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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貴州教師職稱評定審核條件和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更新時間:2023-08-22 03:13:02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能力和水平,促進教育創新和教師專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小學教師專業標準(試行)》、《中學教師專業標準(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申報評審條件(以下簡稱《條件》)。

第二條 堅持以科學人才觀為指導,樹立“以用為本”新理念,不唯學歷、不唯資歷,堅持標準、注重實踐、突出業績。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于全省中小學、幼兒園中從事教育教學的人員和具備教師資格、具有教師職務的管理人員或者為教育教學服務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任職資格名稱和級別: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正高級教師,分別為員級、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報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積極承擔并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3.符合當年國家和貴州省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信息技術(計算機)應用能力及繼續教育有關規定。

4.具備教師資格。

第六條 任現職期間,有下列情況,按以下規定執行:

1.在規定任職年限內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報;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報。

2.在職稱考試中違紀受查處者,從通報之日起延期2年申報;在申報中弄虛作假者(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從認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報。

3.受黨紀、行政“警告”處分的,從解除處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報;受黨紀“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從解除處分之日起延期4年申報;觸犯法律,受刑事處罰的,從解除處罰之日起延期6年申報。

三、三級教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第七條 申報三級教師任職資格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資歷須符合下列條款之一:

1.大學專科畢業,在初中、小學、幼兒園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且考核合格。

2.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在小學、幼兒園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且考核合格。

第八條 評審條件

1.基本掌握教育原則和方法,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基礎知識,基本掌握所教學科專業知識和教材教法,能夠較好完成所教學科教學工作。教學效果優良,按《教學質量評估指標體系》(附件,下同),教學評價積分達70分以上。

2.協助做好班主任、輔導員工作,關注學生全面發展,能夠正

確教育和引導學生。

四、二級教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第九條 申報二級教師任職資格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資歷須符合下列條款之一:

1.大學本科畢業,見習期1年期滿且考核合格。

2.大學專科畢業,取得三級教師任職資格,并在初中、小學、幼兒園擔任三級教師職務2年以上;或在初中、小學、幼兒園教學崗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含見習期)且考核合格。

3.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取得三級教師任職資格,并在小學、幼兒園擔任三級教師職務4年以上;或在小學、幼兒園教學崗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含見習期)且考核合格。

第十條 評審條件

1.熟練掌握教育原則和方法以及教育學、心理學、教學法基礎知識,具有所教學科必備專業知識,能夠獨立掌握所教學科課程標準(教學大綱)、教材,正確傳授知識、培養技能,教學效果優良,按《教學質量評估指標體系》,教學評價積分達75分以上。

2.擔任或協助班主任、輔導員工作,關注學生全面發展,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成長。

3.掌握教育教學方法,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創新實踐。

4.能完成學校安排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學工作量飽滿。

五、一級教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一級教師任職資格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資歷須符合下列條款之一:

1.獲碩士學位,任教2年以上。

2.獲雙學士學位(其中之一必須為相關專業學位),取得二級教師任職資格,并擔任二級教師職務3年以上。

3.大學本科畢業,取得二級教師任職資格,并擔任二級教師職務4年以上。

4.大學專科畢業,取得二級教師任職資格,并在初中、小學、幼兒園擔任二級教師職務5年以上。

5.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取得二級教師任職資格,并在小學、幼兒園擔任二級教師職務6年以上。

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任教教師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初級中學任教教師須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小學、幼兒園任教教師須具有中等職業學校以上學歷;教學研究機構、教師培訓機構教師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第十二條 評審條件

(一)任職條件

任二級教師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

1.比較扎實地掌握所教學科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獨立掌握所教學科課程標準(教學大綱)、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教學經驗較豐富,專業知識技能較強,能結合教學開展課外實踐活動,教學效果優良,按《教學質量評估指標體系》,教學評價積分達80分以上。

2.有比較豐富的班主任、輔導員工作經驗,關注學生全面發展,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引導學生養成良好行為習慣,形成健全人格,參與輔導至少1個學生社團或課外興趣活動小組活動(提供學校總體安排、個人計劃、總結、學生名單、活動過程記錄等佐證材料,下同)。

