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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拆遷補償標準新政策及補償計算方法明細

更新時間:2023-08-25 23:03:25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2018湖南拆遷補償標準新政策

為加強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管理,維護被征地拆遷人合法權益,保障鄉鎮城鎮化建設征地拆遷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12〕46號)、《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湘西自治州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州政發〔2014〕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適用范圍

永順縣鄉鎮城鎮化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方案。

二、一般規定

(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應當遵循統一補償標準、合理安置、依法拆遷的原則,確保被征地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支持、配合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二)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縣國土資源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在擬征地所在的鄉鎮和村(社區、居委會)、組張貼發布預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其他權利人。

發布預征地公告后,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建(構)筑物等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結果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依法依規共同確認,并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調查結果拒不簽字蓋章確認的,縣國土資源局可以采取書面記錄、照相、攝像等方式取證,并可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

預征地公告發布后,在擬征收土地上搶插、搶栽、搶種的青苗,搶搭、搶建的建(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不予補償。違法用地和違法建(構)筑物原則上不予補償。

(三)征收土地方案批準后,縣人民政府在收到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鄉鎮和村(社區、居委會)、組發布征地公告,將批準征地的機關、文號、時間和被征地的所有權人、用途、位置、地類、面積、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方式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期限、地點等予以公示。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房屋產權證書、他項權利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到征地公告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縣國土資源局可將征地調查結果作為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四)縣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調查核實的結果和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和村(社區、居委會)、組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擬訂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用途、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補償費用數額、農業人員安置方式、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的期限、地點、聽證的權利與期限等。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其他權利人申請聽證的,應當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國土資源局書面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

(五)縣國土資源局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拆遷補償費用足額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其他權利人,并在被征地村(社區、居委會)、組張榜公布。

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縣國土資源局應當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其他權利人的名義專戶儲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其他權利人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用。

(六)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騰地。 征地拆遷補償費用足額支付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其他權利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騰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限期騰地決定;逾期拒不騰地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征地拆遷補償費用沒有足額支付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其他權利人有權拒絕騰地。

(七)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協調處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及其他補償安置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并組織進行現場調查核實,按規定撥付征地補償費用。縣監察、發改、財政、住建、人社、林業、審計、公安、信訪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村(社區、居委會)應當協助開展征地拆遷補償調查、登記工作,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具體事項,協助處理征地拆遷補償糾紛和遺留問題。

(八)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可向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三、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一)本方案征地補償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二)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湘政發〔2012〕46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該兩項費用之和的93%一次性補償給被征地人,其余7%一次性補償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被征地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征地補償登記、簽訂征地協議、騰出土地的,按征地補償總額5%的標準給予獎勵。

(四)對符合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包括住宅、集體企業、個人生產經營用房)拆遷,采取貨幣補償或集中遷建方式進行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選擇。

1.貨幣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執行:

(1)房屋征收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補償;

(2)經申請、審核、公示等程序后,對被拆遷人按房屋主體房面積800元/平方米的標準發放購房補助費;

(3)被拆遷人不再享受宅基地、安置過渡費和新建住房補助費等。

2.集中遷建安置按下列規定執行:

(1)被征收房屋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補償;

(2)安置區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筑風格,征地單位負責安置區的“三通一平”、統一分配及宅基地相關建設手續的辦理,安置區所在村(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被拆遷人按要求集中建設;

(3)宅基地按被拆遷人房屋主體房面積等量置換。

非住宅房屋、城鎮居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以及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按重置價進行補償,不予安置。

集中遷建安置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20m2,原有宅基地面積大于120 m2的,其超過部分按54元/m2的標準進行補償;原有宅基地面積小于120 m2的,原則上按原宅基地實有面積安排,若需要滿足120 m2的,其超過原宅基地實有面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100元/ m2標準補給拆遷人。

(五)青苗補償費、集體土地上房屋等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的拆遷補償,按照州政發〔2014〕2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未明確規定但確應補償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補償金額。

(六)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結構以房屋權屬證書為準;沒有房屋權屬證書的,以土地權屬證書或者用地批準文件結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認定的結果為準;沒有土地權屬證書或者用地批準文件的,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認定的結果為準。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權屬證書或者用地批準文件為準。合法的房屋等建(構)筑物應當予以補償;違法的房屋等建(構)筑物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按成本予以適當補償。

(七)拆遷生產經營用房(需持有真實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憑證等經營狀況證明)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但拆遷前生產經營活動已歇業的除外。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金額根據房屋被拆遷前的經營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八)拆遷房屋應當支付搬遷補助費;需要過渡的,應當支付過渡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為每戶2400元,過渡補助費為每戶每月600元。過渡補助期限從房屋拆遷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

(九)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8000元/戶的標準給予獎勵;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完成搬遷騰地的,按被拆遷正房房屋建筑面積補償總額5%的標準給予獎勵。

對未拆遷主體房,只拆遷廁所、牲畜房、臨時工棚及雜屋等簡易房屋的不予獎勵。

(十)征地涉及遷墳的,按照州政發〔2014〕2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遷墳公告期滿后,對無主墳墓和已經按標準給予搬遷補償后仍拒不按期搬遷的墳墓,依法實行代遷。

四、其它規定

(一)縣直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未按本方案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責任。

(二)對阻礙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其他權利人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本方案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方案實施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