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與流程
第二章 提取類型
第三條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并注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一、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未再就業(本州農村戶口、外來務工人員、辭退、開除、刑事處分除外)且住房公積金停繳6個月以上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一定的金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無房戶租賃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三、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和“公轉商貸款”本息的;
四、符合特殊情況提取的。
第五條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裝修自住住房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商業用房并償還本息的;
三、工作關系轉出本州的;
四、以贈與、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非購買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權的;
五、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第三章 提取的基本資料
第六條 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均須提供以下基本資料:
一、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繳存人銀行賬戶原件及復印件。
第七條 代理提取
專管員可為繳存人辦理銷戶提取、異地轉移,提交:
一、繳存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繳存人銀行賬戶復印件;
三、專管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提取委托書,該委托書需經單位核實并加蓋公章。
第四章 提取的證明資料和額度
第八條 注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提取的:
一、退休的
(一)退休證或人社部門出具的退休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住房公積金存折本原件。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一)人社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住房公積金存折本原件。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未再就業(本州農村戶口、外來務工人員、辭退、開除、刑事處分除外)且住房公積金停繳6個月以上的;
(一)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二)住房公積金存折本原件。
四、出境定居的
(一)提供《外籍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即綠卡);
(二)住房公積金存折本原件。
五、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一)繼承人與原繳存人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原繳存人配偶辦理提取的,其配偶應提交本人身份證、《結婚證》或戶口簿,或原繳存人單位開具的夫妻關系證明;
2.原繳存人子女辦理提取的,其子女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或原繳存人單位開具的父親或母親與子女關系證明;
3.原繳存人父親或母親辦理提取的,其父親(母親)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或原繳存人單位開具的父親或母親與子女關系證明。
(二)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住房公積金繼承協議》(見附件1)
(四)住房公積金存折本原件。
繳存人死亡證明指醫院(或相關部門)開具的死亡證明書、被宣告死亡證明書或戶籍管理部門的戶口注銷證明。無醫院(或相關部門)開具的死亡證明書、被宣告死亡證明書或戶口注銷證明的,由原繳存人所在單位證明。
繳存人的合法繼承人應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沒有合法證明的應由公安部門證明,受遺贈人或受遺贈權應經公證部門公證或法院判決證明。
(五)對住房公積金轉賬處理:原繳存人的直系親屬(配偶或子女、父母)辦理提取,如果原繳存人在銀行仍存在個人賬戶,則將住房公積金轉入原繳存人的賬戶上,如果原繳存人已不存在個人賬戶,則將住房公積金轉入到辦理提取手續的直系親屬賬戶上。
以上五種情況提取公積金,在中心有貸款的償清貸款后再予辦理。
提取額度:
以上五種情況提取公積金,可提取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予以銷戶。
第九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
一、提取條件
(一)住房公積金按月、足額繳存3個月(含)以上;
(二)在中心無貸款;
(三)所提供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關證明材料符合中心當年規定;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所建造或翻建住房第一層完工后,才接受申請;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繳存人已購入一定材料并施工后,才能接受申請。
二、應提交的證明資料
(一)因購買住房并用《不動產權證書》提取
1.申請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辦理的《不動產權證書》;
2.《契稅完稅證》;
3.《增值稅普通發票》
該類提取,管理部免予調查。
(二)處于購房階段提取:
1.用《購房合同》提取
(1)申請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簽訂的《購房合同》;
(2)《不動產登記證明》
