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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拆遷補償最新標準,株洲拆遷補償新政策

更新時間:2023-08-27 13:06:53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株洲拆遷補償最新標準,株洲拆遷補償新政策  

城市的發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筑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那么和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高考知識網在網上收集整理了一些關于株洲拆遷補償最新標準的信息。注:株洲拆遷補償標準請以株洲官方發布文件為準,本文僅僅起到參考作用,真實性與否并未做核對。

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依法規范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拆遷人(簡稱“被征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統一管理全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政策,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適時提出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調整建議,完善征地拆遷工作規章制度。

(二)按市人民政府要求下達征地拆遷任務,發布《擬征地公告》,審核《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提請市人民政府發布。

(三)會同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征地拆遷補償資金使用情況。

(四)組織召開《擬征地公告》、《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聽證會,負責征地拆遷信訪、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五)負責審核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概算方案。

(六)監督檢查征地拆遷政策落實、安置補償等工作到位情況。

(七)對征地拆遷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定期組織征地拆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及考核。

縣市國土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云龍示范區管委會)作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一)宣傳國家和省、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政策。

(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包括宣傳動員、現場調查、張榜公示、實施補償、搬家騰地、現場清表等,分項目制定工作方案。

(三)負責征地拆遷過程中的群眾思想和維穩工作,排查、調解、處理征地拆遷過程中的糾紛及突發事件,并做好征地拆遷信訪工作。

(四)負責組織規劃、國土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房屋、其他建(構)筑物的合法性以及安置人員資格進行認定。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參與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有關單位和人員廉政責任制的落實。

(六)監管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款的使用、分配及公開工作。

(七)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工作。

(八)負責對參與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各部門的目標考核及對征地拆遷相關工作經費的管理分配。

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市監察、公安、發改、司法、民政、財政、人社、國土、住建、規劃、水務、農業、林業、審計、衛計、工商、法制、房產、畜牧等部門應當協助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將擬征地項目依法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前,國土部門應在擬征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組發布《擬征地公告》,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等,告知被征拆人,并對擬征地范圍內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現狀進行調查。被征拆人應配合調查,并對調查結果確認后簽字或蓋章。被征拆人拒不簽字蓋章的,國土部門可以采用照相、攝像等方式留存依據,并將調查結果予以公證,作為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七條  國土部門在發布《擬征地公告》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當地公安、住建、規劃、農業、林業、工商、房產、畜牧等有關部門,自公告之日起,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因出生、婚嫁、軍人復退、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及刑滿釋放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四)改變房屋與土地用途,或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和發證手續;

(五)辦理特種養殖證;

(六)其他有礙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自擬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暫停辦理期限內,除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外,其他任何部門擅自辦理的相關手續,不得作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因擅自辦理相關手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自行承擔。

第八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房屋產權證、他項權利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國土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云龍示范區管委會)在實施征地拆遷過程中,按照市人民政府對“陽光拆遷”工作的規定,將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過程和結果進行全面公示,接受被征拆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維護被征拆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土地征收補償

第十條  征地補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現行標準見附表1、附表2)。征收土地補償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十一條  專業菜地專指經縣級以上農業部門(含縣級)批準且常年種植蔬菜并有相關配套設施的蔬菜基地。

第十二條  被征收土地的青苗(生產)費按土地面積計算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3)。

被征收土地上的生產設施按調查數據計算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4)。

房前屋后的零星樹木、花草按調查數據計算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5)。

征收成片的經濟林、用材林、花卉、藥材按土地面積計算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6)。

第十三條  經林業、農業等部門批準的苗木種植地按照苗木的品種規格給予移栽搬遷費,并按移栽季節給予搬遷損耗補助(具體標準見附表7)。混種的其他雜木,不再另行計算補償。

水田、菜地上種植的苗木,如未經林業、農業等部門批準,不屬專業苗木種植地,按原地類生產費補償標準計算補償。

經國家認定掛牌的“花卉苗木之鄉”花卉苗木移栽,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移栽費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土地征收補償依據勘測技術報告的土地分類面積實施補償。

征地紅線范圍內地類現狀與勘測技術報告不符的,需實地調查丈量后,由各縣市區征管辦負責組織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農業部門、國土部門、業主單位共同確認調查結果。

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按批準地類實施補償;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按勘測技術報告地類實施補償。

