學行為,監管學校國有資產,監督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第十五條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傳承與創新和社會服務;

(二)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調整學科專業招生比例,按照國家政策,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

(四)自主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五)自主設置教學、科研、管理等內部機構;

(六)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

(七)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自主管理與使用學校財產和經費;

(九)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十)依法獲取和使用各類收益;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政策;

(三)遵守國家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教育運行的各項規定;

(四)執行國家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關高等教育的辦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受教育者提供優質的教育和就業服務;

(六)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七)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使用,提供辦學所需的校舍、師資和裝備,優化配置各類辦學資源,保障辦學質量和效益;

(八)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教育形式與學科門類

第十七條學校以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為主,積極拓展留學生教育,穩步開展繼續(成人)教育。

第十八條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研究生教育為主。積極探索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新的教育形式。

第十九條學校堅持以人才培養為目標,以教學為中心,積極開展科研工作,不斷提升人才培養質量和學校綜合競爭力。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積極推行學分制;自主制定教學大綱、教學計劃,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依據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要求檢查教學活動,考核學生成績;自主選擇和編寫教材。

第二十一條 學校致力于辦學質量建設,建立健全辦學質量監控體系,完善教學管理各項制度,通過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督導組織及相對獨立的評估機構等,對教學質量、教學管理、學生學習狀態進行評估。學校接受第三方對學校辦學質量及效益的評價。

第二十二條學校通過課堂教學、實踐教學、專業實習(實訓)、社會實踐、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與渠道,加強對學生的培養與教育。

第二十三條學校實行研究生導師負責制,加強研究生教育改革,積極走產學研聯合培養之路,不斷創新培養模式,努力提高研究生的專業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二十四條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學士學位、碩士學位或出具相應的學習證明。

第二十五條學校合理確定辦學規模,按照國家規定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門類,并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置專業和調整專業結構。學校設置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四章學校管理體制

第一節學校管理體制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伊犁師范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實行黨委領導、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七條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置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二十八條學校設立圖書館、校史館、檔案館、網絡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學校設立理事會、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校友會等組織機構。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法律規定,面向社會,自主辦學,堅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學治校,支持與鼓勵各民主黨派、群眾組織和社會團體按各自章程開展活動,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十一條 對于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項的決策,須廣泛聽取黨員干部和教職工的意見與建議,充分發揮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及校內學術機構的作用,保障和實現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進行運營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學校可以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合設置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二節學校黨委

第三十四條中國共產黨伊犁師范學院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對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等工作中重大問題行使領導權,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三十五條中國共產黨伊犁師范學院委員會的領導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上級組織和學校黨委的決議,堅持*,依法治校,維護政治穩定和校園安全;

(二)審議確定學校發展戰略和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領導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團組織;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實行政治領導,討論決定各民主黨派向校黨委請示的重大問題,充分發揮各類民主黨派在學校建設與發展中的參與作用;

(九)保證以培養人才為目標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伊犁師范學院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學校重大問題由黨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七條中國共產黨伊犁師范學院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職責是:

(一)傳達和學習中共中央、國務院、教育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以及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指示和會議精神,討論決定貫徹執行的意見;

(二)研究決定關于加強黨的建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綜合治理、安全穩定等工作的方案和措施;

(三)研究和討論學院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研究決定學院階段性的重要工作安排問題。討論決定學院改革發展以及教學、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決定處置國有資產;

(四)研究決定學院基本管理制度;

(五)研究決定學院處級機構的設置、合并和撤銷;

(六)研究決定干部的教育、培養、選拔、任免、調動、考核、監督和獎懲以及后備干部隊伍的建設問題;

(七)審定學院年度財務預決算。研究決定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大額資金和大宗物資采購,對未列入預算的較大金額的支出項目做出決定;

(八)研究決定各類學生年度招生計劃;

(九)按有關規定,研究決定黨內的獎勵和處分;

(十)聽取紀委的工作匯報,研究決定紀委提交常委會議審議的有關問題;

(十一)研究決定統戰工作和老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研究決定涉外聯合辦學、重大合作項目問題;

