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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拆遷補償標準及拆遷賠償明細表相關政策規定

更新時間:2023-08-25 16:04:13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2019年白城拆遷補償標準及拆遷賠償明細表相關政策規定

拆遷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立項評審,給予所有權人安置和遷移損失補償。那么白城拆遷補償標準如何規定的?白城拆遷賠償明細表時如何規定的?本文現代知識網整理了一些關于白城拆遷的相關信息!讀者務必參考官方發布的白城拆遷補償標準為準!以下信息來源互聯網僅供產考!

2018年,將實行新的農村拆遷補償政策。

具體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改變:

一、改變補償規則,實現雙向補償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房屋所有權屬于農民個人,因此在之前的拆遷補償中,只有農村房屋的拆遷補償。

不過從2018年開始,農民不僅可以領到農村房屋的補償,而且還可以領取宅基地的補償,實行雙向補償制度。

二、擴大補償范圍,提高補償金額

從2018年開始,拆遷補償范圍將不僅限于農村房屋,將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農民的固定財產:農房以及房屋內的裝修。另一方面,其他財產:地上附著物補償比如農民的果園菜園,或者水井廁所等。

另外,農民在拆遷時可以獲得最低2萬元的拆遷過渡期安置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基地、配套設施、租賃費)等。

三、實現多樣化補償方式供農民自由選擇

農村房屋拆遷的補償方式有2種:一種是貨幣補償,即根據農民被損失利益的總價值折合成人民幣進行補償。第二種是等價置換,即農民可以在政府規劃區域內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選購商品房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兩種補償方式可結合使用。農民朋友可以自由選擇其中一種!

開心

除此之外,國家在新的農房拆遷補償項目中增加了兩個小的項目:宅基地的補償、社會保障補償。

宅基地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地上附屬物以及青苗補助費。

對于被征地拆遷的農民,將會被納入到養老保障體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遷農民的未來養老問題。

四、更改原有的計算方法

拆遷補償金額=宅基地面積*拆遷補償單價+農民固定財產(房屋)估價+安置費+農村其他財產補助(附著物+其他建筑物)

被拆遷的補償范圍:包括農民的房屋、房屋的裝修、以及院內附著物,如農民自家種的果樹、蔬菜等;還有廁所、水井等建筑。

其次就是對農民的安置費用,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搗制或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地上(下)附著物使用等價補償標準

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4種無證房屋也可獲得全額拆遷補償

為了彌補農村拆遷賠償中的不合情理的地方,體現出人性化拆遷,從2018年起,以下4種無證的房屋也可以獲得全額的拆遷賠償款了。

上個世紀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

上個世紀50年代到60年代,由于特殊的歷史背景的原因,雖然很多房屋都沒有證件,但是這些房屋也是合法的,拆遷戶可以獲得全額的拆遷補償款。

房屋依法修建,享受法律的保護

在房屋進行建造時,房子符合當地建房政策和相關規定,這樣才可以獲得賠付。

代代流傳下來的祖宅

老房子、祖上留下來的房屋,只要能夠證明是屬于自己家庭的產業,拆遷時也是可以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款的。

城鎮化規劃的區域范圍

由于農村城鎮化速度的加快,一些地方被規劃進行重新修建,這樣的情況是可以獲得賠付。

白城棚戶區改造補償安置規定通知,有料!

第一條 為了加快我市棚戶區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環境,保障城市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白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吉林省城市棚戶區改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對市政府確定的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房屋進行拆遷時,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拆遷人,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益性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做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補償安置。

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第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本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六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被拆遷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按該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二)被拆遷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面積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市場評估價格計算貨幣補償價格。

(三)拆遷有證浮房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及房屋附屬設施等的補償,均按當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文件中規定執行。

(四)拆遷無證浮房、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凈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積18平方米以上符合居住條件(指有居室、廚房、電表、水表、采暖設施等俱全)的,參照本條第(三)項補償。

(五)拆遷無證浮房、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凈高在2.2米以下的,不予補償。

(六)下列情況須由拆遷當事人申請、市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鑒定,經評估機構評估,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1.被拆遷房屋實際結構和產權證照標注不符的,由拆遷當事人申請、鑒定委員會鑒定,按實際結構補償安置。

2.被拆遷房屋是一次性建成的(指初始建成的房屋,不含后搭、接的房屋),產權證照標注面積和實際面積不符的,由拆遷當事人申請、經鑒定委員會測繪、鑒定,按實際面積補償安置。