(3)不低于20%首期付款憑證(銀行POS刷卡小票或現金交款單或進賬單)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4)調查表(見附件2。此種提取,管理部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調查與否)。
2.購二手房提取
(1)申請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此契約由房產管理部門監制)或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
(2)《契稅完稅證》。
(3)《增值稅普通發票》
該類提取,管理部免予調查。
(三)在我州以外的城市購房,符合提取公積金的基本條件,也可申請提取。我中心對《購房合同》、《增值稅普通發票》等都將與購房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稅務部門予以核實,對提供虛假資料的,將按《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黑名單管理制度》予以處罰。申請人分別按以下六種類型提供主要資料均可:
第一種:
①申請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簽訂的《購房合同》;
②不低于20%的首期付款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二種:
①申請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簽訂的《購房合同》;
②不低于20%首期付款憑證(銀行POS刷卡小票或現金交款單或進賬單);
③《契稅完稅證》。
第三種:
①申請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簽訂的《購房合同》;
②不低于20%首期付款憑證(銀行POS刷卡小票或現金交款單或進賬單);
③《不動產登記證明》。
第四種:
①申請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簽訂的《購房合同》;
②不低于20%首期付款憑證(銀行POS刷卡小票或現金交款單或進賬單);
③與商業銀行簽定的、購買該套住房的《借款合同》。
第五種:
①申請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簽定的《購房合同》,此合同上具有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加蓋的備案登記印章;
②不低于20%首期付款憑證(銀行POS刷卡小票或現金交款單或進賬單)
第六種:
①申請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辦理的《不動產權證書》;
②《契稅完稅證》;
③《增值稅普通發票》。
凡符合以上六種資料之一的,管理部免予調查。
(四)建造、翻建住房提取
1.已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
(1)申請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辦理的《不動產權證書》;
(2)申請提取前兩年一月一日以后辦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他規劃手續。
(3)建房總價的核定:所建房屋在城區規劃范圍內的,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的建筑面積和當地當前樓梯房平均售價(單價)確定;所建房屋在農村的,根據實際建房成本確定。
該類提取,管理部免予調查。
2.處于施工階段的
(1)《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證本時間不受發證時間限制;
(2)申請提取前兩年一月一日以后辦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他規劃手續;
在村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供鄉鎮有關部門出具的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復,批復的時間為申請提取前兩年一月一日以后,另提供申請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簽訂的《施工合同》。
(3)受理條件:所建住房第一層完工后,才能接受申請;
(4)建房總價的核定:管理部2人(含)以上到建房現場進行調查,所建房屋在城區規劃范圍內的,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的建筑面積和當地當前樓梯房平均售價(單價)確定;所建房屋在農村的,根據實際建房成本確定。工作人員將所核定“建房總價”在《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業務調查表》中予以明確。
該類提取,管理部必須調查。
(五)大修住房提取
1.大修住房《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此《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不受發證時間限制;
2.申請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當鑒定為C級(含)以上,則符合大修條件;
3.申請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簽訂的《施工合同》;
4.受理條件:繳存人已購入一定材料并施工后,才能接受申請;
5.大修總價的核定:按《施工合同》核定,工作人員將所核定“大修總價”在《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業務調查表》中予以明確。
該類提取,管理部必須調查。
三、提取額度
1.不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總價;
2.不超過本人住房公積金余額,即可按賬戶余額全額(至百元數)提取,本人提取額未達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總價的,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其提取額度與此相同。
第十條 可提可貸政策
一、申請對象
(一)凡購房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且首次申請貸款的繳存人;
(二)新就業大學生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并且不受購房面積限制。
二、可提可貸額度