3.具有一定教育教學研究能力,并承擔一定教學研究任務,在教育教學實踐和教育改革創新中累積了一定經驗。

4.承擔過校級以上示范課或觀摩課。

5.能完成學校安排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學工作量飽滿。對擔任特殊課程的教師或兼有校中層以上領導工作的教師,課堂教學工作量可按有關規定確定(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能夠熟練掌握一門專業技能,獨立承擔一門專業技術課的理論教學和對學生的實習實訓指導任務,實訓指導課不少于規定學時),并報縣(市、區、特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認可。

(二)業績成果

任二級教師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獲優秀教學成果獎、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優質課競賽、職業技能比賽省級三等獎或市(州)級二等獎以上;或幼兒教師獲技能、教學、游戲、半日活動、玩教具等評比市(州)級三等獎或縣(市、區、特區)級二等獎以上。

縣、鄉(鎮)教師獲優秀教學成果獎、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優質課競賽、職業技能比賽市(州)級三等獎或縣(市、區、特區)級二等獎以上;或幼兒教師獲得技能、教學、游戲、半日活動、玩教具等評比縣(市、區、特區)級三等獎以上。

2.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從事教學工作以來累計擔任班主任、輔導員工作3年以上(獲碩士學位的為2年)。獲縣(市、區、特區)級以上優秀班主任、優秀輔導員等稱號;或所帶班級、幼兒活動獲縣(市、區、特區)級以上表彰。

縣、鄉(鎮)教師從事教學工作以來累計擔任班主任、輔導員工作3年以上(獲碩士學位的為2年)。獲鄉(鎮)級以上優秀班主任、優秀輔導員等稱號;或所帶班級、幼兒活動獲鄉(鎮)級以上表彰。

3.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發表學術論文1篇;或在省級內部資料性專業學術出版物(內刊、論文集)、增刊上發表論文2篇;或2篇論文獲省級三等獎以上。

縣、鄉(鎮)教師在省級內部資料性專業學術出版物(內刊、論文集)、增刊上發表論文1篇;或1篇論文獲市(州)級二等獎以上;或2篇論文獲縣(市、區、特區)級二等獎以上。

4.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獲縣(市、區、特區)級政府或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表彰2次以上。

縣、鄉(鎮)教師獲鄉(鎮)政府或縣(市、區、特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2次以上。

5.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其課程教材資源或教育教學成果在所在縣(市、區、特區)推廣,提供佐證材料并由縣(市、區、特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推廣效果證明;或幼兒教師開展縣(市、區、特區)級公開交流活動3次以上。

縣、鄉(鎮)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其課程教材資源或教育教學成果在所在鄉(鎮)推廣,提供佐證材料并出具推廣效果證明;或幼兒教師開展縣(市、區、特區)級公開交流活動2次以上。

6.積極組織競賽輔導(有教案、有教學計劃,下同),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所指導的學生在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各類教育教學、技能競賽中,2人(次)獲全國三等獎或省級二等獎或市(州)級一等獎以上。

縣、鄉(鎮)教師所指導的學生在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各類教育教學、技能競賽中,2人(次)獲市(州)級三等獎或縣級一等獎以上。

7.在鄉鎮以下學校從事教學工作15年以上。

下列人員除必須具備1-7款之一外,應同時具備其業績必備條件:

教學研究機構人員必備條件:主持完成本學科市(州)級以上教科研課題1項。在教育類學術刊物上發表教研論文、經驗總結報告4篇以上。承擔縣(市、區、特區)級以上示范課或舉辦學術講座2次以上。每學年深入學校指導教學研究,聽課不低于30節(有聽課記錄和聽課評價及指導意見,下同),基層教研員不低于40節,組織或參與教研活動不少于5次。

教師培訓機構人員必備條件:承擔縣(市、區、特區)級以上示范課或觀摩課3次以上;或承擔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教師培訓2次以上。獨立完成1項校本教研任務,并形成完整總結報告,且在教育類學術刊物上發表教研論文1篇。

電教(教育技術)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和學校從事遠程教育、計算機維護及教學的人員必備條件:初步了解現代教育信息技術與課程整合的功能,能組織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發展的活動,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省級三等獎以上,且編制的多媒體教學軟件獲省級三等獎以上。在教育類學術刊物上發表教研論文2篇(獲相關部門獎勵的自制音像教材,媒體教育教學軟件、課件,優質課,視導課實錄可等同為發表論文,下同),且每學年應按教學計劃,確保設備正常使用率達80%以上,制作媒體軟件、課件2個以上,教育教學資源應用4次以上。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資歷,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任二級教師2年以上,可破格申報一級教師。破格申報一級教師的人員,除具備正常晉升的評審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款之一:

1.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獲市(州)級以上政府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榮譽稱號。

2.獲優秀教學成果獎、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優質課競賽、職

業技能比賽省(部)級二等獎或市(州)級一等獎以上;或獲科技進步獎、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省(部)級三等獎以上。

六、高級教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第十三條 申報高級教師任職資格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資歷必須符合下列條款之一:

1.獲博士學位,任教2年以上。

2.獲碩士學位,取得一級教師任職資格,并擔任一級教師職務3年以上。

3.獲雙學士學位(其中之一必須為相關專業學位),取得一級教師任職資格,并擔任一級教師職務4年以上。

4.大學本科畢業,取得一級教師任職資格,并擔任一級教師職務5年以上。

5.大學專科畢業,取得一級教師任職資格,并擔任一級教師職務6年以上。

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初級中學、小學、幼兒園教師須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教學研究機構、教師進修學校教師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第十四條 評審條件

(一)任職條件

任一級教師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

1.對所教學科具有堅實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業績顯著,形成一定教學特色。教學效果優良,按《教學質量評估指標體系》,教學評價積分達85分以上。

2.根據所教學段學生思想實際和年齡特征,有效進行思想道德教育,關注學生全面發展,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比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任務,主持輔導至少1個學生社團或課外興趣活動小組活動(或承擔1門以上校本選修課)。

3.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方法改進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果,在教育教學實踐和教育改革創新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能夠獨立完成2項校本教研任務,并形成完整的總結報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至少1項市(州)級以上教育科研課題研究)。

4.發揮教育教學帶頭人作用,承擔過3次以上縣(市、區、特區)級以上示范課、觀摩課、學術講座,并在指導、培養3名以上二級、三級教師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取得明顯成效(提供佐證材料,下同)。

5.城鎮教師具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的經歷。

6.能完成學校安排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學工作量飽滿。對擔任特殊課程的教師或兼有校中層以上領導工作的教師,課堂教學時數可按有關文件規定確定(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能夠熟練掌握一門專業技能,獨立承擔一門專業技術課的理論教學和對學生的實習實訓指導任務,實訓指導課不少于規定學時),并報縣(市、區、特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認可。

(二)業績成果

任一級教師以來,須具備下列條款之二:

1.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獲國家級優秀教學成果獎、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或獲優秀教學成果獎、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優質課競賽、職業技能比賽省級二等獎或市(州)級一等獎以上;或獲省(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三等獎以上;或幼兒教師獲得技能、教學、游戲、半日活動、玩教具等評比市(州)級二等獎以上。

縣、鄉(鎮)教師獲優秀教學成果、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優質課競賽、職業技能比賽省級三等獎或市(州)級二等獎或縣(市、區、特區)級一等獎以上;或幼兒教師獲得技能、教學、游戲、半日活動、玩教具等評比市(州)級三等獎以上。

2.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從事教學工作以來連續擔任班主任、輔導員工作3年以上(獲博士學位的為2年)。獲市(州)級以上優秀班主任、優秀輔導員等稱號;或所帶班級、幼兒活動獲市(州)級以上表彰。

縣、鄉(鎮)教師從事教學工作以來連續擔任班主任、輔導員3年以上(獲博士學位的為2年)。獲縣(市、區、特區)級以上優秀班主任、優秀輔導員等稱號;或所帶班級獲縣(市、區、特區)級以上表彰。

3.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發表學術論文2篇;或發表學術論文1篇和在省級內部資料性專業學術出版物(內刊、論文集)、增刊上發表論文2篇;或2篇論文獲省級二等獎以上。

縣、鄉(鎮)教師發表學術論文1篇;或在省級內部資料性專業學術出版物(內刊、論文集)、增刊上發表論文2篇;或2篇論文獲市(州)級二等獎以上。

4.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獲市(州)級政府或省(部)級教育行政部門以上表彰。

縣、鄉(鎮)教師獲縣(市、區、特區)級政府或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表彰2次以上。