重金屬污染土地按原用途地類實施補償。

第十五條  征收灌溉兼養水塘另補償造塘建設費(具體標準見附表8)。非歷史形成以及征地紅線圖上無圖斑顯示、改變土地原用途新開挖水塘,一律按原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由征地拆遷實施部門發布遷墳公告,經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核實后按標準給予遷墳補助(具體標準見附表8)。超過遷墳公告規定期限未遷的墳墓,在施工過程中按無主墳處理。

第十七條  征收土地時,地上的附著物及青苗補償直接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其中,山林地等涉及多戶的青苗補償費,統一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分發到戶。

補償后,青苗所有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處理;逾期未處理的,由征地單位處理。

第十八條  征收土地的征地補償費統一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對分配有爭議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收支、分配、使用狀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征地補償費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規劃、國土等部門按下列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合法性鑒定,并予以張榜公示,其合法性認定以公示結果為準。

(一)具有不動產權證的房屋,按不動產登記的面積進行認定。

(二)具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進行認定。

(三)具有土地使用證,無房屋所有權證或其它合法有效證件,屬于歷史上一次性建成的房屋,其建筑層數最高按三層認定。超過三層的部分按違章建筑處理。

(四)具有其它有效建房審批手續的房屋,按其審批面積進行認定。

對房屋合法性鑒定結果有異議的,被拆遷人應當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核查,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予以認定。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以合法性鑒定公示結果為依據,按不同結構、用途進行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9)。被拆遷房屋補償到位后,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拆除。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二)拆舊建新房屋的批準文書中,明確要求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

(三)被鑒定為違法違章建(構)筑物。

第二十三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對集體或集體股份制企業的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征收標準增加50%補償,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給予其它安置。

1.企業生產用房(不含辦公和生活用房)涉及生產設備搬遷需拆卸、安裝調試的,按生產用房補償總額的5%給予搬遷補助;有重型設備的,另行增加2%。

2.因征地拆遷造成企業停產停業損失的,按擬征地公告發布時企業實有職工人數月工資總額的4倍發放停產停業補償,在職職工人數原則上依據勞動合同備案、工資發放表、企業財務報表及稅務部門代扣所得稅等情況確定。對停產停業人數的確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人社、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進行核實。在擬征地公告發布前已停產停業的,不予補償。

(二)被拆遷人將合法住宅房屋改為或部分改為營業、生產用房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1.持有有效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在征地公告發布前正常營業并依法納稅。需要行業經營許可的必須提供行業許可批文。

2.按同等結構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增加30%補償,經營場所內設施轉運及處置不再另行計算補償。

3.將住宅房屋部分改為營業、生產用房的,按實際經營面積計算,但剩余的實際居住面積原則上不得小于45m2/人。

(三)依法批準的畜禽養殖用房,按同等結構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增加20%補償,不另行計算裝修及設施補償,并不再安排重建或給予其它安置。

第二十四條 拆遷學校、醫院、寺廟、教堂等公益事業用房,參照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戶的搬家費和過渡費按應安置人員計算(具體標準見附表10)。

宅基地聯建安置的拆遷戶,計算兩次搬家費,過渡費計算時間不得超過24個月;

自購商品房安置的拆遷戶,計算兩次搬家費,過渡費計算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拆遷非住宅房屋不計算搬家費及過渡費。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簽字確認房屋拆遷各項補償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的獎勵。在規定期限內搬家騰地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再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的獎勵。逾期未簽字確認補償和未搬家騰地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市本級房屋裝修和其它生產、生活設施實行包干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11)。

各縣市房屋裝修和其它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和方式由各縣市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安置

第二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按照株洲市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辦法規定,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第二十九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及收繳:

(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由市、縣市國土部門在建設用地報批時按用地面積每平方米80元的標準代收。

(二)從征地補償費中提取10%的社會保障費,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征地補償費中提取后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

(三)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第三十條  市本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拆遷,一律采用自購商品房安置;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房屋拆遷,特別是鐵路、公路、電力等線性工程建設征地拆遷,經批準可采用宅基地聯建安置。

各縣市可采用宅基地聯建安置和自購商品房安置,但必須符合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自購商品房安置是指對被拆遷人的合法房屋進行補償后,政府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由被拆遷人自行購買商品房的一種安置方式。

(一)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為符合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按45m2/人×2800元/m2計算,如市場普通商品房價格出現較大波動,將依據房產部門公布的普通商品房均價信息對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二)自購商品房補助采用購房補助券的方式發放。在核定安置人員資格后,持券人持購房券可在株洲市城區范圍內(含云龍示范區)選購經房產部門確認發布的符合銷售條件的房屋,再由各區人民政府憑被拆遷人購房合同和補助券將購房補助資金及時支付給開發商。

