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多少天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2.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應該如何辦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復議。
3.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由哪個部門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章有關條款規定:
(1)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2)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3)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4.哪些情形可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病復發的。
5.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雖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6.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內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7.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時,怎么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8.工傷認定申請是否有時限要求?
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為1年。超過1年時限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9.職工個人申請認定時,勞動關系未確定如何辦理?
工傷認定中,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10.職工發生傷害后,應由誰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要什么材料?
用人單位及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均可依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用人單位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企業營業執照(或用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
(2)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企業營業執照(或用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受到事故傷害經過的有效證明(證人、證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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