5.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其課程教材資源或教育教學成果在市(州)推廣,提供佐證材料并由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推廣效果證明;或幼兒教師開展市(州)級公開交流活動3次以上。

縣、鄉(鎮)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其課程教材資源或教育教學成果在縣(市、區、特區)推廣,提供佐證材料并由縣(市、區、特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推廣效果證明;或幼兒教師開展市(州)級公開交流活動2次以上。

6.能熟練擔任1門以上課程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學效果顯著、特色鮮明。提供經學校驗證的上學年原始、完整的教學設計,并從中自選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學設計。教學設計能體現新課程改革的理念,有案例分析,有教學反思(由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組織專家通過聽課、說課、答辯等方式認定)。

7.積極組織競賽輔導,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所指導的學生在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各類教育教學、技能競賽中,3人(次)獲全國三等獎或省級二等獎或市(州)級一等獎以上。

縣、鄉(鎮)教師所指導的學生在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各類教育教學、技能競賽中,2人(次)獲全國三等獎或省級二等獎或市(州)級一等獎以上。

8.獲三十年或二十五年教齡榮譽證書。

下列人員除必須具備1-8款之一外,應同時具備其業績必備條件: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必備條件:專業課教師每2年必須有2個月以上到企業、生產服務一線進行專業實踐,并在任期內形成1篇高水平專業實踐報告;文化課教師須到企業、生產服務、學校一線進行考察、開展調研1次以上,或作為學生專業實踐、頂崗實習帶隊教師到企業進行學生管理2個月以上,并形成1篇高水平的考察、調研報告。

教學研究機構教師必備條件:主持完成本學科市(州)級以上教科研課題2項,在教育類學術刊物上發表教研論文、經驗總結報告5篇以上。培養、指導二級、三級教師不少于5名,取得一定成績(提供證明材料,下同),且承擔縣(市、區、特區)級以上示范課或舉辦學術講座3次以上。每學年深入學校指導教學研究,聽課不低于40節,基層教研員不低于50節,組織教研活動不少于6次。

教師培訓機構教師必備之一條件: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市(州)級以上教科研課題1項,承擔縣(市、區、特區)級以上示范課或觀摩課4次以上(或承擔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教師培訓市(州)級3次或省級2次以上)。獨立完成3項校本教研任務,并形成完整總結報告,且在教育類學術刊物上發表教研論文2篇。

電教(教育技術)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和學校從事遠程教育、計算機維護和教學的教師必備條件:熟悉現代教育信息技術與課程整合的功能,積極組織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發展的活動,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省級二等獎以上,且編制的多媒體教學軟件獲省級二等獎以上。在教育類學術刊物上發表教研論文3篇以上,且每學年應按教學計劃,確保設備正常使用率達90%以上,制作媒體軟件、課件8個以上,教育教學資源應用10次以上。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資歷,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任一級教師2年以上,可破格申報高級教師任職資格。破格申報高級教師的人員,除具備正常晉升的評審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款之一:

1.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獲省(部)級以上表彰或榮譽稱號。

2.獲優秀教學成果獎國家級一等獎以上;或獲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國家級二等獎以上;或獲優秀教學成果獎、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優質課競賽、職業技能比賽省(部)級一等獎;或獲科技進步獎、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省(部)級二等獎以上。

七、正高級教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第十五條 申報正高級教師任職資格人員,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學位),取得高級教師任職資格,擔任高級教師5年以上。

第十六條 評審條件

(一)任職條件

任高級教師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

1.深入系統地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教育教學業績卓著,教學藝術精湛,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受到學生普遍歡迎。教學效果突出,按《教學質量評估指標體系》,教學評價積分應達90分以上。

2.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堅定的教育信念,尊重教育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履行教師職責,修身立德、為人師表。關注學生全面發展,能夠結合所教學科特點,將德育教育融入教學,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成長,引導學生養成良好行為習慣,形成健全人格。

3.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育理論、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取得創造性成果,并廣泛運用于教學實踐。在教育教學實踐和教育改革創新中,發揮了示范和引領作用。

4.在本學科領域享有較高知名度,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是特級教師或省級教學名師或省級骨干教師,承擔過2次市(州)級或1次省級以上學術講座等。培養指導5名以上一級教師,取得顯著成績。

