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5日張家界市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土地征收管理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成立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協調領導小組,國土資源、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法制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定期研究征地拆遷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協調、督查和考核征地拆遷日常工作。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對區縣國土資源部門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征地補償安置法律、法規、政策,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適時提出征地補償安置標準調整建議,完善征地拆遷工作規章制度;
(二)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取被征收農業人員社會保障金;
(三)組織召開征地拆遷相關聽證會,負責征地拆遷引發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信訪等工作;
(四)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市本級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概算方案;
(五)督查督辦征地補償安置等政策落實情況;
(六)對征地拆遷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定期組織征地拆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及考核。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協調、管理和監督,協調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及其他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負責征地拆遷過程中的宣傳和維穩工作,排查、調解、處理征地拆遷過程中的糾紛及突發事件,并做好征地拆遷信訪工作,組織召開征地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會議,制訂社會風險穩定性評估報告、維穩工作預案和出具維穩承諾書;
(三)負責組織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其他建(構)筑物等合法性認定;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參與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有關單位和人員廉政責任制的落實;
(五)監管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款的使用、分配及公開工作;
(六)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被征收農業人員生產、生活安置工作;
(七)負責審核征地補償協議及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相關事宜;
(八)負責征地補償實際成本決算資料匯總,編制項目征地補償費用決算報告。
各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開展征地補償登記調查工作,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具體事項,協助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糾紛和遺留問題。
第七條 公安、法制、發改、司法、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水利、農業、林業、審計、衛生計生、工商等部門應當協助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將擬征地項目依法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在擬征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組發布《擬征地告知書》,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構筑)物現狀進行調查。被征收人應配合調查,并對調查結果確認后簽字或蓋章。被征收人拒不簽字蓋章的、權利人不清楚或權屬有爭議的,國土資源部門可以采用照相、攝像等方式留存依據,并將調查結果予以公證,作為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依據。
自發布《擬征地告知書》之日起,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新增栽種、建設和裝修地上青苗及地上附著(構筑)物、擴大養殖范圍和增加設施、追加放養各種養殖物等,都屬于搶搭建、搶裝修、搶種養行為,一律不予補償。
第九條 發布《擬征地告知書》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地公安、工商、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自擬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四)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五)改變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七)辦理特種養殖證;
(八)其他有礙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自擬征地告知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暫停辦理期限內辦理的上述手續,不能作為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組的醒目位置及媒體發布征收土地通告,并采取留存送達回證和對通告張貼現場攝像、照相等方式予以取證存檔。征收土地通告需明確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征地的用途、范圍、地類和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地點等。
第十一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逾期未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國土資源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二條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并自征收土地通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組的醒目位置及媒體發布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并采取留存送達回證和對方案張貼現場攝像、照相等方式予以取證存檔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用途、征地補償標準、補償費用數額、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的期限、地點、聽證的權利與期限等。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要求聽證的,應當聽證。
第十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前,存入國土資源部門在財政設立的征地補償專用賬戶。未存入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布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并在被征地村組張榜公示。
各區縣可設立征地拆遷款專戶,用以存入未領取的征地補償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征地補償款。
第十五條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當地政府會同征地機構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商談補償事宜,擬訂征地補償協議,按程序報批后正式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內容包括征地范圍和面積(附征地紅線圖)、征地補償標準、補償金額、付款方式、各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簽訂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協議書時,征收土地范圍內涉及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不動產權屬證書應當依法收回并注銷或核減相應面積,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權證依法變更或注銷。
第十六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騰房讓地。
發布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并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在國土資源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騰房讓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作出限期騰地決定;逾期拒不騰房讓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支付到位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有權拒絕騰房讓地。
第四章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執行。補償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十八條 專業菜地專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農業部門批準且常年種植蔬菜并有相關配套設施的蔬菜基地,只有專業菜地批復文件、一年內未種植或拋荒的,按土地征收、農轉用審批地類補償。
