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護照和港澳通行證辦理所需材料有填寫《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申請人照片、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也可交驗居民戶口簿;軍人應交驗軍人身份證明。上述身份證件須留存復印件或者電子掃描圖片,以下是具體內容參考。
寧波港澳通行證辦理材料一覽
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材料
(一)內地居民單獨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
1、填寫《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申請人照片;
3、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也可交驗居民戶口簿;軍人應交驗軍人身份證明。上述身份證件須留存復印件或者電子掃描圖片;
4、按規定提交或者核驗指紋信息。
軍人、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未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內地居民,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二)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簽注。
1、填寫《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除外);
3、與申請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
內地居民按照國家移民管理局有關規定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往來港澳簽注的,還須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條件的證明。軍人、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未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內地居民,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內地居民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的,無須重復提交相關材料。
(三)與申請往來港澳簽注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
1、探親。
提交被探望親屬在香港或者在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就業、就學證明復印件,交驗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親屬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親屬是外國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
親屬在香港長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證、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進入許可以及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
親屬在香港就業、就學的,提交相應香港進入許可復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
親屬在澳門定居的,提交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親屬是外國籍的,提交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
親屬在澳門長期居住的,提交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特別逗留證、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
親屬在澳門就業的,提交澳門主管部門批準在澳門就業的證明文件復印件、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
親屬在澳門就學的,提交澳門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在學證明書復印件、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
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載明親屬關系的戶口簿、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其他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向同一受理部門再次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一親屬(配偶和姻親除外)的,免交親屬關系證明。
2、商務。
交驗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并提交復印件;企業機構人員還須提交企業機構為本人交納社會保險的憑證(申請多次商務簽注的,須連續6個月以上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本人屬于該企業機構的有關證明文件;企業機構出具的赴港澳商務活動事由說明。
企業機構在備案時已提交過上述有關證明材料的,企業機構人員在備案有效期內申請商務簽注時無須重復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3、團隊旅游。免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
4、個人旅游。免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
5、逗留。
赴香港隨任、就學、就業、居留、培訓人員或者作為受養人赴香港依親的人員,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并提交復印件。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就業的,還須提交有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核表》復印件。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逗留簽注的,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延期許可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赴澳門隨任,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駐澳門內派人員未成年子女隨任身份證明表》。
赴澳門就學,須交驗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原件,并提交復印件;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逗留簽注的,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原件。
赴澳門就業,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外地雇員逗留許可”名單》或者澳門勞工事務局、澳門社會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并提交復印件;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澳門就業,還須提交有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核表》復印件;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逗留簽注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續期名單表,或者交驗澳門勞工事務局、澳門社會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6、其他。
持逗留簽注在香港(澳門)期間申請赴澳門(香港)的,須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原件,并提交復印件。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須交驗與申請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前往港澳通行證申請材料
(一)提交《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香港、澳門定居申請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申請人及港澳關系人相片,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還應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內地父親或者母親的相片;
(三)交驗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未滿16周歲如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未滿18周歲的,須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交驗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監護關系證明、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四)交驗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應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原件,并提交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無國籍人員的,應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香港簽證身份書,并提交復印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還應交驗內地的父親或者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未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內地居民,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六)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申請材料:
