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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意見

更新時間:2023-08-17 22:11:47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關于印發《貴州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意見》的通知

  黔人社廳發〔2015〕17號

   各市、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貴安新區管委會社會事務管理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省直有關單位,中央在黔企業: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7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25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意見》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貴州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6月18日

  附件:貴州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意見

   為完善我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快城鎮化建設的進程,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7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25號)精神,結合實際,就我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制定以下實施意見,一并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做好制度銜接工作的重要意義。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社會保險相關法規,進一步完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做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有利于保障城鄉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對于健全和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認真組織學習,統一思想認識,領會文件精神,準確把握政策,抓好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

   二、準確把握銜接手續辦理的時點和地點。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在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前,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已按國家規定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需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應先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負責歸集參保人員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申請辦理。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地申請辦理。

   三、切實堅持辦理銜接手續必須具備的條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且不愿按規定申請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按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申請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且不愿按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的,可以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四、嚴格規范個人賬戶劃轉和繳費年限處理。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五、務必做好重復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清理。參保人員如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應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個人賬戶進行清理。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政府補貼金額劃轉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賬戶。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重復繳費時段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政府補貼金額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已按國家規定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如有未歸并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除政府補貼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給本人,政府補貼金額并入參保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和重新計發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

   六、規范做好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清退。按規定做好重復領取城鄉養老保險待遇核查工作,對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負責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通知參保人員先退還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政府補貼金額,然后將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不予退還的,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抵扣后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抵扣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抵扣,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中抵扣的款項全額劃轉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賬戶。

   七、認真落實職工死亡待遇和個人賬戶繼承。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將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人員有關待遇和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除政府補貼外)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政府補貼金額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再享受其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死亡待遇,并終止城鄉養老保險關系。

   八、依法加大農業戶籍人員規范參保工作力度。農業戶籍人員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本人自愿,可按規定在就業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業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的,用人單位應按社會保險相關法規代扣代繳農業戶籍人員應當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不得以農業戶籍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代替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依法維護農業戶籍人員的社會保障權益。

   九、制定統一規范的制度銜接經辦服務規程。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統一規范、精確管理、便捷服務的原則,嚴格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試行)》(以下簡稱部頒規程),在工作程序、工作時限、工作責任、賬表卡冊上與國家規定統一,不得隨意修改和增減。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規定,執行全省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流程,并實現與部頒規程和相關標準相銜接。

   十、進一步加快全省統一信息系統優化應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大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推廣應用力度,健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完善參保繳費信息查詢和統計分析服務,盡快實現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數據共享,并與國家社會保險關系跨統籌區轉移和跨制度銜接的信息交換系統無縫銜接,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充分利用互聯網、短信、微信等現代技術手段,為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十一、深入開展制度銜接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強化部門工作人員、企業管理人員特別基層一線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全面、準確掌握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相關政策和經辦流程,不斷提高貫徹落實實施意見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志和互聯網等媒介,采取現場解答釋疑、網上在線咨詢、熱線電話和印發宣傳手冊等形式,深入企業、車間、工地和農村等基層一線,面對廣大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宣傳解釋社會保險制度銜接政策,做到政策宣傳通俗易懂,讓廣大用人單位、職工和農民工充分認識參加城鄉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意義,了解制度銜接政策的具體內容,增強參保意識和維權意識,積極主動參加城鄉養老保險。

   十二、高度重視加強制度銜接工作的組織領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全面實施,直接關系到廣大參保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切身利益,直接關系到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實施。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爭取領導了解支持,及時作出部署安排,加強部門協調配合,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全力抓好實施意見的落實。對貫徹落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財政部門。

  本實施意見從7月1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頒布日期:201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