第十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青苗,按土地面積計算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表1-1;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花卉苗木補償的,具體補償標準見附表1-2至附表1-6;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水產養殖場所設施設備包干補償的,具體補償標準見附表1-8;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特種水產養殖轉運補損的,具體補損標準見附表1-9;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其他特種動物養殖轉運補損的,具體補損標準見附表1-10;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常規動物規模化養殖轉運補損的,具體補損標準見附表1-11;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砂石場、預制場、磚廠、石材場等補償的,具體補償標準見附表1-12。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墳墓遷移的,具體按本辦法規定標準給予補助(附表4)。各區縣應引導群眾轉變觀念,移風易俗,革弊立新,原則上統一將散葬墳墓遷移到政府指定的公墓集中安置,逐步實現墳墓遷移由亂埋亂葬向規范安葬轉變。
第二十條 經林業、農業等部門批準的花卉苗木、綠化園林企業苗木移栽補償標準見附表1-7。
第五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的,應對被拆遷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拆遷房屋主體價值的補償;
(二)被拆遷房屋裝飾裝修、構筑物、附屬設施等價值的補償;
(三)因拆遷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四)因拆遷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補償的情形。
對積極支持、配合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補償協議并騰房讓地的被征收人,給予獎勵和補助。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面積、結構、使用性質等,以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征收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建筑,由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房屋登記簿、房屋所有權證、航拍圖及相關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征收土地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由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一)調查。國土資源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組織調查摸底的同時,組織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及項目安置指揮部、鄉鎮(街道)、村(社區)和國土所等單位,對未登記房屋的坐落、面積、用途、權屬、土地使用、建設年份、建筑結構、權利人是否世居戶、唯一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詳細調查,并匯總相關資料、證據,提出相關意見。
(二)認定。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根據項目安置指揮部、鄉鎮(街道)、村(社區)、國土所等單位提交的資料、證據,對未登記建筑的情況進行核查、認定,并出具認定意見。
(三)公示。對調查認定的事項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最終認定結論。
第二十四條 對于征收土地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建筑,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一)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
(二)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三)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按建筑成本并結合使用年限給予補償。
(四)建房批準文書中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及相關附屬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征收中心城區內以及武陵源風景名勝區核心區不能給予宅基地安置的區域涉及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參照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償標準按照評估價格確定。
“中心城區”為各區縣經批復的城市總體規劃規定的區域,具體范圍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為準。
“武陵源風景名勝區核心區”以2004年公布的《武陵源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2005?2020)》中確定的范圍為準,規劃調整后以新的規劃范圍為準。
第二十六條 征收中心城區外涉及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原則上按村莊規劃統一聯建,集中安置。條件不具備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可采取自拆重建方式安置。
(一)房屋主體及其裝飾裝修按照本辦法附表2規定的相關標準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估價補償。生產生活設施、其他地上建(構)筑物按照本辦法附表3規定的相關標準予以補償。
(二)自拆重建安置,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征地單位負責重建地的規劃設計和用地報建等手續,按規劃設計要求平整場地,還建水源、電源、室外排水主管、超深部分基礎及道路。
2.拆遷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請宅基地安置,宅基地面積必須符合《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被拆遷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其一處宅基地被征收,而他處宅基地已達到規定用地面積標準的,不再安排重建地。
(三)拆遷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執行:
1.拆遷集體企業經營性房屋,按本辦法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增加35%補償。
2.拆遷個人生產、經營用房的,有經營現狀且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照章納稅并連續經營3年以上的房屋的征收,按本辦法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增加25%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補助費,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搬遷補助費按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自拆重建的被拆遷戶,搬遷補助費計算兩次。臨時安置費按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每月的標準給予補償,一般不超過12個月;自拆重建集中安置超過12個月未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雙倍標準支付。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應當支付停產、停業補助費。房屋產權人和使用權人不是同一人的,停產、停業補助費支付給房屋使用權人。停產、停業補助費的標準為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補償額(主體+裝飾裝修)的7‰給予補助。停產、停業期限,按照實際停產、停業的月數計算確定。
凡在《擬征地告知書》發布前已停產、停業的,不予補償。
(三)被拆遷戶誤工工資按照每戶每天200元共計30天包干補償(新分戶不享受誤工工資)。
第二十八條 按期簽定房屋拆遷協議的,按照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8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獎勵。履行房屋拆遷協議騰房讓地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0元/平方米的標準獎勵。在規定期限內未騰房讓地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 征地拆遷不可預計費按征地補償費總額分段提取,具體計提方法和標準:0.5億元以下(含0.5億元)的按不超過4%提取,0.5億元至1億元的按不超過3%提取,1億元至5億元的按不超過2.5%提取,5億元至10億元的按不超過2%提取,10億元以上的按不超過1.5%提取,專項用于征地補償安置相關不可預計項目的補償支出。
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經費按征地補償費總額分段提取,具體計提方法和標準:0.5億元以下(含0.5億元)的按不超過4%提取,0.5億元至1億元的按不超過3%提取,1億元至5億元的按不超過2.5%提取,5億元至10億元的按不超過2%提取,10億元以上的按不超過1.5%提取,專項用于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支出。
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騰房讓地任務的,對征地拆遷一線工作人員給予獎勵,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獎勵資金從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經費中計提。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國土資源、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工商、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農業等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騰地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敲詐勒索財物的;