1、屬于申請條件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結婚證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團聚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時提交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申請人在國外登記結婚的,需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結婚證書或者結婚公證;
2、屬于申請條件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親或者母親的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
3、屬于申請條件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
4、屬于申請條件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的證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
5、屬于申請條件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在內地無子女的證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并履行贍養義務的聲明;
6、屬于申請條件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提交與具體特殊情況相應的證明。
(七)父母子女關系屬于以下情形的,還需履行下列手續:
1、申請人未滿18周歲,屬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澳門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以及監護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
2、申請人屬于非婚生子女、無法提供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或者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鑒定;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類申請人屬于非婚生子女或者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國家移民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
3、申請人或者港澳關系人屬于收養子女的,需交驗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并提交復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養關系的,交驗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在建立收養關系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養關系的,交驗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養關系的,交驗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等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建立收養關系時,申請人與港澳關系人均為內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
(八)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相關證明需交驗原件并提交復印件。申請材料為國(境)外機構出具,按規定需經過相應的公證、認證程序方能確認其合法性的,應當提供相關公證、認證材料。申請材料屬非中文表述的,應提交經公證或者具有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全市出入境網點分布情況 | ||
網點名稱 | 地址 | 聯系電話 |
寧波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辦證大廳 | 寧波市鄞州區寧穿路1901號 | 0574-87758210 |
海曙區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廳 | 寧波市海曙區中山西路326號(海曙戶證中心二樓) | 0574-81987636 |
海曙區公安分局出入境集士港延伸點 | 寧波市集士港行政服務中心(萺蒲路92號) | |
海曙區公安分局出入境高橋延伸點 | 寧波市高橋鎮楊家漕路(高橋派出所內) | |
海曙區公安分局出入境鄞江延伸點 | 寧波市鄞江路2號(鄞江派出所內) | |
江北區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廳 | 育才路118號北投大廈 | 0574-81986393 |
鎮海區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廳 | 鎮海區駱駝街道金華南路55號區行政服務中心一樓 | 0574-86635171 |
北侖區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廳 | 寧波北侖新碶街道高鳳路388號行政服務中心出入境分中心 | 0574-86775112 |
鄞州區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廳 | 鄞州區惠江路567號2F(鄞州區行政服務中心) | 0574-88155300 |
鄞州區公安分局出入境東柳受理點 | 寧波市鄞州區東郊街道站前路商業街18號 | |
鄞州區公安分局出入境邱隘受理點 | 寧波市鄞州區邱隘鎮盛莫路316號邱隘派出所 | |
鄞州區公安分局出入境咸祥受理點 | 寧波市鄞州區咸祥中路302號咸祥派出所 | |
鄞州區公安分局出入境云龍受理點 | 寧波市鄞州區龍霞路云龍派出所 | |
奉化區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廳 | 奉化區行政服務中心二樓G區公安出入境大廳(奉化區大成東路277號) | 0574-88646308 |
余姚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廳 | 余姚市行政服務中心(譚家嶺東路2號) | 0574-62773352 |
余姚市公安局出入境泗門出入境延伸點 | 余姚市泗門鎮光明南路99號 | |
余姚市公安局出入境丈亭出入境延伸點 | 余姚市漁溪路98號 | |
慈溪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廳 | 慈溪市行政服務中心北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77號) | 0574-63331186 |
寧海縣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廳 | 寧海縣桃源街道金水東路5號 | 0574-65131908 |
寧海縣公安局出入境西店延伸店 | 寧海西店鎮振興南路162號 | |
象山縣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廳 | 象山縣行政服務中心(象山縣象山港路300號) | 0574-65856127 |
象山縣公安局出入境石浦受理點 | 象山縣石浦鎮鳳棲路138號 | |
象山縣公安局出入境西周受理點 | 象山縣西周鎮朝暉路23號 | |
市公安局國家高新區出入境接待大廳 | 寧波市高新區廣賢路997號 | 0574-87913850 |
市公安局東錢湖區出入境接待室 | 錢湖旅游度假區玉泉南路302號(行政服務中心二樓) | 0574-88496831 |
市公安局大榭區出入境接待大廳 | 寧波大榭開發區行政服務中心(寧波大榭街道濱海南路111號)東樓17-18號 | 0574-86777060 |
市公安局杭州灣區出入境接待大廳 | 杭州灣新區行政服務中心一樓A區公安出入境大廳(杭州灣新區興慈一路296號) | 0574-89388856 |
1.提交申請
申請人可先在網上提前預約申請,或直接到現場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填寫《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準備好需要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2.數碼照相
申請人需要提交本人數碼照片兩張,可直接在現場進行拍照(亦可在公安局認可的拍照點拍照,需領取照片回執)。
3.采集指紋
申請人在工作人員的指引下進行指紋采集或者核驗指紋(左右手大拇指),16周歲以下的申請人是否采集指紋根據其監護人的意見確定,采集后拿號等待辦理。
4.受理申請
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并出具繳費單給申請人(如果申請人希望使用免登記自助通關,應同時簽署《免登記使用港澳地區自助查驗通道聲明)。
5.繳納費用
申請人到指定窗口繳納辦證及簽注所需的費用,制證費用100元,簽注費用以簽注類型而定,并領取回執單。
6.制作證件
受理申請后,由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制作電子港澳通行證,并將制作好的證件送回接受申請的出入境管理機構。
7.發放證件
申請人在制證完成后,到辦理的出入境管理機構領取證件;若選擇快遞形式收件的話,只需等候快遞人員上門進行簽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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