3.被拆遷房屋無產權證照、位置符合規劃審批條件且有人居住的,由拆遷當事人申請、鑒定委員會鑒定,可參照本條第(一)項補償安置。

4.被拆遷房屋地下室,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且具備居住條件(有水、電、采暖等設施)的,由拆遷當事人申請、鑒定委員會鑒定,可參照本條第(三)項規定給予補償安置。否則不予補償。

(七)拆遷期間,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有剩余面積未安置的,不允許買賣或贈予,拆遷人應按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辦理入戶時統一結算,多退少補。

(八)果樹補償標準為:6年(含6年)以上生的,每棵補償50元;3年至6年(含3年)年生的,每棵補償20元;3年以下生的,每棵補償10元。

(九)拆遷人承擔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及附屬設施的補償,具體標準按當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被拆遷人回遷房屋(含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結構為磚混結構,建設標準按白城市棚戶區回遷樓房建設有關規定執行。

特殊情況,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要求產權調換框架結構非住宅房屋的,應由被拆遷人書面申請,經棚戶區改造指揮部批準后按以下規定執行:

框架結構房屋按國家規定標準建設。層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的,被拆遷人應交納每平方米560元差價款;層高在2.7米以上的,被拆遷人除交納每平方米560元差價款外,層高每增加10厘米每平方米還應交納100元。

(二)拆遷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住宅或有證浮房按原面積60%回遷安置;拆遷凈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積18平方米以上的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無證符合居住條件(指有居室、廚房、電表、水表、采暖設施等居住設施設備)的房屋按原面積50%回遷安置;拆遷凈高在2.2米以下的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無證的房屋,不予補償。

(三)被拆遷住宅房屋(包括按本條第(二)項規定房屋計算的面積)面積在36平方米以下(含36平方米)的安置到36平方米;36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下(含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56平方米以下(含56平方米)的安置到56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上65平方米以下(含65平方米)的安置到65平方米。原面積部分不找差價(拆一還一),被拆遷房屋面積與被拆遷人應回遷安置房屋面積之差為合理增加面積,該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700元個人出資,享有全部產權。另增加面積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享有全部產權。

被拆遷房屋面積在65平方米以上的,按原面積安置,原面積部分不找差價(拆一還一),另增加面積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享有全部產權。

被拆遷人回遷房屋建筑面積與回遷房屋協議約定面積誤差在3%以內(含3%)的,按建筑成本價格結算;誤差超出3%的,超出3%部分房價款由建設單位承擔。回遷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協議面積超過3%部分房價款按建筑成本返還被拆遷人。

(四)拆遷有產權證(照)非住宅房屋,按照貨幣補償金額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結算差價。

(五)非住宅調換住宅房屋:城市規劃區內已建成的主(次)干道兩側用于營業的房屋(指在城市規劃區內,被拆遷房屋在《白城市城市總體規定說明書》“附表八:道路現狀一覽表”中規定道路的兩側用于經營活動的房屋),產權證照標注為住宅,但有工商營業執照,并且正在營業的,每平方米調換1.2平方米住宅;產權證照標注為營業的每平方米調換1.3平方米住宅。城市規劃區主(次)干道兩側用于營業的浮房,每平方米調換1平方米住宅。

(六)非住宅調換商業用房:

1.調換單層:

磚混結構:產權證照標注為住宅的調換差價為每平方米850元,或每平方米調換0.72平方米;產權證照標注為營業用房的調換差價為每平方米750元,或每平方米調換0.75平方米;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住宅或有證浮房每平方米調換0.50平方米;凈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積18平方米以上的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無證符合居住條件(指有居室、廚房、電表、水表、采暖設施等居住設施設備)的房屋每平方米調換0.45平方米。

磚木結構:產權證照標注為住宅的調換差價為每平方米1050元,或每平方米調換0.65平方米;產權證照標注為營業用房的調換差價為每平方米950元,或每平方米調換0.68平方米;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住宅或有證浮房每平方米調換0.45平方米;凈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積18平方米以上的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無證符合居住條件(指有居室、廚房、電表、水表、采暖設施等居住設施設備)的房屋調換每平方米0.40平方米。

其它結構:產權證照標注為住宅的調換差價為每平方米1250元,或每平方米調換0.58平方米;產權證照標注為營業用房的調換差價為每平方米1150元,或每平方米調換0.62平方米;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住宅或有證浮房每平方米調換0.40平方米;凈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積18平方米以上的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無證符合居住條件(指有居室、廚房、電表、水表、采暖設施等居住設施設備)的房屋每平方米調換0.35平方米。2.調換多層:磚混結構:產權證照標注為住宅的調換差價為每平方米400元,或每平方米按0.84平方米安置;產權證照標明用途為營業用房的調換差價為每平方米300元,或每平方米調換0.88平方米;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住宅或有證浮房每平方米調換0.60平方米;凈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積18平方米以上的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無證符合居住條件(指有居室、廚房、電表、水表、采暖設施等居住設施設備)的房屋每平方米調換0.55平方米。

