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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遼寧計劃生育條例全文,遼寧人口計生條例最新版

更新時間:2023-08-10 20:11:09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居住在本市以及戶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外的公民,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發展宏觀調控體系,統籌協調人口戰略、規劃、政策以及與人口相關的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市及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第四條 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市及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本級政府所屬其他部門和下一級政府所屬部門的雙重監督。  

第五條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制度。兼職委員單位在《條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  
第六條 落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并采取日常監督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
第七條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公民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對舉報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并經查實的,由被舉報人戶籍(戶籍在外省、市的,由現居住地)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育調節
第八條 依法確立夫妻關系,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懷孕后,雙方戶籍在本市的,持戶口簿、結婚證、居民身份證、妊娠證明和所在工作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辦領生育手續介紹信》),按照生育手續辦理原則,到女方或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免費辦理生育登記;有一方戶籍在本市,要求所生育的子女在本市落戶的,需到擬落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辦理<婚育狀況證明>介紹信》,到戶籍為市外一方的鄉級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開具婚育情況證明,再持戶口簿、結婚證、居民身份證、妊娠證明、雙方工作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到戶籍在本市一方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免費辦理生育登記。
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要求子女在本市落戶的,可以持縣級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到戶籍在本市一方的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第九條 符合《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除需提供前條第一款規定的戶口簿、結婚證、居民身份證、婚育情況證明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再生育審批表。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以及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一方為獨生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二) 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國家確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以及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女方是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的,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1985年10月1日以后沒有變更民族的證明(屬于1985年10月1日以后從市外遷入的,提供遷出地和現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的證明);
(三)雙方均為海島居民,且連續在海島居住5年以上的,提供村(居)委會出具的在海島居住時間的證明;
(四)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殘疾,且殘疾程度相當于殘疾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提供殘疾程度的醫學證明;
(五)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獨生子女的,提供《革命烈士證》;
(六)一方為殘疾軍人,且殘疾程度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提供《殘疾軍人證》;
(七)子女因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提供市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出具的《病殘兒醫學鑒定書》;
(八)同胞兄弟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提供同胞兄弟的戶口簿、無生育能力的醫學證明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對不能生育的夫妻給予扶助和贍養的協議書;
(九)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中有女無兒戶的所有女兒和女婿均為農業戶口,其中招婿的一個女兒,提供所有女兒和女婿的戶口簿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贍養協議書;
(十)離婚后再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離婚《民事調解(判決)書》;
(十一)因患不孕癥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提供《收養證》和患有不孕癥的醫學或相關證明;
(十二)合法生育或收養的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情形的,提供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其他真實有效的死亡證明;
(十三)一方屬喪偶再婚,且雙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的,提供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喪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證明;
(十四)一方為外國人或歸僑、港、澳、臺同胞的,提供護照、華僑證、港、澳、臺同胞回鄉證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
前款人員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提供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收據,從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提供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
前款第(四)、(八)、(十一)項的醫學證明,是指當地縣級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后,原件退還申請人。  
第十條 當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當場或5 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后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和工作單位公示7日,無異議的,報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有異議的,應當調查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定條件的,報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前款事項的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到初審意見后,屬于《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屬于《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服務:
(一)領取避孕藥具;
(二)孕情和宮內節育器檢查;
(三)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輸精管結扎、皮下埋植避孕劑和人工流產術、中期妊娠引產術;
(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
(六)與第(三)項至第(五)項有關的常規醫學檢查;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第三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十四條 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婚假基礎上增加7日,夫妻一方達到晚婚年齡的,一方享受;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含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  
第十五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 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10元或者一次性獎勵150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給50%;一方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全額發給;無工作單位也無固定收入的,由當地財政發給。
(二)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貼。
(三)職工退休后,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屬于在單位辦理退休手續的,由其所在單位發給;屬于因企業破產、改制、撤銷、分流等原因失業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由當地財政發給,具體辦法由縣(市)區政府制定。
2003年4月1日前退休的職工,已享受每月增加5元補助費的,從2003年4月起調整為每月10元,享受一次性給予1000元補助費的,不再調整。
本辦法施行前,企業職工因企業破產、改制、撤銷、分流等原因導致失業的,失業前已由企業在預留資金中解決補助費的,不再發給。
第十六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10元或者一次性獎勵1500元,由當地財政發給,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二)在子女入托、入學、就醫、就業、入伍等方面給予照顧;
(三)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照顧;
(四)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照顧;
(五) 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年滿60周歲后,由市及縣(市)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獎勵扶助。  
第十七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當其獨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后,不再生育(收養)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后由退休金發放單位全額發給退休費,已按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費的,每月增加5元;其他單位職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不低于3000元補助費;
(二)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不屬于本款第(一)項規定的城鎮居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一次性發給3000元補助費。
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待遇。  
第十八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婚姻關系發生變化的,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一) 離婚后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再婚的,全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再婚的,符合再生育條件不生育(收養)的,享受本人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符合再生育條件再生育(收養)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退回已發給的獎勵費;不符合再生育條件不再生育(收養)的,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已發給的獎勵費不退回。
(二)離婚后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婚或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條件不生育(收養)的,可以享受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條件再生育(收養)或不符合再生育條件不再生育(收養)的,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  
第十九條 職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下列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日,7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三)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術的,休假21日,產假期間結扎的,產假順延;
(五)施行輸精管結扎術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產術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產術的,休假30日;
(七)經批準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21日,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日。
以上休假包括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同時施行兩種以上手術時,假期分別計算,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統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屬非營利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其事業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 育齡夫妻應當參加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流動人口為現居住地)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的避孕和節育醫學檢查服務,自主選擇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減少和終止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二條 病殘兒醫學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定期組織,一般一年1至2次,特殊情況可臨時組織。
申請病殘兒醫學或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由病殘兒父母或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交書面申請及有關病史資料,申請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還需提交手術證明。村(居)委會應當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進行復核,于鑒定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病殘兒醫學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由市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負責。  
第二十三條 計劃生育節育手術并發癥患者治療后,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復查,經市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復查已治愈的,停止治療;無故不參加復查的,不再按并發癥處理。未治愈者繼續治療。  
第二十四條 避孕藥具零售市場的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發現其生育行為時的計征標準計算征收社會撫養費。屬于城鎮居民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標準;屬于農村村民的,以所在縣(市)區農村村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為計征標準,具體執行下列規定:
(一)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按照計征標準的0.5倍征收。
(二)未依法確立夫妻關系生育,已滿法定婚齡,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按照計征標準的1倍至2倍征收;未滿法定婚齡的,按照計征標準的3至4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其他條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齡未滿26周歲再生育的,按照計征標準的1倍征收。
(四) 不符合再生育條件,多生育1個子女的夫妻,于生育之日起1年內主動報告的,按照計征標準的5至7倍征收;超過1年在2年內主動報告的,按照計征標準的6至 8倍征收;超過2年在3年內主動報告的,按照計征標準的7至9倍征收;超過3年未主動報告或未主動報告經舉報查實的,按照計征標準的8至10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