(三)自購商品房購房補助券的印制、管理和使用依據《株洲市<自購商品房補助券>實施細則》執行。基本原則為“以區為主、專戶管理、分戶儲存、專款專用”;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資金安全運行,嚴格控制和監管。

(四)各縣市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及兌付方式由各縣市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二條  宅基地聯建安置是指對被拆遷人的合法房屋進行補償后,由符合條件的被拆遷人在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進行重建。

(一)宅基地聯建由規劃、國土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有關手續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辦理。

(二)聯建宅基地的平整,水、電、路三通及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礎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所涉及的費用列入征地成本。

(三)重建宅基地面積,按株洲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拆遷一棟房屋有多戶需要安置的,重建用地超出被拆遷房屋占地面積部分的有關費用由拆遷戶自行承擔。

(四)同一拆遷戶有多處房屋被拆遷的,只安排一處重建地。拆遷房屋占地超出重建用地面積的部分另行給予適當補助(標準見附表12),但補助面積最多不超過150m2。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公安、國土及鄉(鎮)、辦事處、村或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對安置人員資格按下列規定進行審定,并予以張榜公示,其資格認定以公示結果為準。

(一)安置人員范圍:

1.被拆遷合法房屋的產權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承包地并參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

2.原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因國家征地已農轉非,未參與過房屋拆遷安置的人員。

3.原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現正在部隊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軍官、文職人員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正在服刑的人員。

4.在以往房屋拆遷中采用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被拆遷人員(包括家庭新增人員),在拆遷其重建宅基地房屋時可計入安置人員范圍。

5.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被拆遷戶(不含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轉城戶)被拆遷房屋經合法性鑒定,房屋權證齊全,其安置按合法產權人及在本市無其它房屋的直系親屬人數計算自購商品房補助,但安置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

6.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二)享有安置人員資格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日期為認定截止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日期后新增人員不列入安置人員范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安置人員指標:

1.已婚夫婦未生育的;

2.達到法定婚齡未婚的。

(四)在以往房屋拆遷中已進行補償安置的人員及其家庭新增人員,不計入安置人員范圍。

對安置人員資格審定結果有異議的,被拆遷人應當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核查,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予以認定。

第三十四條  產權人有多處合法產權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圍內,其它安置人員只能隨產權人在同一處房屋內享受一次安置。

第三十五條  采用自購商品房安置的被拆遷人,具備單獨建房資格,由于城市控規等原因,未批準建房且長期居住在父母產權房屋內,經審核給予每人10萬元的補助。

建房資格按照《株洲市農村宅基地和農民建房管理辦法》(株政辦發〔2015〕90號)文件規定予以確認。

因已婚夫婦未生育、達到法定婚齡未婚增加的安置指標,不給予該項補助。

第三十六條  符合安置條件的孤兒、“五保戶”、殘疾人,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確定并予以公示后,給予每人3?5萬元的困難補助,在不可預見費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對積極參與、協助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作任務的村(居委會)、組干部,適當給予誤工補助。

對參與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有突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后,征地拆遷實施部門應收繳土地使用權證、辦理注銷登記;被拆遷人拒不上繳的,由市、縣市國土部門公告注銷。

第三十九條 征地拆遷補償款全額支付后,被征拆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拒不騰地的,由市、縣市國土部門依法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被征拆人對補償項目和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補償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國土部門提出書面核實申請。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條  被征拆人弄虛作假,偽造、涂改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由國土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征地拆遷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監察、審計、財政、國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監督管理。

參與征地拆遷工作各部門人員徇私舞弊,經查處情況屬實的,按人事管理關系由其直接管理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四十三條  征收市原郊區所轄的市園藝場轄區土地和城市工作處管轄的社會轉城居委會轄區土地和房屋,按本辦法執行。

拆遷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征地轉城居民的房屋,涉及房屋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用)事業建設經批準需使用集體土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礦區安全區范圍內的房屋需要拆遷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臺賬及被征地拆遷人員補償安置情況的電子檔案。

第四十五條  征拆項目實施中涉及政策未明確的或者政策未覆蓋的個案問題,實行縣市區長負責的集體研究決策機制,共同研究制定處理方案,報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如需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出臺《操作辦法》的,報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補償安置按公告確定的方案執行,未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辦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