磚木結構:產權證照標注為住宅的調換差價為每平方米600元,或每平方米調換0.76平方米;產權證照標注為營業用房的調換差價為每平方米500元,或每平方米調換0.80平方米;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住宅或有證浮房每平方米調換0.55平方米;凈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積18平方米以上的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無證符合居住條件(指有居室、廚房、電表、水表、采暖設施等居住設施設備)的房屋每平方米調換0.50平方米。

其它結構:產權證照標注為住宅的調換差價為每平方米800元,或每平方米調換0.68平方米;產權證照標明用途為營業用房的調換差價為每平方米700元,或每平方米調換0.72平方米;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住宅或有證浮房每平方米調換0.50平方米;凈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積18平方米以上的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無證符合居住條件(指有居室、廚房、電表、水表、采暖設施等居住設施設備)的房屋每平方米調換0.45平方米。

(七)拆遷任何結構房屋,被拆遷人選擇六層作為安置用房,不結算樓層差價;拆遷磚混結構房屋,被拆遷人選擇三、四層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人繳納樓層差價款每平方米20元,選擇一、二、五層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人繳納樓層差價款每平方米10元;拆遷磚瓦、磚平結構房屋,被拆遷人選擇三、四層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人繳納樓層差價款每平方米30元,選擇一、二、五層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人繳納樓層差價款每平方米20元;拆遷其它結構房屋,被拆遷人選擇三、四層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人繳納樓層差價款每平方米40元,選擇一、二、五層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人繳納樓層差價款每平方米30元。被拆遷的房屋結構以主房結構為準。

(八)安置地點由政府有關部門按棚戶區改造指揮部統一規劃建設的回遷房屋統一安置。

(九)拆遷人承擔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助費,具體標準按當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文件規定執行。

(十)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附屬設施等不予補償;搬家費、過渡費、停業補助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地下室不作產權調換安置。

第八條 有證房屋的門斗經專家鑒定委員會鑒定后可按凈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積18平方米以上同結構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無證符合居住條件的房屋的補償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九條 拆遷棚戶區改造范圍內工企單位的房屋,按《白城市市區棚戶區改造工企單位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補償安置。

第十條 拆遷公告下發之日起五日內為拆遷政策宣傳階段,第六日起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簽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同一天簽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為同一個序號,同一天搬家交房為同一個序號。拆遷實施單位要對序號予以公示。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以下原則分配:被拆遷人按簽定協議序號與搬家交房序號之和由小到大的順序在協議簽定所對應的戶型中選擇樓層、房號。 選擇同一戶型序號相同的,采取抓鬮的方式分配。

第十一條 凡棚戶區改造范圍內拆遷公告發布后擅自連接(搭、接)的房屋不予補償。

主浮房連接(搭、接)部分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對棚戶區低保戶的拆遷給予合理補償和照顧。被拆遷低保戶房屋面積與附屬建筑(按第七條第(二)項計算面積后)之和小于36平方米的,安置到36平方米,免收合理增加面積部分費用,享有全部產權,該房屋自回遷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被拆遷低保戶無能力購買合理增加面積部分的,合理增加面積部分可確認為公有財產,居民回遷后按政策規定交納租金。

低保戶是指經民政等有關部門批準的,享受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第十三條 其他規定(一)過渡期臨時安置補助費必須按當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文件規定按季度發放,超過規定回遷時間的,按白城市房屋拆遷有關政策執行。(二)拆遷期間,同一房屋且只有一個產權證照的,不予以分戶。(三)被拆遷人長期居住2年以上(含2年)的、具有獨立居住條件(居室、廚房、電、水表、采暖設施俱全)、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上(含18平方米)的超期臨時建筑或違章建筑,經調查核實在別處無住房的,由本人申請,經批準后,按36平方米房屋安置,每平方米交納700元建設費用,享有全部產權,該房屋自回遷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經調查核實長期在此居住、別處無住房、不具備上述居住條件的超期臨時建筑或違章建筑,由本人申請,經批準后,按36平方米房屋安置,每平方米交納800元建設費用,享有全部產權,該房屋自回遷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對出租、轉讓、堆放雜物不具備居住條件的超期臨時建筑和違章建筑不予補償。(四)同一被拆遷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裁決。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由有關部門申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行政強制拆遷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白城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白城市市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白政發〔2006〕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