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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津貼報銷流程和標準政策解讀

更新時間:2023-08-24 18:47:18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北京2016生育津貼報銷流程和標準政策解讀

京人社醫發[2016]9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政策,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現就生育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增加生育獎勵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規定,本市參加生育保險人員按規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的生育津貼,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其享受的國家規定的產假和生育獎勵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支付。

參保人員在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發前按原規定已領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貼的,不再享受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和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不應同時享受。

二、參保人員申領生育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分娩辦理住院手續時,應當出具以下證明:

1、本市戶籍參保人員,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于兩孩以內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應當提交本市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根據《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于再生育行政確認工作的通知》,應當提交由區衛生計生委蓋章確認的《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

2、外埠戶籍參保人員,根據《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于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工作的通知》,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應當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并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并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服務單》。

三、參保人員在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相關證明只能使用一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辦理完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后,應在上述相關證明上加蓋“已申領生育津貼”印章。

四、參保人員在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以前辦理的《生育服務證》,以及在本通知印發前辦理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在本通知印發后可繼續作為領取生育待遇的證明。

參保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領取了相關證明,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的,再次生育時原持有的《生育服務證》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不能繼續使用。

五、本通知自3月24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2016北京生育津貼申請、計算公式及報銷流程

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辦理條件

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參保職工,因引流產或分娩情況休假的人員。

辦理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

2、《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原件和復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4、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5、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6、《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7、《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一式兩份);

8、《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變更表》(一式兩份);

9、因特殊原因,需要攜帶的其它相關材料。

辦理流程

1、本市戶籍的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1、4、5、7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

2、外埠戶籍的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2、4、5、7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還應攜帶辦理材料3;

3、參保職工因引流產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4、6、7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引流產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戶籍參保職工,還應攜帶辦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臺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4、5、7到參保屬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

5、用人單位要求對已經領取生育津貼的參保職工進行信息或待遇變更的,應攜帶辦理材料8,并按社保經(代)辦機構的要求提供辦理材料9;

6、社保經(代)辦機構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完成生育津貼核準手續。并錄入生育津貼登記信息,打印《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核準表》(一式兩份)。一份送還用人單位,一份與其他材料的復印件存檔備查;

7、申報材料不齊全或存在不予登記的情況時,經辦人員應出具《生育保險待遇材料告知書》,與其它申報材料一同返還用人單位,并告知其需要補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記的理由