5.所任教學科學生學業成績突出,在本地同級同類學校中名列前茅;或推進教育綜合改革,對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專業發展和學校特色發展發揮重要作用(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提供佐證材料)。

6.出色完成學校安排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學工作量飽滿。對擔任特殊課程的教師或兼有校中層以上領導工作的教師,課堂教學時數可按有關文件規定確定(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能夠熟練掌握一門專業技能,獨立承擔一門專業技術課的理論教學和對學生的實習實訓指導任務,實訓指導課不少于規定學時),并報縣(市、區、特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認可。

(二)業績成果

任高級教師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獲優秀教學成果獎國家級一等獎以上;或獲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國家級二等獎以上;或獲優秀教學成果獎、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優質課競賽、職業技能比賽省(部)級一等獎;或獲科技進步獎、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省(部)級二等獎以上。

2.出版本專業教育教學專著1部以上(10萬字以上),并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或發表本專業論文5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發表2篇。

3.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獲省(部)級以上表彰或榮譽稱號。

4.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教育教學科研課題1項,且積極組織競賽輔導,指導本校學生在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各類教育教學競賽中,有5人(次)獲全國三等獎或省級二等獎以上。

下列人員除必須具備1-4款之一外,應同時具備其業績必備條件: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必備條件:專業課教師每2年必須有2個月以上到企業、生產服務一線進行專業實踐,并在任期內形成2篇高水平專業實踐報告;文化課教師須到企業、生產服務、學校一線進行考察、開展調研1次以上,或作為學生專業實踐、頂崗實習帶隊教師到企業進行學生管理2個月以上,并形成2篇高水平的考察、調研報告。以上均須指導學生在省(部)級以上技能大賽中獲得二等獎以上。

教學研究機構教師必備條件: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教科研課題2項。在教育類學術刊物上發表教研論文、經驗總結報告6篇或在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3篇。培養、指導一級教師不少于7名(其中有2名以上成長為縣級以上骨干教師),且承擔市(州)級以上示范課或舉辦學術講座4次以上。每學年深入學校指導教學研究,聽課不低于60節,組織教研活動每年不少于7次。

教師培訓機構教師必備條件: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教科研課題1項,承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5次以上,獨立完成5項校本教研任務,并形成完整的總結報告,且在教育類學術刊物上發表教研論文5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發表2篇。

電教(教育技術)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和學校從事遠程教育、計算機維護和教學的教師必備條件:發揮現代教育信息技術與課程整合的先進功能,大力推動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發展的活動,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省級一等獎以上,且編制的多媒體教學軟件獲省級一等獎以上,在教育類學術刊物上發表教研論文5篇以上。每學年應按教學計劃,確保設備正常使用率達95%以上,制作媒體軟件、課件10個以上,教育教學資源應用15次以上。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資歷,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任高級教師2年以上,可破格申報正高級教師。破格申報正高級教師的人員,除具備正常晉升的評審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款之一:

1.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成績卓越,獲國務院表彰。

2.獲優秀教學成果獎國家級一等獎前3名以上;或獲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優質課競賽、職業技能比賽國家級一等獎以上;或獲國家級科技進步獎。

八、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條件》中所稱學歷(學位)、資歷均指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歷(學位)。

第十八條 本《條件》中所稱“論文”,除注明的外,是指公開發表在國內統一刊號( CN)學術期刊并具有國際標準刊號 (ISSN),及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認定刊物上發表的論文。

第十九條 本《條件》中所稱“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中文核心期刊目錄》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

第二十條 本《條件》中所稱著作、教材是指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并公開出版的著作、教材。

第二十一條 本《條件》中提到的著作、教材、論文及科研課題、項目系指本專業的,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獨立或排名第一。

第二十二條 本《條件》中所稱的字數,除注明的外,均指個人獨立完成的字數。

第二十三條 凡冠有“以上”級別的,均包括本級。

第二十四條 凡冠以“主要參與者”,均指排名前三。

第二十五條 本《條件》中所稱課題以項目立項的時間為準。第二十六條 在任現職期間,支援基層(指我省鄉鎮,不合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關鎮和街道)教學工作1年以上的教師,可提前一年申報評審高一級教師職務任職資格。

第二十七條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教育廳將不定期組織對教師教學質量評估指標記分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情況將作為職稱評審依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件》由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