(十三)研究決定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四)研究決定學院教師隊伍建設計劃,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方案、重要人才的引進、教職工收入分配方案等方面的重要問題;

(十五)研究決定學院重大活動、慶典安排;

(十六)需要常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三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伊犁師范學院委員會常務委員由黨委書記(或其委托的副書記)主持,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如遇重要事項,可以隨時召開。常委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民主、科學的決策。對重大事項的決策,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伊犁師范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節院長

第四十條院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黨委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院長主要領導職責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報黨委全委會或常委會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學校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國內外合作與交流,部署協調全校行政工作;

(四)提議學校重要組織機構的設置,擬訂校內行政管理機構、各專門委員會及非常設機構的設置或調整方案;

(五)推薦副院長人選,按干部任免權限任免校內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六)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和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組織制定招生方案;

(八)擬訂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報黨委全委會或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九)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吸納資源,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十)遇有緊急情況,采取包括禁止他人進入學校內部、暫停教學和學校其他活動等緊急措施;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學校行政實行院長統一領導、副院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學校實行校務公開,院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三條院長辦公會是院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院長主持院長辦公會,討論處理學校管理中的主要事項。

第四十四條院長辦公會由院長(或其委托的副院長)主持,成員由與議題相關的校領導及單位、部門代表參加。

院長辦公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會議決定,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為通過;如對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時,應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再行討論,必要時提交校黨委常委會決定。

第四節校務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咨詢審議機構,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本著民主協商的精神審議院長提出的關系學校全局的決策,如辦學方針、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與決算報告、重大改革方案等。

校務委員會的多數成員與院長的意見不一致時,除緊急情況外,院長一般應暫緩做出決定或報告上級主管機關。

第四十六條校務委員會的成員包括部分校、院(系)負責人,工會*,一定數量有辦學經驗或有較高學術造詣的教授、專家以及其他方面代表。還可特聘校外有關人士參加,加強學校與社會的聯系。

校務委員會一般由學校黨委書記任主任,設副主任若干人。

第五節學術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四十八條 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范,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并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并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四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五十條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青年教師占有一定比例。

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五十一條 學校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院(系)委員名額。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需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最后報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候選人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0周歲。

特邀委員由院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后確定。

第五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院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第五十三條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院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五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院(系)可設置學術分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設置在科研處,主任由科研處處長擔任。

第五十五條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五十六條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五十八條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五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院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

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第六節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六十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及有關規定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等工作。

第六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領導、院(系、部、所、中心、室)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中教學、科研人員應占2/3以上,成員人數為單數。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經院長提名或民主推薦產生,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由院長聘任。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任期為4年,可以連選連任,任期不得超過2屆。

第六十二條學位評定委員會設*1名,副*2名。*由院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處。

第六十三條各院(系)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7?9人組成,設*1名。分委員會成員應具備高級職稱,經民主推薦,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六十四條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

(一)審定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二)審定申請學位相關人員名單,授予相應學位;

(三)制定、修改學位授予的有關規定;

(四)做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五)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爭議和其它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六十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會議,集中進行學位授予等有關工作;如有特殊情況,委員會*可隨時召集會議;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行使職權處理有關事務。

第七節教學指導委員會

第六十六條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管理、咨詢和審議機構。

第六十七條教學指導委員會由分管教學工作的校領導、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院(系)的負責人組成。

教學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辦公室主任由教務處處長擔任。

第六十八條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候選人經院(系)、部門推薦,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由院長聘任。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為4年,可以連任。

第六十九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教學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從委員會選舉中產生。教學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

第七十條學校根據需要設立院(系)級教學指導委員會,在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七十一條教學指導委員會職責:

(一)對學校的教學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職能部門提出的關于教學工作的規劃、教學改革措施、教學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見;

(三)審議、指導學校專業設置和建設規劃;

(四)審議、指導教學實驗室設置和建設規劃;

(五)審議各類教學獎勵的評定標準和辦法;

(六)審定教學改革各類項目的管理辦法,評審各類重大教學項目;

(七)監督、指導全院教學工作,對加強全院教風和學風建設提出意見。

第七十二條學校尊重和支持教學指導委員會行使學校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八節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七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七十四條學校設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校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對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進行指導。