可提額度以借款人實際首付金額為準,最高不超過購房總價30%,同時不能超過借款人夫妻公積金余額之和(公積金余額留足5000元,以備第1個月對沖金額不足而造成逾期),不足部分,再予以貸款,提取與貸款總額不超過購房總價。
第十一條 繳存人的未婚子女購房、且子女在州內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交的證明資料:
1.購房資料按第九條提交;
2.繳存人與子女關系證明,此證明憑家庭戶口簿或繳存人單位出具;
3.繳存人子女的未婚承諾書。
第十二條 提取次數
對同一套住房(含購買、建造、翻建住房),每個提取人只能提取一次,初審人員通過系統查詢核實。
第十三條 無房戶租賃住房用于本人居住提取的
一、提取條件
(一)住房公積金按月足額繳存3個月(含)以上;
(二)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地(提取地)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
(三)目前在繳存地(提取地)無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應提交的證明資料
(一)租住商品住房(含城鎮規劃區內私人建房)的
1.職工本人(已婚的,包括配偶)最近一個月無自有住房產權證明;
2.租賃合同(協議);
3.本人身份證(已婚的,包括配偶);
4.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或配偶在同一戶口的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出具的最近1個月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5.本人工資本(卡),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包括配偶工資本(卡);
6.所租賃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
7.所租賃住房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復印件;
8.租房提取承諾書(見附件3)。
(二)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
1.房屋租賃合同;
2.租金繳納證明;
3.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工資本(卡)與上款相同。
三、申請時間
職工每年可申請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時間間隔12個月以上,并提交首次申請時應提交的全部資料。
四、提取額度
(一)不超過年租金總額。
(二)不超過最近12個月匯繳總額。職工住房公積金正常匯繳的,提取的額度為最近12個月匯繳總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的,提取額度為封存當月起最近12個月匯繳總額。因賬戶合并、轉移、補繳、結息等產生的12個月匯繳額以外的金額不計入提取額度內。
(三)當已婚職工提取額未達到年租金總額時,還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最大額度與上款相同。
(四)如果職工因貸款而辦理了按月對沖業務,月繳存額(含配偶)高于月對沖額,職工可提取其差額用于支付房租,提取的最高金額為最近12個月匯繳總額與最近12個月對沖額的差額。
(五)不超過當地月租金市場平均價,其中吉首、鳳凰不超過1500元/月,古丈、瀘溪、花垣、保靖、永順、龍山六縣不超過800元/月,以后隨著市場價變化再調整。
五、不予提取的情況
(一)出租人與承租人為父母與子女關系的;
(二)房產部門雖已出具職工(配偶)無房證明,但經管理中心(管理部)核查,職工(配偶)已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售房方已向職工交房、職工由于自身原因不入住的。
六、審核
職工申請資料齊全,審核無誤后即時辦理。需對申請資料進一步核查,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防范騙提套取行為
管理部(分中心)應不定期核查職工租賃行為,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中心納入黑名單記錄,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取消職工一定時限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并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
注:中心于2015年6月17日下發了《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核實“無房證明”真實性的通知》,分中心和各縣管理部應按該《通知》要求,對租房提取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 償還貸款本息的
一、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一)提取條件
1.申請按月對沖的,對已發放的貸款,借款人(含配偶或共同借款人,以下皆同)即可申請;對新發放的貸款,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時,即可同時申請;
2.申請一次性提前結清貸款的,無論已發放或新發放的,償還貸款須在一年(含)以上;
3.對已發放的貸款接受申請時,借款人應無逾期貸款,包括擔保公司曾經代償的逾期貸款也已償清。此條由管理部工作人員根據借款人還款記錄進行核實。
(二)提取額度
1.按月對沖的,對沖的金額不超過借款人的月還款額,并且不超過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如借款人的月繳存額不足以對沖月還款額,還可對沖借款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以下皆同)的月繳存額,即:當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之和大于月還款額時,則按月還款額對沖;當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之和小于月還款額時,則按月繳存額之和對沖,不足部分再從借款人銀行賬戶上扣款。
2.一次性提前結清貸款的,可按借款人夫妻雙方賬戶余額全額(至百元數)提取,但不超過貸款余額。
二、償還組合貸款銀行貸款部分的
(一)提取條件
凡與我中心簽訂了《公積金組合貸款合作協議》并發放的組合貸款,借款人夫妻的住房公積金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如有節余,可用于償還銀行貸款。
