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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發放辦法(二)

更新時間:2023-08-11 16:03:18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第三章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及發放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經辦機構在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手續,并為其參加當地職工醫療保險的大病醫療互助。

失業人員從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當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率為10%,按月繳費。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與大病醫療互助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失業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與大病醫療互助費。

第十九條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且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可以領取生育補助金。其中,順產按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補助;難產按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補助。

第二十條符合生育補助金申領條件的女性失業人員可攜帶《失業保險金領取證》、《計劃生育證》、住院醫藥費發票、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出院記錄或接生記錄卡和本人申請等相關資料到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辦理生育補助金申領手續。

第二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違法犯罪、打架斗毆、自殺、酗酒、吸毒、交通事故而致死亡的,不得申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二十三條根據《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規定,職工死亡后按規定應當火葬但未實行火葬的,其遺屬不得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補助。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技能培訓。

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介紹機構介紹職業的,可以全免職業介紹費二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在經辦機構審核后,可全免考務費、學雜費一次。

第二十五條參加其他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的失業人員,應先到經辦機構填報《長沙市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申報表》,經批準后參加相關職業技能培訓。在培訓結業后的次月十五日前可憑《長沙市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申報表》、《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有效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和有效票據到所屬的經辦機構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二倍。

第二十六條以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在經辦機構審核后,計入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本人賬戶,由銀行代發。

第四章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第二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申請將其失業保險關系遷往戶籍所在地,至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本市戶籍在外省(市)參保的失業人員,需轉遷失業保險關系的,憑戶籍證明、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到市、縣(市)經辦機構辦理《長沙市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關系接收函》,至參保地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手續。

外省(市)戶籍的失業人員需轉遷失業保險關系的,憑轉入地經辦機構開出的接收函,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手續,并出具《長沙市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關系轉遷表》。

第二十九條跨省轉出(入)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時,應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人員應領取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保險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一半計算。

第三十條省內轉出(入)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時,應劃轉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保險補助金。

第三十一條轉入本市的失業人員依據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及劃轉的費用,依照第二章辦法為失業人員重新辦理申領登記、核發待遇。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按轉出地核發為準,失業保險金按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或以涂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由于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失業人員不能正常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經辦機構或主管該經辦機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失業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三十五條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主管該經辦機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十六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