第七十五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院(系)、所、室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以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產生。

第七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教師、科研人員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5%,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以及非中共黨員、女性、青年、工人應占一定比例。

第七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行使權利,同時應當積極履行代表義務,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七十八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育教學改革、教職工隊伍建設、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七十九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和監督的職權,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執行有關決議。

第八十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學校黨委密切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應當發動教職工積極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就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委匯報,與學校溝通。

學校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院(系)在研究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工會代表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學校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工會支持學校依法行使管理權。

第五章學院和系部

第八十一條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

第八十二條 院(系)是人才培養、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接受學校的統一領導,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八十三條院(系)設置應有較寬的學科門類,原則上涵蓋兩個領域相近或相關的一級學科,院(系)下可設教研室、研究所等教研和學術機構。

第八十四條院(系)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由院長提議報黨委會或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院(系)下設、變更教研室或研究所,須報組織部門審定、備案。

第八十五條院(系)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學科、專業的發展規劃并組織落實;

(二)制定師資隊伍的建設規劃及年度培養、引進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制定各類人才的培養方案、教學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五)組織開展各類職稱的初評工作;

(六)負責學生的教育管理;

(七)負責院(系)內的資產和財務管理;

(八)負責院(系)的社會服務活動;

(九)在學校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六條院(系)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可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或直屬支部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八十七條 院(系)設院長(主任)一人,副院長(副主任)若干人。副院長(副主任)協助院長履行職責。院長(主任)一般應具有高級職稱人員擔任。院(系)實行院長(主任)負責制,院長(主任)是院(系)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院(系)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八十八條 院(系)設立院(系)務會,院(系)務會是院(系)行政事務的決策機構,院(系)務會由院長(主任)或者院長(主任)指定人員主持。院(系)務會由院長(主任)、總支書記、副書記、副院長或者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工會*和教授代表組成。根據研究的議題,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員可列席會議。院(系)務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八十九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院(系)研究重大事務的決策機制和工作的方式,需要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具體事項有:教學科研的年度計劃和遠期規劃、重要改革措施、專業設置和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技開發、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相關分配辦法、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安排、各類獎懲、年度預決算、較大金額資金的使用、德育工作和畢業生就業方案、共同貫徹落實學校黨委和行政決定的具體措施等。

第六章教職工

第九十條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等。

第九十一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處于育人主導地位。學校尊重和愛護教師,熱心為教師服務,保護教師合法權益,采取措施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對教職工進行管理。

第九十二條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獎勵和各種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就職務、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理或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十三條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國守法,自覺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不參與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和組織,堅決抵御宗教極端思想的滲透;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恪盡職守,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五)遵守學術道德規范,發展和傳播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六)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十四條 學校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不斷推進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勵競爭、積極向上、優勝劣汰的用人機制,依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科學定編定崗,提高辦學效率,優化干部、人事和勞動制度。

第九十五條 學校根據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置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按照其相應系列的職務標準設置。

第九十六條學校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方面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理、處分的依據。

第九十七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退休、轉崗、待崗制度,依法依規辦理教職工退休、轉崗、待崗等相關事宜。待崗人員統一由學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因個人原因不能上崗的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學校根據辦學條件,穩步提高與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生活與工作條件。

第九十九條 學校堅持“引進與培養并重、學歷與能力并重、師德與水平并重”,圍繞教育教學和學科建設,努力建設師德高尚、業務精湛、數量充足、結構合理、富有活力,與學校的學科專業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可持續發展的高水平師資隊伍。

第一百條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支持教師進行教學改革,鼓勵教師開拓新學科、新領域。

第一百零一條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進修、培訓制度。建立并完善教師終身學習制度,推動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提升,為學校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關心教職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等組織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學校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學生與學生代表大會

第一節學生

第一百零三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辦學的受益權人。

第一百零四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取得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后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

(六)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資助;

(七)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八)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一)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一百零五條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國守法,自覺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不參與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和組織,堅決抵御宗教極端思想的滲透;

(二)努力學習,完成學業,修德踐行,完善人格。

(三)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一百零六條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對違法、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學生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依規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學校對違反學籍管理的學生依法給予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肄業等處理。對不具備學位條件的學生依法不授予學位。

