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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大病醫保報銷比例范圍新規定,黑龍江省大病救助政策條例【全文】

更新時間:2023-08-24 22:00:22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黑龍江省大病醫療救助優惠政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社會救助工作,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需求相適應。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省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全省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省政府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政府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四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積極做好代困難群眾提交救助申請、協同入戶核查、參與民主評議和公示,以及主動發現上報群眾急難事項等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第八條政府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第九條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政府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應依據相關政策,制定和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體條件,并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

第十一條最低生活保障指導標準,由省政府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需求,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0%確定。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應按照不低于省政府確定的全省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指導標準,對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調整。現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已經高于省政府確定的指導標準的地區,也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二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須提供本人簽字確認

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承諾書。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均可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家庭成員申請確有困難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初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初審責任主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審批。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應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相關材料和審核意見進行全面審查,并按照不低于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總數50%的比例入戶抽查。有條件的地方,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可邀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參與聯審聯批。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審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時限為30個工作日。

(四)發放。各地應全面實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化發放。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發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發放確有困難的,可按季度發放。

第十三條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實施差額救助和分類救助。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給予重點救助,在全面落實基本救助政策的情況下,上述人員生活仍然有困難的,應加發最低生活保障金,加發比例由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定期進行核查。對特困人員家庭可每年核查1次;對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則上實行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