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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北省婚假最新規定

更新時間:2023-08-13 01:55:36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條例修正案(草案)》顯示,河北將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在刪除“晚婚、晚育”規定的同時,對婚假、產假做出修改:

依法結婚登記的夫妻,獎勵婚假15天;

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獎勵產假45天;

給予配偶陪產假15天;

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依法結婚登記,婚假可休18天

《條例修正案(草案)》刪除了“晚婚獎勵”,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獎勵婚假15天”。換句話說就是國家規定3天+河北獎勵15天=18天。

獎勵婚假期間,享受正常婚假待遇。

產假獎勵45天,配偶有15天護理假

《條例修正案(草案)》刪除了“晚育獎勵”,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獎勵產假45天”。即,國家規定98天+河北獎勵45天=143天。

同時,給予配偶護理假15天。

獎勵產假期間,享受正常產假待遇。

生育兩個以內子女免費登記

《條例修正案(草案)》顯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實行免費登記制度”;“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兩個子女”。

三種情況可申請生三孩兒

《條例修正案(草案)》顯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醫學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有《獨生子女證》,仍可拿獎勵

《條例修正案(草案)》顯示,對依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持證可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到子女18周歲止,對獨生子女父母由雙方所在單位每月分別發給不低于10元的獎金;

二、獨生子女父母,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時分別給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獎勵;是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居民的,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適當補助。

附: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3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保持適度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制定具體措施,共同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計劃生育協會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公民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負責人負責,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工作人員。企業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指導。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本管轄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條  城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管理和服務機制,并將其納入創建文明街道、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的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 為流動人口提供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網絡,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體制和組織形式。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對生育政策、獎勵政策、征收社會撫養費和行政處罰標準以及安排生育情況等定期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必須實事求是,如實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 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統計數據。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并負責貫徹實施。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公安、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食品藥品監管、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 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人口觀念和生育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大眾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十五條 加強計劃生育基層基礎工作,健全基層工作網絡,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管理人員給予適當報酬。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予以保障,并逐步提高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實行免費登記服務制度。

第十九條 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兩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醫學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二十條 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臺灣、香港、澳門同胞的生育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和第二個子女的,應當在懷孕期間通過計劃生育網上辦理平臺或者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居住地) 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進行登記。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安排再生育的夫妻,應當持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審核、審批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審核、審批各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審批期限不包括病殘兒醫學鑒定時間。對批準生育的,由一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給《生育證》;對不予批準生育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

第二十三條 遺棄、溺害、買賣、藏匿、違法送養子女的夫妻,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四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享有避孕節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權。

第二十六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

對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提倡首選長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七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所需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延長產假六十天,并給予配偶護理假十五天。延長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 產假待遇。

第二十九條  對計劃生育受術者,按規定給予節育假;接受絕育手術確需其配偶護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護理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在上述假期內,視為全勤;農村居民可以由所在鄉(鎮) 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條 對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依法領取《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持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歲止,對獨生子女父母由雙方所在單位每月分別發給不低于十元的獎金;

(二) 獨生子女父母,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時分別給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獎勵;是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居民的,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 死亡的,按照規定給予扶助。在經濟補貼、醫療保障、養老保障、應急幫扶、親情關愛等方面給予照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經費來源主要是財政投入和社會捐助,主要用于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養子女的,退休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的補助。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優先優惠的,繼續享受相關優先優惠:

(一)在扶持發展生產上,對獨生子女家庭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優惠和支持;

(二)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以工代賑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三)提高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標準,多增加一人份的集體福利分配份額;

(四)對下崗的獨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培訓和就業;

(五)農村獨生子女在參加本省中考、高考時,給予增加十分的照顧;

(六)對獨生子女入托兒所、幼兒園、上小學、就醫住院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七)對六十歲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在就醫、養老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三十三條  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對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符合政策的農村獨生子女和兩女家庭,按照規定繼續發放獎勵扶助金,有條件的農村可以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三十四條 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已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各項獎勵和優先優惠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獎勵和優先優惠,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

第三十五條 對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