第一百零八條學校設立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組織,引導其在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獨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一百零九條 學校支持學生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類課外活動,支持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學生參加各類實踐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二節學生代表大會

第一百一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的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學生的意志,維護全校學生的利益,是拓寬學校和學生聯系的重要渠道。

第一百一十一條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校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和院(系)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并舉行換屆選舉。

第一百一十二條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審議上屆學生會工作報告;

(二)審議、通過學生會工作計劃;

(三)討論、決定本屆學生會工作方針與任務;

(四)審議校學生代表大會章程;

(五)選舉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事項。

第一百一十三條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院(系)民主選舉產生,各院(系)代表名額根據各院(系)學生總數按比例分配。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條件如下:

(一)具有學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品學兼優,自覺遵守和維護校紀校規,敢于同不良現象作斗爭,能起到模范帶頭作用;

(三)具有全局觀念和良好的群眾基礎,能積極主動反映學生的意見和要求,切實代表同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四條學生代表大會組織制度如下:

(一)學生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會議,由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特殊情況下,由常務委員會提議,報請校黨委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二)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任免;

(三)學生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議決議應得到與會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能通過;

(四)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對學校工作有建議權,對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有審議權,對教職工的工作態度和業務能力有評議權。學校尊重和支持其行使學校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八章校友會

第一百一十六條學校建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由校友自愿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一百一十七條 校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激勵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學術,弘揚母校優秀辦學傳統,共商母校的發展,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繁榮富強貢獻力量。

第一百一十八條國內各省、市、自治區、地州市,以及有條件的縣可依據校友會章程,建立當地校友分會。

第一百一十九條校友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每屆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一百二十條校友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長,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第一百二十一條校友會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的聯系和情況交流;

(二)促進校友為國家建設和母校的發展作貢獻;

(三)進行學術交流、組織聯誼活動;

(四)接受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及社會各界的各項捐贈;

(五)編輯、印刷《校友通訊》等內部刊物。

第一百二十二條本校校友:

學校的前身原新疆省立伊犁專科學校、原阿合買提江專科學校、原伊犁師范學校、原伊犁師范學院奎屯校區以及伊犁師范學院的:

(一)本科、專科、中專的畢業生、肄業生、研究生(包括研究生班)、各國留學生、函授及夜大學本、專科生、進修班、培訓班學員;

(二)曾在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

(三)學校聘請的名譽教授、兼職教授及其它兼職人員。

第九章經費、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吸引社會資金,不斷提高辦學實力。

第一百二十四條學校依法妥善處理辦學資金,節約支出,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堅持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一百二十五條 學院財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財務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

第一百二十六條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一百二十七條 學校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實行“核定收支,定額補助,超支不補”預算管理辦法,合理編制預算,并對預算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的管理。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二十九條學校對資產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管理安全。

第一百三十條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無形資產,包括校名、校譽和校有知識產權等。

第十章校訓、校徽、校歌、校慶等

第一百三十一條學校校訓為“品正學實”,校風為“愛國、崇德、勤奮、求實”。

第一百三十二條學校校徽

校徽是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為1954年建教學樓正面視圖,其上部是天山山脈,下部是建校時間“1948”;內外圓周形成區域下部是中文校名,左、右分別為哈薩克文和英文書寫校名,寓意學院特殊的區位和辦學特色,三種文字書寫的校名均分圓環;整個校標為墨綠色。中文為趙樸初題寫。

第一百三十三條學校校歌為《塞外明珠》。

第一百三十四條學校以每年的9月20日為校慶日。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院長辦公會議討論后,由中國共產黨伊犁師范學院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討論審定,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核準和教育部備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根據學校章程制定的學校管理條例、辦法及實施細則等均應該符合章程精神,不得與章程相抵觸。

第一百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章程審查委員會,負責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其辦公室設置在學校辦公室。

第一百三十八條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章程,應由院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要求并做出說明;章程修正程序應與章程制定程序一致,最后需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核準和教育部備案。

第一百三十九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解釋。

第一百四十條本章程自自治區教育廳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