(二)強攬工程建設的;
(三)組織、煽動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阻礙征收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阻礙國家建設正常進行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征地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地補償標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
(二)違法違規擅自組織征地拆遷,擾亂征地拆遷秩序的;
(三)在征地工作中違規操作,與被征收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
(四)違規審批宅基地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違規審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違規辦理戶口遷移、戶籍轉換或家庭分戶(立戶),違規核發或延續登記工商營業執照及其他證照,違規批準土地、房屋流轉或變更土地、房屋用途的;
(五)違規審批畜牧水產養殖、花卉苗木基地、“農家樂”及其他設施農業用地的;
(六)在土地和房屋丈量(測量)登記、房屋補償面積認定、住房安置人口認定、家庭分戶(立戶)及相關補償中弄虛作假、套取補償安置費用,騙取、虛報、冒領、私分征地補償資金,挪用、截留、克扣、拖欠征地補償費用,擅自涂改征拆檔案資料、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七)在政策規定之外,巧立名目,違規收取工作經費、管理費、獎金和其他費用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使用國有農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以及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告的,按原通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本辦法施行前,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實施具體征地,未發布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告的,按照本辦法施行。
2018年張家界棚戶區改造項目名單及補償標準一覽
2018年全省開工建設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共286000套。其中:城鎮棚戶區922個項目279422套、國有工礦棚戶區6個項目3412套、國有墾區危房5個項目3166套。 其中,張家界棚戶區改造項目65個。
1 | 茂隆商城以西至逸臣廣場以東周邊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 |
2 | 崇實北校周邊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 |
3 | 巖塔菜市場周邊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二期) |
4 | 子午西路延伸段周邊棚改項目(一期) |
5 | 荷花片區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 |
6 | 楓香崗片區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 |
7 | 八米橋空港新城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 |
8 | 愛爾堡幼兒園周邊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 |
9 | 子午路以北陽光大道以東塘壩溶巷以西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 |
10 | 陽光大道至古庸路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 |
11 | 陽湖坪前社村棚戶區改造項目(一期) |
12 | 陽湖坪前社村棚戶區改造項目(二期) |
13 | 陽湖坪田家臺村(大橋以西)棚戶區改造項目 |
14 | 陽湖坪屈家坊村棚戶區改造項目 |
15 | 永定大道以北,聚星汽車城周邊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 |
16 | 東平路以東,澧岸家園以西,澧水河以南周邊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 |
17 | 楓香崗組團(蘿卜洲)周邊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 |
18 | 官黎坪老居委會周邊(城中村)棚戶區改造項目 |
19 | 王家坪集鎮棚戶區改造(改擴翻)項目 |
20 | 沅古坪集鎮棚戶區改造(改擴翻)項目 |
21 | 四都坪集鎮棚戶區改造(改擴翻)項目 |
22 | 尹家溪集鎮棚戶區改造(改擴翻)項目 |
23 | 合作橋集鎮棚戶區改造(改擴翻)項目 |
24 | 謝家埡集鎮棚戶區改造(改擴翻)項目 |
25 | 茅巖河集鎮棚戶區改造(改擴翻)項目 |
26 | 后坪集鎮棚戶區改造(改擴翻)項目 |
27 | 新橋集鎮棚戶區改造(改擴翻)項目 |
28 | 白馬泉城市棚戶區(改擴翻)項目 |
武陵源區 | |
29 | 天子山二期棚戶區改造項目 |
30 | 張清公路周邊(電視臺周邊)二期項目 |
31 | 楊家坪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
32 | 袁家界片區改造二期項目 |
33 | 文豐片區三期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 |
34 | 峪園隧道片區棚戶區改翻擴建設項目 |
35 | 吳家峪塘上片區改翻擴建設項目 |
36 | 寶峰路西側片區改翻擴建設項目 |
37 | 毛兒巖片區(畫卷路居委會一組)改翻擴建設項目 |
38 | 黃龍路劉家里片區改翻擴建設項目 |
39 | 犀牛寨舊住宅區改翻擴建設項目 |
40 | 雞公崖片區棚戶區改翻擴建設項目 |
41 | 野溪鋪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
42 | 仙花洞片區棚戶區改翻擴建設項目 |
43 | 中天公路沿線中湖段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
44 | 中湖集鎮片區改翻擴建設項目 |
45 | 向家槽門片區棚戶區改翻擴建設項目 |
慈利縣 | |
46 | 雙安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
47 | 永安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
48 | 白云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
49 | 觀音橋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
50 | 地稅局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 |
51 | 南洋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
52 | 太坪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二期) |
53 | 北崗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二期) |
54 | 十板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二期) |
55 | 杉木橋集鎮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
56 | 龍潭河集鎮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
57 | 象市集鎮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
58 | 零溪墨園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
桑植縣 | |
59 | 酉水(城區段)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 |
60 | 和平路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三期) |
61 | 文昌街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二期) |
62 | 朱家臺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 |
63 | 劉家坪鄉白族中心集鎮周邊棚戶區改擴翻建項目 |
64 | 瑞塔鋪鎮中心集鎮周邊棚戶區改擴翻建項目 |
65 | 利福塔鎮中心集鎮周邊棚戶區改擴翻建項目 |
2018年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
一、補償分為兩類:現金補償和房屋置換。
二、房屋置換的補償含三種。
1、規定一定比例的置換,如舊新按1:1.5的面積置換等;
2、將房屋重置成新價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價格,這個和房屋的新舊、裝修、結構都有關系;
3、其他的搬遷獎勵。
三、關于面積認定。
當地的房屋征收辦法,對這個一定有一個明確規定。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額定的,就是有個上限。因為棚戶區形成已久,加上歷史遺留問題多,還有分戶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積都是不夠,這樣一來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內建筑。這種情況,面積怎么算,那就必須根據當地的具體政策而定了。
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不合理?別怕,有法律為您做后盾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如果您的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不合理,甚至不合法,那么您不要輕易簽字,簽字后會產生法律效力。您可以聯系拆遷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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