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2013年2月26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13年3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準根據2017年6月30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五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六條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擬征收房屋范圍的意見和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或者選址意見書、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相關規定的,報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擬征收房屋范圍并公布。
第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擬征收房屋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用途、建筑面積以及租賃、抵押等情況,向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相關單位進行調查。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擬征收房屋范圍內公布。
第八條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房管、建設、規劃、城管執法、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法對擬征收房屋范圍內未經登記和權屬、用途不清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擬征收房屋范圍公布后,有關部門應當暫停辦理該范圍內的以下手續:
(一)新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權屬分割和抵押;
(四)新增工商營業登記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登記;
(五)分立公有房屋承租關系;
(六)其他可能導致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在擬征收房屋范圍內公告,并書面通知相關部門。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相關部門違反本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手續。因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個人或者相關部門違反本條規定而不當增加的補償費用,不予補償。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調查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二)房屋征收的范圍;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
(四)實施房屋補償和貨幣補償的方案;
(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法和選定期限;
(六)征收補償協議的簽訂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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