(二)應提交的證明資料
1.與銀行簽訂的《個人住房貸款合同》;
2.銀行提供的月還款額證明材料。
(三)提取額度
1.對按月還款的,采取每6個月返還一次,返還的金額為借款人夫妻雙方近6個月住房公積金繳存之和與已對沖的住房公積金還款額的差額,并且不超過其銀行6個月還款額;
2.對提前結清貸款的,提取額度與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規定相同。
三、償還公轉商貸款的
(一)提取條件
凡與銀行簽訂了《商業銀行借款合同》、《借據》的“公轉商”貸款并已經發放。
(二)提取額度
借款人自行按商業銀行確定和利率償還貸款本息,中心實行按月提取,以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計算的月還款額為標準,提取金額和逾期后停止提取與純公積金貸款對沖還貸規定一致,提取金額劃入借款人還款賬戶。
四、償還異地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一)提取的條件
1.在中心無貸款
2.凡在湘西州內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異地(含省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應提交的證明資料
與異地公積金中心簽訂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或《個人信用報告》、銀行還款流水(即能證明公積金貸款的有效資料)
(三)提取額度
我中心可按最高不超過其(含配偶)月繳存額或月還款額(兩者取低值),每半年或一年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用于其償還在異地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五條 符合特殊情況提取的
本規定所指的特殊情況指繳存人或其直系親屬(指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遇到突發事件、家庭生活困難三種情況。
一、提取條件
在中心無貸款。
二、應提交的證明資料
(一)重大疾病提取
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尿毒癥、哮喘(年三次住院以上者)、慢性活動性肝炎、系統性紅斑狼瘡(有心、肺、腎、肝、神經并發癥之一)、風濕性心臟病、肺心病合并心衰、高血壓病三期(有心、眼、腦、腎并發癥之一)、類風濕性關節炎(活動期)、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肝硬化、精神分裂癥、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腎、眼、神經并發癥之一)、全癱及特定部位骨折、多發性肝硬化、腺垂體功能減退癥、克隆病、慢性心力衰竭、癡呆、血友病、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其他重大疾病(即醫院下病危通知的疾病)等。
1.與繳存人直系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即結婚證或家庭戶口簿或繳存人單位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2.縣級以上醫院出具重大疾病診斷書原件及復印件;
3.重大疾病患者《基本醫療保險手冊》或個人住院結算單原件與復印件,即能證明個人支付醫療費用的發票或收據(包括后期發生的醫藥費用),所花費的醫療費用的時間為自申請提取之日起3年內。
(二)突發事件提取
突發事件是指遇到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如:車禍、火災、水災等),引起家庭大額資金支出,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難的情況。
1.與繳存人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與上款“重大疾病關系證明”材料相同;
2.發生突發事件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發生車禍的證明材料由交警部門出具;
(2)發生火災的證明材料由消防部門出具;
(3)發生水災的證明材料由提取人所在單位或社區出具。
3.調查報告。
注:突發事件發生后1年之內辦理提取。
(三)家庭生活困難提取
家庭生活困難對象指城鄉低收入家庭。
1.與繳存人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與上款“重大疾病關系證明”材料相同;
2.城鄉《低保證》。
三、提取的額度
1.重大疾病提取:根據實際情況,審批提取金額。
2.突發事件提取:根據實際情況,審批提取金額。
3.家庭生活困難提取:按年提取,根據實際情況審批提取金額。
第五章 提取流程和辦理時限
第十六條 提取流程
一、流程步驟
1.受理申請→2.資料初審→3.調查→4.復核(審批)→5.資金轉賬。
二、流程簡介
(一)受理申請:管理部向提取人提供咨詢服務,咨詢內容包括:提取對象、條件、額度、流程等。符合條件的提取人提交申請資料;
(二)初審:初審人員審核申請資料,對資料原件掃描、錄入,并提出提取金額意見。屬于銷戶、償還貸款提取的,只需要初審就可以直接辦理(如果對繳存人提供的資料有疑問,調查核實后再予以辦理);
(三)調查:對需要調查的提取情況,管理部應進行調查:調查人員對申請人購買、建造、大修、租賃住房、突發事件的真實性進行調查;
(四)復核(審批):復核人員對非銷戶提取人資料原件、復印件以及掃描、錄入、提取金額進行復核(審批),管理部主任對非銷戶提取在紙質資料上審批;
(五)資金轉賬:財務人員將提取金額轉賬到提取人賬戶上。
第十七條 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需核查事項,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提取申請人對管理中心(管理部)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核,復核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六章 異地轉移
第十八條 取消因工作關系轉出本州的繳存職工銷戶提取,只能辦理異地轉移
一、轉移的條件
1.在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可以查詢到該繳存人的基本信息;
2.工作關系轉出本州、公積金已封存的;
3.在中心無貸款。
二、轉移的額度
全額轉移。
第七章 附則
本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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